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死亡如何认定借条的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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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款人的死亡并不影响到借条的法律效力,合法的债务债权关系也不因为借款人的死亡就自动注销,法律规定在债务人死亡的情况下,债务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清偿被继承人拖欠的税款和债务,但遗产不够偿还债务的,继承人没有偿还义务。
{ArticleTitle}

一、借款人死亡如何认定借条的效力?

借款人死亡不影响借条的法律效力债务人死亡既不必然导致债务的消灭,也不是债务消灭的法定原因。虽然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相对性,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即便在债务人死亡的情况下,合法的债权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在债务人生前财产范围内合法受偿。在债务人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情况下,债务有限度地转移到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二、借条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有出借行为。

借条只要满足法定条件就具有法律效力,不管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死亡,借条都受法律保护,作为借款人的继承人,继承人如果放弃了遗产继承权,自然也没有必要承担任何的债务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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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如何认定借条的效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借款人死亡如何认定借条的效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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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一方死亡借条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方死亡借条如何认定
做笔迹鉴定。
没有欠条(借条)仍然可以。但要想得到人民判决的支持,除债务人自己承认外,债权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和责任。
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欠条(借条)属于直接证据。在没有欠条(借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提供证人证言、录音、短信、聊天记录、汇款凭证等间接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建议债权人在通过一些方式收集一些证据时,可以通过债务人自认的方式,比如找债务人协商,通过录音或其他记录方式确定你们存在真实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通过书面方式催要,让对方签字确认等。然后可以通过去进行诉讼的方式解决,这种债权一定要尽快解决,可能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可能。只要距您最后一次向他追讨欠款没有超过两年即可,没有欠条(借条)仍然可以。但要想得到人民判决的支持,除债务人自己承认外,债权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和责任。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欠条(借条)属于直接证据。在没有欠条(借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提供证人证言、录音、短信、聊天记录、汇款凭证等间接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建议债权人在通过一些方式收集一些证据时,可以通过债务人自认的方式,比如找债务人协商,通过录音或其他记录方式确定你们存在真实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通过书面方式催要,让对方签字确认等。
然后可以通过去进行诉讼的方式解决,这种债权一定要尽快解决,可能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可能。只要距您最后一次向他追讨欠款没有超过两年即可,如果超过两年属于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享有抗辩权,不会支持您的请求。如果超过两年属于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享有抗辩权,不会支持您的请求。
借据的笔迹鉴定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我认为对笔迹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分配。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借条系被告所书,完成了举证责任时,被告如否认则由被告申请作笔迹鉴定;当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证明责任时,则首先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
1、从待证事实和证据的关系来看。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关键事实是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原告主张存在借贷关系,而被告予以否认,则首先应当由原告举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现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因而不能依据此存在争议的借条来认定原告的主张。该证据的证明力存在疑问,原告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借贷事实的举证责任未能完成,仍需提供其他直接或间接证据来证明借贷的事实的存在,才能据此进行综合分析,进而作出判断。
2、从单一证据的证明力上看,也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比对鉴定。本案中,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产生质疑,因而此借条的真实性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疑问,该借条的证明力就存在问题,需待原告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来佐证,证明原告所持的借条是真实的,如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时,原告就可以借助科学手段来申请作笔迹比对鉴定,以证明自己所持的借条是真实的,具有证明力,以此进一步证明其主张的借贷关系。
3、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的举证责任原理方面看。当事人对否认或反驳某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要件事实承担责任。但本案中原告因其提供证据本身存在瑕疵,不能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不能完全证明自己主张的借贷事实,原告则未能完成举证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责任,仍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条是被告所签的举证责任后,被告抗辩时,举证责任才依法发生转移,由被告对抗辩事实进行举证,这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正确理解。
借款人死亡的由谁还
借条的签名人去世,借款该由死者继承人偿还。
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交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所以你们只用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你岳父的债务进行清偿,当然如果你们自愿偿还的话是不在此限的。
一方死亡借条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方死亡借条如何认定
做笔迹鉴定。
没有欠条(借条)仍然可以。但要想得到人民判决的支持,除债务人自己承认外,债权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和责任。
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欠条(借条)属于直接证据。在没有欠条(借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提供证人证言、录音、短信、聊天记录、汇款凭证等间接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建议债权人在通过一些方式收集一些证据时,可以通过债务人自认的方式,比如找债务人协商,通过录音或其他记录方式确定你们存在真实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通过书面方式催要,让对方签字确认等。然后可以通过去进行诉讼的方式解决,这种债权一定要尽快解决,可能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可能。只要距您最后一次向他追讨欠款没有超过两年即可,没有欠条(借条)仍然可以。但要想得到人民判决的支持,除债务人自己承认外,债权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和责任。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欠条(借条)属于直接证据。在没有欠条(借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提供证人证言、录音、短信、聊天记录、汇款凭证等间接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建议债权人在通过一些方式收集一些证据时,可以通过债务人自认的方式,比如找债务人协商,通过录音或其他记录方式确定你们存在真实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通过书面方式催要,让对方签字确认等。
