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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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那些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2、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部分性质最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
无期徒刑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适用对象有:

1、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那些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

2、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部分性质最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在刑法分则中,规定适用无期徒刑的共有两种情况:一是凡规定有死刑的条文,一律把无期徒刑规定为可选择的法定刑。二是如果将有期徒刑规定为最高期限仍嫌短的,则把无期徒刑规定为法定刑。所以,无期徒刑虽然能够适用于性质严重的犯罪,但在性质严重的犯罪中判处无期徒刑的也毕竟只是其中一小部分。

刑法分则在规定无期徒刑的条文中,情节是决定可否适用该刑种的重要因素。如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只有具备了刑法所列举的5种特别严重的情节才能适用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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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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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适用对象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有期徒刑适用对象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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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最近正在写暑假作业,但是有一个问题不会写,问问谁知道无期徒刑的适用对象与执行是什么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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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2、《刑法》第80条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这条规定是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依法被减刑后,其被减刑后的有期徒刑起始日的规定。1997年10月28日最高法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至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条规定是对无期徒刑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后被执行刑期的限制性规定和起始日规定。应当理解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论其一次还是数次被减刑后被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被执行有期徒刑的起始时间从无期徒刑判决日计算。
3、两种情况存在矛盾!我的理解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被确定减刑之日前都存在两种有法律关系的羁押时间,A(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被判决无期徒刑判决之日前被先行羁押的 时间)和B(被判决无期徒刑后至首次减刑为有期徒刑裁定之日前这段无期徒刑执行刑期时间)。《刑法》第80条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那么将被执行有期徒刑的刑期,即不能计入A也不能计入B。而最高法的 《减刑假释的规定》第8条规定,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开始执行之日起计算。应当理解为:无期徒刑首次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起始日是从判决无期徒刑的之日。那么将被执行的有期徒刑的刑期,虽不计入A但是B的时间是要计入。所以经过以上分析不能看出存在着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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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的对象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无期徒刑的对象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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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最近正在写暑假作业,但是有一个问题不会写,问问谁知道无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及执行是什么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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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2、《刑法》第80条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这条规定是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依法被减刑后,其被减刑后的有期徒刑起始日的规定。1997年10月28日最高法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至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条规定是对无期徒刑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后被执行刑期的限制性规定和起始日规定。应当理解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论其一次还是数次被减刑后被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被执行有期徒刑的起始时间从无期徒刑判决日计算。
3、两种情况存在矛盾!我的理解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被确定减刑之日前都存在两种有法律关系的羁押时间,A(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被判决无期徒刑判决之日前被先行羁押的 时间)和B(被判决无期徒刑后至首次减刑为有期徒刑裁定之日前这段无期徒刑执行刑期时间)。《刑法》第80条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那么将被执行有期徒刑的刑期,即不能计入A也不能计入B。而最高法的 《减刑假释的规定》第8条规定,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开始执行之日起计算。应当理解为:无期徒刑首次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起始日是从判决无期徒刑的之日。那么将被执行的有期徒刑的刑期,虽不计入A但是B的时间是要计入。所以经过以上分析不能看出存在着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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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犯了罪被警方抓获,现在被判无期徒刑,请问无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及执行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无期徒刑的定义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中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如果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甚至在具备一定条件下可以假释。
  
二、无期徒刑的特点
  
(一)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关押在一定的场所,使其没有人身自由。
  
(二)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
  
(三)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无劳动能力的外,都必须参加无偿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四)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由于无期徒刑无刑期可言,因此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五)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无期徒刑的适用者
  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那些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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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缓刑适用对象是什么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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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最近在研究无期徒刑,对于适用对象这一块不知道很清楚。现在向大家了解一下,无期徒刑的适用对象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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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期徒刑的定义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中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如果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甚至在具备一定条件下可以假释。
  
二、无期徒刑的特点
  
(一)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关押在一定的场所,使其没有人身自由。
  
(二)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
  
(三)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无劳动能力的外,都必须参加无偿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四)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由于无期徒刑无刑期可言,因此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五)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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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适用什么情形,适用对象有哪些
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依法押送监狱执行刑期,接受教育改造,有劳动能力的,同时强制参加劳动,接受劳动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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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是多少年,适用对象有哪些?
没有年限,减刑以后,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1、依法由人民法院判决的,犯有严重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无期徒刑。如轮奸妇女,依法判处无期徒刑2、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依法押送监狱执行刑期,接受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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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朋友是法学专业的学生,想在有个专业的问题不懂想让我帮忙咨询下关于无期徒刑的特点及适用对象??
[律师回复] 以下是关于无期徒刑的特点及适用对象 问题的回答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中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如果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甚至在具备一定条件下可以假释。
  二、无期徒刑的特点
  
(一)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关押在一定的场所,使其没有人身自由。
  
(二)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
  
(三)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无劳动能力的外,都必须参加无偿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四)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由于无期徒刑无刑期可言,因此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五)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无期徒刑的适用者
  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那些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
我对于无期徒刑的相关内容不是很了解。所以想向大家咨询一下,无期徒刑的适用对象与执行的相关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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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2、《刑法》第80条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这条规定是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依法被减刑后,其被减刑后的有期徒刑起始日的规定。1997年10月28日最高法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至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条规定是对无期徒刑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后被执行刑期的限制性规定和起始日规定。应当理解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论其一次还是数次被减刑后被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被执行有期徒刑的起始时间从无期徒刑判决日计算。
3、两种情况存在矛盾!我的理解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被确定减刑之日前都存在两种有法律关系的羁押时间,A(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被判决无期徒刑判决之日前被先行羁押的 时间)和B(被判决无期徒刑后至首次减刑为有期徒刑裁定之日前这段无期徒刑执行刑期时间)。《刑法》第80条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那么将被执行有期徒刑的刑期,即不能计入A也不能计入B。而最高法的 《减刑假释的规定》第8条规定,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开始执行之日起计算。应当理解为:无期徒刑首次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起始日是从判决无期徒刑的之日。那么将被执行的有期徒刑的刑期,虽不计入A但是B的时间是要计入。所以经过以上分析不能看出存在着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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