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的答辩状能作为证据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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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县政府的答辩状是不能作为证据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合法性和客观性,答辩状主要是当事人主观意志的体现,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驳的文书,不可作为证据来使用。
县政府的答辩状能作为证据吗?

县政府的答辩状是不能作为证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现场笔录是书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电子数据指的是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等,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等;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

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例如录像、录音资料等等。

书写答辩状的目的是为了回答和反驳对方诉状的诉讼请求,来减轻或免除答辩人的责任。答辩状中虽然可能会有一部分对案件事实的叙述,但一般很大部分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反驳。因此,答辩状不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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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女,汉族,年月日生,住,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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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答辩人收到市区人民送达的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的民事状副本,经认真阅读,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并没有将案件事实如实向陈述,诉状中多有不实之词。为澄清案件事实,使人民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
二、答辩人不同意将婚生女交由被答辩人抚养。

首先,是女孩子,已经10周岁多,读五年级,处于青春期,正是课业负担日益加重与个人人格性格建立健全的关键时期,需要家长给予更多的陪伴与照顾。可事实上,被答辩人本人长期在外打工,甚至时常出国打工几年都不回家,倘若将交由被答辩人抚养,实际上被答辩人本人根本无法承担起照顾女儿的职责,最终的结果就是将孩子丢给被答辩人的父母,但两位老人现毕竟上了年纪,照顾孩子会越来越吃力。考虑到两位老人年龄较大且文化程度不高,未来无法有效负担起对孩子生活的照顾与学业辅导,更谈不上对孩子精神世界的交流与引导。答辩人作为的母亲现长期在生活,很少外出打工,会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陪伴与照顾孩子的成长。因此,答辩人认为孩子的抚养权交由自己,会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其次,需要向法庭澄清的是,答辩人并非像被答辩人诉状中所言的那样对孩子不闻不问,缺乏承担作为母亲的责任。而事实情况是这样的,答辩人因婚后至今只生育有一个女孩,被答辩人及其父母重男轻女的思想导致被答辩人父母对答辩人多有埋怨,一家人时常为了生育二胎一事争执不休,家庭关系日趋紧张。孩子出生后的奶粉、衣物等用品大多都是由答辩人用其婚前辛苦打工积累的钱支付的,被答辩人收入明显高于答辩人,却鲜有在孩子身上花过钱。
综上,答辩人已长期居住在,不再外出打工,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照顾关心孩子,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的抚养权归于答辩人一方更为妥当。
三、关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答辩人的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诉状中提出的位于市路号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答辩人用婚后夫妻财产去购买时,答辩人并不知情,且被答辩人在第一次时也未予提及,存在故意隐瞒的嫌疑,有剥夺答辩人合法财产的主观故意。答辩人认为,租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理应予以依法分割。

二,除了被答辩人诉状中提及的商铺,还有一些夫妻共同财产,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未予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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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拆迁房屋的问题,因答辩人婚后将户口调到了被答辩人处,在农村拆迁房屋登记时,答辩人也分到了50平方米的住房面积。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法庭在查清案件事实情况的基础上,予以采纳,从而维护答辩人合当的权益。
此致
市区人民
答辩人:
年 月 日
以上是离婚案件的答辩状范本,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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