然后可以通过去进行诉讼的方式解决,这种债权一定要尽快解决,可能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可能。只要距您最后一次向他追讨欠款没有超过两年即可,如果超过两年属于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享有抗辩权,不会支持您的请求。如果超过两年属于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享有抗辩权,不会支持您的请求。
借据的笔迹鉴定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我认为对笔迹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分配。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借条系被告所书,完成了举证责任时,被告如否认则由被告申请作笔迹鉴定;当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证明责任时,则首先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
1、从待证事实和证据的关系来看。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关键事实是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原告主张存在借贷关系,而被告予以否认,则首先应当由原告举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现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因而不能依据此存在争议的借条来认定原告的主张。该证据的证明力存在疑问,原告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借贷事实的举证责任未能完成,仍需提供其他直接或间接证据来证明借贷的事实的存在,才能据此进行综合分析,进而作出判断。
2、从单一证据的证明力上看,也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比对鉴定。本案中,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产生质疑,因而此借条的真实性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疑问,该借条的证明力就存在问题,需待原告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来佐证,证明原告所持的借条是真实的,如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时,原告就可以借助科学手段来申请作笔迹比对鉴定,以证明自己所持的借条是真实的,具有证明力,以此进一步证明其主张的借贷关系。
3、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的举证责任原理方面看。当事人对否认或反驳某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要件事实承担责任。但本案中原告因其提供证据本身存在瑕疵,不能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不能完全证明自己主张的借贷事实,原告则未能完成举证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责任,仍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条是被告所签的举证责任后,被告抗辩时,举证责任才依法发生转移,由被告对抗辩事实进行举证,这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正确理解。
借款人死亡的由谁还
借条的签名人去世,借款该由死者继承人偿还。
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交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所以你们只用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你岳父的债务进行清偿,当然如果你们自愿偿还的话是不在此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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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怎样认定借条的效力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借款人死亡怎样认定借条的效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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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名买房效力该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取得登记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实践中,当事人可能会基于限购、限贷、转移财产或逃避债务及其他目的而借用他人名义买房。借名买房是实际出资人与出名人之间就借名买房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根据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只要没有出现《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借名买房应是有效的。北京市高级人民于2010年12月22日印发的《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因此,借名买房协议在不违反法律或者政策性规定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有效。但如果当事人之间通过借名买房规避法律、政策的,不仅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也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效。前述《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据此,李某与白某之间达成的借名买房协议违反限购政策,应属无效,李某无权要求白某办理过户手续。此纠纷中,李某虽然无权要求白某办理过户手续,但协议无效的后果是双方互相返还。因此,李某有权要求白某返还其为购买房屋支付的各项费用。同时,对于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对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损失,李某有权要求白某予以赔偿。此纠纷中的主要损失是房屋增值但因借名买房协议无效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对此,李某有权要求白某按照过错程度向其支付房屋增值差价作为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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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见证人死亡效力怎样
[律师回复] 对于代书遗嘱见证人死亡效力怎样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代书遗嘱见证人死亡效力如何
如果代书遗嘱符合《继承法》规定,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即使见证人死亡也具有法律效力;
代书遗嘱需具备哪些条件才有效
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也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即遗嘱可以由他人代书。而代书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即
(1)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
(2)立遗嘱人思想表示真实;
(3)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3、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数份遗嘱哪个有效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所谓撤销,是指取消原来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所谓变更,是指对遗嘱所作的补充或者部分修改。
具体撤销或者变更的方法是: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应与设立遗嘱时的程序相适应。如,撤销代书遗嘱,仍应邀请原代书人、见证人到场,立遗嘱人作出撤销声明;如果撤销后重新立遗嘱,应在所立新遗嘱中注明原遗嘱撤销;如果撤销自书遗嘱,应在后立的遗嘱上注明撤销先前的遗嘱,没有注明的,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是撤销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再公证。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的效力,不能以其他遗嘱形式撤销公证遗嘱。
代书遗嘱见证人死亡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代书遗嘱见证人死亡效力如何
如果代书遗嘱符合《继承法》规定,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即使见证人死亡也具有法律效力;
代书遗嘱需具备哪些条件才有效
