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与重大医疗过失有什么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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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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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客观上有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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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客观上有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

第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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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与医疗过失有什么区别
1、概念上的区别。2、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3、关于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中应当处理好民法通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间的关系。4、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关系。5、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与正置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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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失有哪些区别
1.概念上的区别。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2.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从而在鉴定、赔偿数额等存在明显不同。前者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者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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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过失与责任要如何区分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事故过失与责任要如何区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过失与责任的区分<br/>医疗过失包括职务上的过失和技术上的过失两种情况。<br/>职务上的过失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与《民法通则》上讲的过失 而技术上的过失是医务人员由于受自己技术能力、经验或医院的设备条件限制,以致发生诊疗护理工作中的失误,行为人并未违反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且在诊疗过程中已尽到了自己的职责,因此,技术上的过失不在《民法通则》上讲的过失范畴之内,它既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同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医疗技术事故的行为人预见不到可能发生的危害,也无法避免。<br/>在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应严格区分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的赔偿责任。但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有这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只根据医疗事故的级别来区分赔偿标准,这对于医务人员和医疗单位显然是不公平的。<br/>因此,应当将这一区别在立法中体现出来,明确规定责任事故多赔,技术事故少赔,这样才能更有利于保障病员及医疗单位各自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医疗事故纠纷的妥善解决和医疗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更符合主观过错程序与赔偿责任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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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与医疗事故区别是什么
1、概念上的区别。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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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与医疗过失有什么区别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客观上有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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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过失与责任要该如何区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事故过失与责任要该如何区分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过失与责任的区分<br/>医疗过失包括职务上的过失和技术上的过失两种情况。<br/>职务上的过失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与《民法通则》上讲的过失 而技术上的过失是医务人员由于受自己技术能力、经验或医院的设备条件限制,以致发生诊疗护理工作中的失误,行为人并未违反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且在诊疗过程中已尽到了自己的职责,因此,技术上的过失不在《民法通则》上讲的过失范畴之内,它既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同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医疗技术事故的行为人预见不到可能发生的危害,也无法避免。<br/>在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应严格区分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的赔偿责任。但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有这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只根据医疗事故的级别来区分赔偿标准,这对于医务人员和医疗单位显然是不公平的。<br/>因此,应当将这一区别在立法中体现出来,明确规定责任事故多赔,技术事故少赔,这样才能更有利于保障病员及医疗单位各自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医疗事故纠纷的妥善解决和医疗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更符合主观过错程序与赔偿责任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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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医疗事故与医疗过失有什么区别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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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与医疗过失在法律上到底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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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不能简单地一概划归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有严格界定的,需要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治疗失败是因为医生的处置不当造成的,才可定位为医疗事故。根管治疗失败的原因很多,有些因素是医生无法控制的,所以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得出不同的结论。建议:先把自己的资料分别拿给几个专业口腔医生看过,征求他们的专业意见看,若都怀疑或大多数有怀疑,再提请医学鉴定或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医疗事故条例》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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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区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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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过失与责任要应该如何区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过失与责任的区分<br/>医疗过失包括职务上的过失和技术上的过失两种情况。<br/>职务上的过失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与《民法通则》上讲的过失 而技术上的过失是医务人员由于受自己技术能力、经验或医院的设备条件限制,以致发生诊疗护理工作中的失误,行为人并未违反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且在诊疗过程中已尽到了自己的职责,因此,技术上的过失不在《民法通则》上讲的过失范畴之内,它既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同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医疗技术事故的行为人预见不到可能发生的危害,也无法避免。<br/>在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应严格区分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的赔偿责任。但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有这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只根据医疗事故的级别来区分赔偿标准,这对于医务人员和医疗单位显然是不公平的。<br/>因此,应当将这一区别在立法中体现出来,明确规定责任事故多赔,技术事故少赔,这样才能更有利于保障病员及医疗单位各自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医疗事故纠纷的妥善解决和医疗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更符合主观过错程序与赔偿责任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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