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行政诉讼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1)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査原则,是指环境行政诉讼的目 的是要求法院审査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理,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全面等。如果合法则维持原行政 行为,如果不合法,则撤消或部分撤消原行政行为。
(2)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环境行政诉 讼的双方当事人往往是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日常工作中这两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但是,在环境行政诉讼中,作为原告的公 民个体或企业事业单位与作为被告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平等的。
(3)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 法院审理的过程中,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陈述自己的观点及案情事实,维护自己的权益。
(4) 不适用调解原则,是指在环境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 中,不可以用调解的方式使双方达成协议,互相退让,取消诉讼,而必须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直接做出判决。
(5) 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是指尽管公民个体 或企业事业单位提起了行政诉讼,但该具体行政行为并不会因此而停止,除非被告决定停止、法院裁定停止或根据某些法律法规 要求应该停止。
(6) 以行政机关为当然被告原则,是指在环境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一定是与诉讼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机关,而非执行该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
二、环境行政诉讼有哪些主要特点
环境行政诉讼与普通行政诉讼相比较,也具有一些特点。首先,环境行政诉讼要求被诉讼者一定是国家环境行政管理 机关,而原告则应该是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只有公民个人或企业事业单位对环境行政管理机关 的行政行为不服时才能够针对该机关提起环境行政诉讼。
其次,环境行政诉讼要求针对某个具体的行政行为,也即行 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针对某个公民个体或某企业事业单位执行的行政行为。
第三,环境行政诉讼旨在解决环境行政纠纷,内容审査需参 考环境法规定,具体程序则按照诉讼法执行。根据纠纷内容的不同,环境行政诉讼可以分为要求履行职责诉讼、司法审査诉讼和 要求行政机关赔偿诉讼。
其中,司法审査诉讼是指公民个体或企 业事业单位对环境管理机关履行职责的具体行为不服提起的,要求法院审査其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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