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也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即遗嘱可以由他人代书。而代书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即
(1)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
(2)立遗嘱人思想表示真实;
(3)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3、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数份遗嘱哪个有效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所谓撤销,是指取消原来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所谓变更,是指对遗嘱所作的补充或者部分修改。
具体撤销或者变更的方法是: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应与设立遗嘱时的程序相适应。如,撤销代书遗嘱,仍应邀请原代书人、见证人到场,立遗嘱人作出撤销声明;如果撤销后重新立遗嘱,应在所立新遗嘱中注明原遗嘱撤销;如果撤销自书遗嘱,应在后立的遗嘱上注明撤销先前的遗嘱,没有注明的,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是撤销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再公证。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的效力,不能以其他遗嘱形式撤销公证遗嘱。
一方死亡借条应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一方死亡借条应该如何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一方死亡借条如何认定
做笔迹鉴定。
没有欠条(借条)仍然可以。但要想得到人民判决的支持,除债务人自己承认外,债权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和责任。
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欠条(借条)属于直接证据。在没有欠条(借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提供证人证言、录音、短信、聊天记录、汇款凭证等间接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建议债权人在通过一些方式收集一些证据时,可以通过债务人自认的方式,比如找债务人协商,通过录音或其他记录方式确定你们存在真实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通过书面方式催要,让对方签字确认等。然后可以通过去进行诉讼的方式解决,这种债权一定要尽快解决,可能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可能。只要距您最后一次向他追讨欠款没有超过两年即可,没有欠条(借条)仍然可以。但要想得到人民判决的支持,除债务人自己承认外,债权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和责任。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欠条(借条)属于直接证据。在没有欠条(借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提供证人证言、录音、短信、聊天记录、汇款凭证等间接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建议债权人在通过一些方式收集一些证据时,可以通过债务人自认的方式,比如找债务人协商,通过录音或其他记录方式确定你们存在真实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通过书面方式催要,让对方签字确认等。
然后可以通过去进行诉讼的方式解决,这种债权一定要尽快解决,可能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可能。只要距您最后一次向他追讨欠款没有超过两年即可,如果超过两年属于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享有抗辩权,不会支持您的请求。如果超过两年属于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享有抗辩权,不会支持您的请求。
借据的笔迹鉴定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我认为对笔迹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分配。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借条系被告所书,完成了举证责任时,被告如否认则由被告申请作笔迹鉴定;当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证明责任时,则首先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
1、从待证事实和证据的关系来看。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关键事实是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原告主张存在借贷关系,而被告予以否认,则首先应当由原告举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现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因而不能依据此存在争议的借条来认定原告的主张。该证据的证明力存在疑问,原告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借贷事实的举证责任未能完成,仍需提供其他直接或间接证据来证明借贷的事实的存在,才能据此进行综合分析,进而作出判断。
2、从单一证据的证明力上看,也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比对鉴定。本案中,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产生质疑,因而此借条的真实性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疑问,该借条的证明力就存在问题,需待原告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来佐证,证明原告所持的借条是真实的,如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时,原告就可以借助科学手段来申请作笔迹比对鉴定,以证明自己所持的借条是真实的,具有证明力,以此进一步证明其主张的借贷关系。
3、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的举证责任原理方面看。当事人对否认或反驳某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要件事实承担责任。但本案中原告因其提供证据本身存在瑕疵,不能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不能完全证明自己主张的借贷事实,原告则未能完成举证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责任,仍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条是被告所签的举证责任后,被告抗辩时,举证责任才依法发生转移,由被告对抗辩事实进行举证,这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正确理解。
借款人死亡的由谁还
借条的签名人去世,借款该由死者继承人偿还。
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交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所以你们只用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你岳父的债务进行清偿,当然如果你们自愿偿还的话是不在此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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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代书遗嘱见证人死亡效力能怎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代书遗嘱见证人死亡效力如何
如果代书遗嘱符合《继承法》规定,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即使见证人死亡也具有法律效力;
代书遗嘱需具备哪些条件才有效
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也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即遗嘱可以由他人代书。而代书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即
(1)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
(2)立遗嘱人思想表示真实;
(3)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3、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数份遗嘱哪个有效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所谓撤销,是指取消原来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所谓变更,是指对遗嘱所作的补充或者部分修改。
具体撤销或者变更的方法是: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应与设立遗嘱时的程序相适应。如,撤销代书遗嘱,仍应邀请原代书人、见证人到场,立遗嘱人作出撤销声明;如果撤销后重新立遗嘱,应在所立新遗嘱中注明原遗嘱撤销;如果撤销自书遗嘱,应在后立的遗嘱上注明撤销先前的遗嘱,没有注明的,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是撤销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再公证。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的效力,不能以其他遗嘱形式撤销公证遗嘱。
