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中现在有事实婚姻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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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现在我国的法律制度根本就不承认事实婚姻,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在法律层面上是不成立的,双方应该应该及时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若没有到法定结婚年龄,但以夫妻关系居住在一起的,这样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
法律制度中现在有事实婚姻吗

法律制度现在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到了适婚年龄就有必要了解一下结婚登记的法律知识,这也是最基本的常识,双方成为夫妻关系的法定凭证是结婚证,而不是所谓的结婚典礼。而没有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或者不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像这些情况都无法办理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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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改革前的准备工作  
(一)工资改革的宣传工作。在工资改革方案设计之初,一定要做好改革的宣传工作。在许多时候,员工对工资改革的认识存在偏差,大多数员工并不关心改革的总体方案,而是关心自己的在改革后能有多少变化,是涨了还是降了。通过宣传,让员工能够理解工资方案不是解决员工工资谁多谁少的问题,也不是解决涨不涨工资的问题,而是通过建立一套科学的分配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促进企业长远健康发展。  
(二)结合工资改革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确立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这是关系到改革成败的最重要的一步基础工作。
1.淡化公司人员“身份”,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建立以岗位价值与工作绩效相结合的薪酬支付体系,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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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做好岗位等级评估。以岗定薪是确立的基本原则,岗位等级评估就是将公司范围内的岗位进行大致的划分,对照岗位职责、技术含量、绩效产出等方面进行认真细致的比对、分析并进行等级的划分,确保评估结果与各类别岗位工作实际大致一致,才能确保新方案的公平性。  
二、工资改革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可行性分析也就是在工资改革的基本框架确立后,进行反复地测算、比较,一方面对工资总额宏观控制情况进行预测;另一方面对员工收入变化情况进行分析,避免改革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波动而影响企业的发展。  
(一)模拟套改。根据工资改革的基本框架,结合员工岗位等级评估结果,确定员工工资所对应的等级,模拟套改员工的工资。  
(二)套改结果分析.套改结果分析就是对套改结果进行统计分析,以作为企业工资改革决策的依据。  
1.工资总额变动情况分析。模拟套改后,对工资总额进行测算,对工资总额变化情况进行分析,从宏观上调控改革方案。工资总额有大幅波动,将直接影响企业的运营成本及人员状况,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因素,确保工资总额的变动是在企业可承受范围内,是套改结果分析的关键所在。  
2.员工工资变动情况分析。在套改过程中,须对员工的工资水平变化值进行密切关注,人员按不同划分标准进行分类,进行比较,重点是群体差异分析,但对个别个体差异度较大的情况也须进行细致分析,尽可能进行修正,这样做的好处是能让员工接受工资改革方案,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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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在是否存在事实婚姻
现在已经没有事实婚姻了,如果想要得到婚姻关系,那么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结婚证,只有拥有领取结婚证才是法律意义上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才是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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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企业内部牵制制度实施制度是指企业对会计信息的认可
[律师回复] 各种财产物资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物质基础,如不实行职责分工,健全内部牵制制度,往往会造成企业财产物资被盗窃或滥用,使企业蒙受严重损失。因此,会计质量高低是评价会计工作成败的标准。评价会计信息质量的标准主要有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及时性、明晰性,这些会计信息质量的特征无不要求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用性;真实性、合法性、有用性的会计资料则依赖于健全高效的会计控制活动,即职责分工:授权与批准、充分的凭证和记录、合理的经济业务凭证作为会计凭证的支持基础,通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会计凭证过入账清正确,提高会计工作效率。 3、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健全会计内部牵制制度的必要性 1、对资产和记录的实物控制,达到账账、账表、账实、账证相符,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检查。这些控制活动是会计内部牵制的具体化。 2、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分工明确,一环扣一环,职责清楚,使会计工作中的各项环节,相互衔接、确保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的质量。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就是为包括所有者在内各方面提供经济决策所需要的信息,确保财产物资和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企业要建立良好的内部牵制制度,来防止或减少盗窃等不法行为,制止损失浪费。一,以合法
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特征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方的婚前财产的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法定的个人财产包括什么范围
答:《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以上内容。
对于“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再如夫妻一方获得的代表着优胜者荣誉的奖章、奖牌、奖杯、带有明显纪念意义的奖品等,因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应归获得该荣誉的夫妻一方个人特有。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荣誉获得者因此所获得的奖金或其他物质奖励,如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根据婚姻当事人的财产约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那部分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对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无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多少年,个人财产一直属于个人财产,而不会进行转化。当然,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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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现在法律有吗?
法律中有关于事实婚姻的介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要满足法定构成要件,需要以夫妻名义公开的在一起生活,但是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事实婚姻有可能认定重婚行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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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如何在执行公司制度中实行管理制度和各项规范
[律师回复] 在执行公司制度和各项规范的时候,应该通过如下执行来达到目的。

