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资格不同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仅仅是本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二、称谓不同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名称,必须冠以“某某分公司”等字样以提醒当事人。
子公司: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
三、意志关系不同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在法律上其意志是独立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进行直接的命令指挥。
分公司:作为本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业务的执行、资金的调动完全受制于本公司,与本公司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四、财产关系不同
子公司:尽管有母公司的参与,但子公司仍然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
分公司:分公司的财产全属于本公司,是本公司财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分公司不存在独立的法律财产,而子公司的财产则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五、财产责任不同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其一切后果包括财产责任均完全由自己承受。
分公司:作为非独立主体,既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也没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因此其经营后果应当归属本公司,由此而产生的财产责任亦由本公司承担。
六、产品包装标注不同
子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注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分公司:由于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通常不需要单独标注。
七、设立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无论是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分公司设立条件(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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