代书遗嘱见证人死亡效力要如何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代书遗嘱见证人死亡效力如何
如果代书遗嘱符合《继承法》规定,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即使见证人死亡也具有法律效力;
代书遗嘱需具备哪些条件才有效
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也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即遗嘱可以由他人代书。而代书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即
(1)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
(2)立遗嘱人思想表示真实;
(3)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3、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数份遗嘱哪个有效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所谓撤销,是指取消原来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所谓变更,是指对遗嘱所作的补充或者部分修改。
具体撤销或者变更的方法是: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应与设立遗嘱时的程序相适应。如,撤销代书遗嘱,仍应邀请原代书人、见证人到场,立遗嘱人作出撤销声明;如果撤销后重新立遗嘱,应在所立新遗嘱中注明原遗嘱撤销;如果撤销自书遗嘱,应在后立的遗嘱上注明撤销先前的遗嘱,没有注明的,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是撤销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再公证。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的效力,不能以其他遗嘱形式撤销公证遗嘱。
借名买房合同效力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名买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可以在不同情形下分为有效和无效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借名买房合同所购卖的房屋为一般商品房的,该借名买房合同一般认定为有效。因为,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人有权依据《合同法》有关委托代理方面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其中自然包括委托代理买卖房屋。如果借名买房合同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政策,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的借名买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尽管产权登记在名义买房人名下,但借名买房人仍然可以凭着付款证明、借名买房合同等能够证明自己是实际买房人的证据,要求名义买房人依照借名买房合同的约定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20]458号)
第十五条有着具体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
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这说明借名买房合同在不违反法律或政策性规定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有效。
第二种情况,借名买房合同无效。
借名买房合同购买的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的,该借名买房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无效。理由是:借名买房合同虽是无名合同,亦受合同法调整。但当事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行为时,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其签订合同的标的是买卖某种特定的购房资格,而非房屋本身,应当认定为无效。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20]458号)第十六条规定:“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对于借名买房人来说,借名买房将所购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是不言而喻的。注意以下几点:
1、要清楚所购房屋的性质。如果所要购房屋是拆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有政策限制交易条件的房产,不要购买,以免发生纠纷,造成房钱两空。
2、要签订“借名买房合同”,言明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借名买房人一般是实际出资人,但出资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是二个不同的概念,借名买房一定要明确房屋所有权归出资人所有,防止因约定不明,日后生纠纷。
3、借名人控制买房手续材料、留存足够的证据。比如出资原始凭证、购房发票等。一旦名义买房人对借名买房合同反悔,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借名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实际产权人为借名买房人,即便至也能得到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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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怎么样认定借条的效力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借款人死亡怎么样认定借条的效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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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名买房合同效力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名买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可以在不同情形下分为有效和无效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借名买房合同所购卖的房屋为一般商品房的,该借名买房合同一般认定为有效。因为,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人有权依据《合同法》有关委托代理方面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其中自然包括委托代理买卖房屋。如果借名买房合同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政策,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的借名买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尽管产权登记在名义买房人名下,但借名买房人仍然可以凭着付款证明、借名买房合同等能够证明自己是实际买房人的证据,要求名义买房人依照借名买房合同的约定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20]458号)
第十五条有着具体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
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这说明借名买房合同在不违反法律或政策性规定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有效。
第二种情况,借名买房合同无效。
借名买房合同购买的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的,该借名买房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无效。理由是:借名买房合同虽是无名合同,亦受合同法调整。但当事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行为时,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其签订合同的标的是买卖某种特定的购房资格,而非房屋本身,应当认定为无效。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20]458号)第十六条规定:“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对于借名买房人来说,借名买房将所购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是不言而喻的。注意以下几点:
1、要清楚所购房屋的性质。如果所要购房屋是拆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有政策限制交易条件的房产,不要购买,以免发生纠纷,造成房钱两空。
2、要签订“借名买房合同”,言明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借名买房人一般是实际出资人,但出资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是二个不同的概念,借名买房一定要明确房屋所有权归出资人所有,防止因约定不明,日后生纠纷。