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稍有超前的公司管理制度和各项规范。制度和规范与实际一样,没有超前性,往往不能适应新的变化,但是如果不切合实际又很难贯彻,因此,需要进行权衡。我们不能过于幼稚和理想化,不立足于实际,制订过于超前的制度和规范,同时也不能不考虑一段时间内将要发生的新变化,所以适当超前是有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在现实基础上进步。不过对现实中的弊端也要根据轻重缓急逐步通过相应的制度和规范来进行改进,不可以搞突变,突变往往会发生变异,触发矛盾。所以要求有耐心和韧性,要能够坚持不懈,并得到高层的大力支持。

二,要重视员工的培训,要从思想上让他们明白制度和规范建设的重要性,并从行动上切实自觉地贯彻新的制度和规范。培训的目的,一是要让员工理解流程,二是要统一思想与行动。如果不能理解制度和规范,当然无法贯彻。所以制度和规范的编制需要涉及部门的认真参与,同时文字要简练、思路要明确,要让人一看便知道意思,易于理解。不然新员工流动会很难适应制度和规范,时间长了就会逐渐丧失执行力度。

三,同类或者相似的制度和规范应该尽可能合并,减少制度和规范条文,要便于员工学习。不然,制度和规范混乱和繁复容易导致员工无所适从,也不容易记住。对于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制度和规范,可以根据情况给各部门配备秘书,专门负责制度和规范的宣传、理解与执行,以提高效率。

四,尽量利用ERP系统对制度和规范进行标准与规范化,并信息化于系统之中。这样也会降低因为个人原因而引起的错误概率。有些内容繁复、同类业务数据量大的制度和规范,例如财务部的费用报销制度,人为控制往往容易造成失误,这样就方便应用信息系统来进行控制,以提高效率和准确率。总之,公司制度和各项规范的订立与执行要注重与实际的结合,同时员工思想上的重视和行动上的认真也是很关键的因素。人是最容易出问题,也是最容易把事情办好的因素,因此人员管理非常重要。要建立严格的人事招聘、考核以及淘汰制度,坚决奖励优秀的、淘汰落后的,在这个问题上一定不能犯错,否则其他制度和规范订立得再好也无法得到良好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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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回避制度怎么实施?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表决权回避制度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回避制度德国、日本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都不同程度的含有该项规定。而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此制度。目前在国际上对关联交易,各国法律普遍规定了表决回避制度。由于关联交易的机会一方面容易把握在控股股东手中,另一方面正当的关联交易对公司是有利的,所以我国公司法并不禁止关联交易,而是规范它。我国目前仅对上市公司有表决权回避制度之规定,对非上市公司则没有。因此有必要将此规定作为规范一切公司关联交易的普通条款。这种事先救济的方式,能够避免大股东滥用表决权,能更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设立意义表决回避制度(又称股东表决排除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议题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不得就某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该制度适用于任何股东,也可由任何股东主张。但在实际中往往只针对大股东,并在解决小股东与大股东的冲突时发挥显著的作用。因为该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事先消除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大股东滥用表决权的可能性,从而保护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与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无效确认之诉的救济措施相比,该制度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股东投入也更经济。适用范围关于表决排除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种为概括式,即概括的规定与股东大会决议有特别利害关系的浮动不得行使其表决权。另一种是列举式,即在法律中列举股东不得行使其表决权的若干情形。例如,欧共体公司法指令第3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决议涉及
)减轻该股东负担;
b)针对该股东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c)免除该股东对公司的一项责任;
d)同意该股东与公司间的合同时,不允许行使表决权”。韩国商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在韩国商法中,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股东为:在免除发起人、董事、监事的决议上,担任该发起人、董事、监事职务的股东;在营业让渡的承认决议时,作为受让人的股东;决定高级职员的报酬时,担任该高级职员的股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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