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借条不一定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借条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四)有出借行为。
三、债务纠纷的诉讼状应该怎么写?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职务,居住地址,电话:
被告:同上(如果是单位要写明单位名称及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和姓名)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总而言之,借条不能成为认定借贷关系的唯一合法凭证,就算真的存在着借贷关系,但被告方如果能证明已经还了钱的话,债权人针对同一债务,也不能反复让债务人还债,借条、转账凭证等各方面的证据都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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