3、借名人控制买房手续材料、留存足够的证据。比如出资原始凭证、购房发票等。一旦名义买房人对借名买房合同反悔,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借名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实际产权人为借名买房人,即便至也能得到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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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向她哥们儿借了钱准备修房子的,已经签订了借款合同,公证的借款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借款合同不去公证一样有法律效力,公证可以增加合同的保障。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如果借款数额较大,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者信用有疑问,最好能用借款人的相应财产作抵押,并到有关部门登记确认。另外,也可以请有一定经济能力的第三人作保证。这样,就能有效地避免因借款人无力偿还或者赖账不还的风险。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向法院请求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为2年。如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再起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一旦债务到期,债权人应及时追索,或者重新开具借据,加注新的时间,以延长时效。
借条合同的公证:
(一)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借贷合同,申请公证的,公证机关可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给予公证。
(二)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罚则,做到合同真实合法,手续完备,证据齐全。
(三)公证处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四)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代书遗嘱见证人死亡效力应该如何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代书遗嘱见证人死亡效力如何
如果代书遗嘱符合《继承法》规定,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即使见证人死亡也具有法律效力;
代书遗嘱需具备哪些条件才有效
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也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即遗嘱可以由他人代书。而代书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即
(1)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
(2)立遗嘱人思想表示真实;
(3)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3、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数份遗嘱哪个有效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所谓撤销,是指取消原来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所谓变更,是指对遗嘱所作的补充或者部分修改。
具体撤销或者变更的方法是: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应与设立遗嘱时的程序相适应。如,撤销代书遗嘱,仍应邀请原代书人、见证人到场,立遗嘱人作出撤销声明;如果撤销后重新立遗嘱,应在所立新遗嘱中注明原遗嘱撤销;如果撤销自书遗嘱,应在后立的遗嘱上注明撤销先前的遗嘱,没有注明的,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是撤销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再公证。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的效力,不能以其他遗嘱形式撤销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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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要怎么认定借条的效力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借款人死亡要怎么认定借条的效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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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款合同的效力是怎样认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是怎样认定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款合同的效力是怎样认定的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经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三)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最高院1991年7月2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货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比如有的企业见炒股或者买卖烟草赚钱,便买通金融机构某些承办人编造假的贷款理由如扩大再生产、购买原材料等签订借款合同贷出款项,这种违反政策和法律的借款合同无效。
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一)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借贷意见》第10条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因为此意见是在1991年作出的,与当时的《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合同法》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仅规定了欺诈、胁迫形成的合同当其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认定为无效合同。而对此种情况规定了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和变更。所以在掌握是否无效时应该与原来的认定有区别。不能把可以撤销和变更的合同当无效认定,否则会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
3、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法》之所以在规定两大类借款合同纠纷中没有将企业间的借贷纳入,其主要原因是该种借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合法合同。因为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特有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只有金融机构有权经营借贷业务,如果任何企业都可以经营金融业务从事借贷我国的金融秩序就乱了,那就不需要金融机构的存在了。”
4、不具备借贷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事借贷业务的借款合同无效。在金融机构内部也有明确的分工,可以从事借贷业务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机构。其他内设机构和下属部门只有一些行政事务或吸收存款的业务,绝对没有对外进行借贷的业务。这些部门如果因为手中掌握一些资金,为了得到利息,而进行借贷,其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金融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到人民的,人民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关于企业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  1、企业之间直接借贷,固然可以将企业的闲置资金有效地利用起来,但金融是一国经济的命脉,其稳定性关系到一国经济的稳定,企业之间进行直接借贷,国家不易监管,这种金融监管体制之外的融资有很大的金融风险。而且,在实务中存在企业将非自有资金借贷给他人牟取利差的情形,这种情形影响了金融秩序,应予禁止。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均进行了相关规定  2、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大多市场主体而言主要面临的问题仍然是资金短缺,特别是对中小企业而言,如何拓宽融资渠道更是其面临的困难局面。因此,有条件地放开多种形式的融资渠道,发展民间借贷市场,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肯定是大有裨益的,过严的金融控制必定会制约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我国银行利率最高限额的放开,正预示着金融政策将更加开放。但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如何因势利导、如何加强监控措施。在上述指导原则下,如果企业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完全以其自有资金,也不属于多次而具有经营性质的进行企业之间借贷,且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利息不超过国家法定利率浮动范围,这种情况如果作为无效处理,其实际结果与认定该行为有效基本相同。某些情况下联营是完全假借联营名义,其性质是借贷。  但也有些情况下联营虽然与借贷有联系,但还是有所不同,它的初衷还是一种合作关系。有些联营中保底条款是以企业营利为前提的,是在企业营利之后才来分配,是企业利益分配的一种方式,完全由股东之间自已决定,这与完全的借贷性质不同。但是,如果企业之间进行借贷的资金来源是从金融机构套取的资金,然后又进行转贷他人的;不应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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