减刑假释与暂于监外执行不同之处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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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如果犯罪分子由立功或者悔改的情形的时候,是可以依法来减刑处理的,如果犯罪的情况不严重,对社会没有太大的危害性是可以缓刑,而监外执行是限制嫌疑人自由的一种强制的措施。

减刑假释与暂于监外执行不同之处有哪些

一、减刑假释与暂于监外执行不同之处有哪些

监外执行是执法机关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而减刑假释是针对犯罪分子实施的。其次,减刑假释是对量刑的一种处置,而监外执行并不是只对量刑的一种处置,这是两者之间最主要的不同。

二、减刑的条件

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依照我国《刑法》第78条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有期、无期从减刑之日起算,其余从原判决之日计算。

三、假释的条件

1、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处拘役、管制的犯罪分子因刑期较短,或者没有关押,不适用假释。

2、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已经执行一定时间的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已经执行10年以上的刑期。因为只有执行一定期间的刑罚,才能体现刑罚的严肃性,才能通过教育改造使犯罪分子不再危害社会。

3、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认真遵守监狱的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通过教育、改造和学习,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有深刻的认识,并以实际行动来证实自己确实痛改前非,改恶从善,释放出狱后不会重操旧业或者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这也就是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任何一种条件,都不能适用假释。

减刑假释以及暂时监外执行都是不一样的,监外执行是属于一种强制的行为,而且是针对被剥夺自由的罪犯,而减刑假释的对象是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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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院暂予监外执行没有规定具体时间期限。如出现法定收监情形的可由社区矫正部门按程序提出,刑期届满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
  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
  
(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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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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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刑期届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社区矫正,向其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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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转假释可以提前申请减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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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转为假释的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暂予监外执行转假释可以吗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所以暂予监外执行不包括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司法局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释义: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而有某种法定情况的罪犯暂不关押而委托一定机关监管。在我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罪犯: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其中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服刑期。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适用条件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作了明确规 公安机关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条
[律师回复] 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政策以及实行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和暂予监外执行方法得到了很大发展,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是,在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发生司法工作人员的情况。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危害很大,不仅破坏了人民判决的严肃性,而且容易使罪犯逃避惩罚,甚至继续危害社会。因此,明确将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而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具有积极意义。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即司法工作人员在徇私情,或者其他谋取私利等动机的驱动下实施的行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本罪具体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有条件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以及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对其不在监管场所执行刑罚,而是暂时放在社会由有关部门予以监管的一种措施。在认定此罪时,应当与实践中因认识错误而采取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措施不当的行为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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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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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款怎么
[律师回复] 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政策以及实行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和暂予监外执行方法得到了很大发展,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是,在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发生司法工作人员的情况。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危害很大,不仅破坏了人民判决的严肃性,而且容易使罪犯逃避惩罚,甚至继续危害社会。因此,明确将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而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具有积极意义。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即司法工作人员在徇私情,或者其他谋取私利等动机的驱动下实施的行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本罪具体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有条件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以及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对其不在监管场所执行刑罚,而是暂时放在社会由有关部门予以监管的一种措施。在认定此罪时,应当与实践中因认识错误而采取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措施不当的行为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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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刑满释放、监外执行、缓刑、减刑的区别
[律师回复]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适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假释与刑满释放、监外执行、缓刑和减刑区别如下:  
(1)假释与刑满释放的区别  假释虽然形式上也是解除监禁回到社会上去,但却是附有条件的,即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不犯新罪。假释保留有执行原判刑罚剩余刑期的可能性。而刑满释放是犯罪分子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无条件地回到社会上去,不存在执行剩余刑期的问题。  
(2)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假释是根据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而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只要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存在再收监执行的问题。而监外执行则是为了解决犯罪分子某些特殊情况,诸如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等,而采取的暂不在监内执行的临时性措施。一旦妨碍在监内执行的因素消失时,如果刑期未满,即使在监外执行期间没有再犯新罪,仍须将犯罪分子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3)假释与缓刑的区别  假释是在犯罪分子执行一定刑期后,根据其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裁定的。它只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剩余刑期,不能适用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却可以适用于被判处较长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缓刑则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全部刑罚,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它是在判决的同时宣告的。  
(4)假释与减刑的区别  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且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期的犯罪分子。它只能宣告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限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就应依法撤销假释,将其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合并处理。而减刑则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的刑罚,包括从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或者从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刑法没有规定考验期限,对于被减去的刑罚也不存在再次执行的问题。
假释刑满释放监外执行缓刑减刑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假释与刑满释放的区别假释虽然形式上也是解除监禁回到社会上去,但却是附有条件的,即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不犯新罪。假释保留有执行原判刑罚剩余刑期的可能性。而刑满释放是犯罪分子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无条件地回到社会上去,不存在执行剩余刑期的问题。
(2)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假释是根据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而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只要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存在再收监执行的问题。而监外执行则是为了解决犯罪分子某些特殊情况,诸如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等,而采取的暂不在监内执行的临时性措施。一旦妨碍在监内执行的因素消失时,如果刑期未满,即使在监外执行期间没有再犯新罪,仍须将犯罪分子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3)假释与缓刑的区别假释是在犯罪分子执行一定刑期后,根据其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裁定的。它只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剩余刑期,不能适用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却可以适用于被判处较长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缓刑则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全部刑罚,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它是在判决的同时宣告的。
(4)假释与减刑的区别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且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期的犯罪分子。它只能宣告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限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就应依法撤销假释,将其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合并处理。而减刑则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的刑罚,包括从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或者从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刑法没有规定考验期限,对于被减去的刑罚也不存在再次执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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