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引诱卖淫罪的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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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引诱卖淫罪的最新处罚标准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情况下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引诱幼女是可以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结合实际犯罪事实而定。
对于引诱卖淫罪的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引诱卖淫罪的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

引诱卖淫罪的最新处罚标准, 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引诱卖淫罪的认定条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对于引诱卖淫的行为,显然是严重侵犯了国家安全稳定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于妇女的人身权益也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相关事项的处理上还需要由司法机关对引诱卖淫的具体犯罪事实后果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后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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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卖淫罪量刑最新法律规定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引诱卖淫罪量刑最新法律规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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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引诱幼女卖淫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引诱幼女卖淫罪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引诱卖淫罪引诱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二、引诱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破坏社会风尚,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严重摧残了的身心健康。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卖淫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诱惑、劝导、怂恿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卖淫,是指为谋利,与不特定的他人进行或者其他性行为。行为人段系引诱向他人卖淫,才能构成本罪,若是引诱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则应依具体案情以罪或嫖宿罪论处。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仅限于引诱,若是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卖淫的,则应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三、引诱卖淫罪如何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相关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前款所列单位的卞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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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幼女卖淫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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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引诱卖淫罪引诱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二、引诱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破坏社会风尚,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严重摧残了的身心健康。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卖淫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诱惑、劝导、怂恿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卖淫,是指为谋利,与不特定的他人进行或者其他性行为。行为人段系引诱向他人卖淫,才能构成本罪,若是引诱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则应依具体案情以罪或嫖宿罪论处。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仅限于引诱,若是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卖淫的,则应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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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引诱卖淫罪如何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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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卖淫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诱惑、劝导、怂恿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卖淫,是指为谋利,与不特定的他人进行或者其他性行为。行为人段系引诱向他人卖淫,才能构成本罪,若是引诱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则应依具体案情以罪或嫖宿罪论处。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仅限于引诱,若是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卖淫的,则应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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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卖淫罪量刑最新法律规定
引诱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他人卖淫的,依照引诱卖淫罪定罪处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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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幼女卖淫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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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卖淫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诱惑、劝导、怂恿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卖淫,是指为谋利,与不特定的他人进行或者其他性行为。行为人段系引诱向他人卖淫,才能构成本罪,若是引诱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则应依具体案情以罪或嫖宿罪论处。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仅限于引诱,若是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卖淫的,则应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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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三、引诱卖淫罪如何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相关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前款所列单位的卞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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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引诱卖淫罪引诱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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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破坏社会风尚,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严重摧残了的身心健康。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卖淫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诱惑、劝导、怂恿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卖淫,是指为谋利,与不特定的他人进行或者其他性行为。行为人段系引诱向他人卖淫,才能构成本罪,若是引诱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则应依具体案情以罪或嫖宿罪论处。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仅限于引诱,若是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卖淫的,则应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三、引诱卖淫罪如何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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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卖淫罪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
引诱卖淫罪最新立案标准是如果引诱5人以上或者是引诱10人以上进行卖淫的,那么将会按照我国刑法当中359条规定的进行处罚,或者是获得违法的人民币达到5万元以上的,也可以直接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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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引诱卖淫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破坏社会风尚,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严重摧残了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卖淫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诱惑、劝导、怂恿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卖淫,是指为谋利,与不特定的他人进行或者其他性行为。行为人段系引诱向他人卖淫,才能构成本罪,若是引诱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则应依具体案情以罪或嫖宿罪论处。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仅限于引诱,若是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卖淫的,则应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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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引诱卖淫罪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构成引诱卖淫罪的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了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这里的物质利益,是指除金钱以外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物品,如金银首饰、珠宝古玩、家电房产等。这里的非物质利益,是指金钱、物质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如提供招工指标、安排城市户口、调换优越工作、给予出国机会等。这里的其他手段,是指向他人宣传腐朽生活方式,灌输性解放、卖淫光荣等腐朽思想,或者允诺向他人提供毒品,等等。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将自己所有或者经营、使用的交通工具,尤其是出租汽车提供给他人作卖淫场所之用,是当前这方面犯罪的一个新的特点。这种手段更为隐蔽,更为狡猾。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外的其他便利条件,也是促成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容留他人卖淫的一种表现开工,因而不能仅仅将本罪的容留狭窄地理解为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由此不难看出,介绍行为有其自身质的规定性。既不同于引诱,又与容留有异。在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卖淫罪,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人,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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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引诱卖淫罪引诱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二、引诱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破坏社会风尚,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严重摧残了的身心健康。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卖淫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诱惑、劝导、怂恿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卖淫,是指为谋利,与不特定的他人进行或者其他性行为。行为人段系引诱向他人卖淫,才能构成本罪,若是引诱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则应依具体案情以罪或嫖宿罪论处。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仅限于引诱,若是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卖淫的,则应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三、引诱卖淫罪如何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相关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前款所列单位的卞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引诱未成年女子卖淫犯什么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将未成年少女的犯罪统一定为罪,不在区分少女和妇女罪,只在量罪情节上有区别。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的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妇女之前或在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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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引诱卖淫罪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
根据刑法最新规定,最新引诱卖淫罪将根据情节大小予以判刑。对于介绍他人卖淫或者容纳他人卖淫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情节非常严重的将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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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量刑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引诱卖淫罪引诱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二、引诱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破坏社会风尚,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严重摧残了的身心健康。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卖淫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诱惑、劝导、怂恿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卖淫,是指为谋利,与不特定的他人进行或者其他性行为。行为人段系引诱向他人卖淫,才能构成本罪,若是引诱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则应依具体案情以罪或嫖宿罪论处。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仅限于引诱,若是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卖淫的,则应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三、引诱卖淫罪如何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相关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前款所列单位的卞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引诱幼女卖淫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律师回复] 对于引诱幼女卖淫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引诱卖淫罪引诱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二、引诱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破坏社会风尚,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严重摧残了的身心健康。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卖淫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诱惑、劝导、怂恿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卖淫,是指为谋利,与不特定的他人进行或者其他性行为。行为人段系引诱向他人卖淫,才能构成本罪,若是引诱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则应依具体案情以罪或嫖宿罪论处。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仅限于引诱,若是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卖淫的,则应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三、引诱卖淫罪如何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相关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前款所列单位的卞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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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卖淫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
引诱卖淫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可以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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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幼女卖淫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引诱卖淫罪引诱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二、引诱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破坏社会风尚,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严重摧残了的身心健康。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卖淫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诱惑、劝导、怂恿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卖淫,是指为谋利,与不特定的他人进行或者其他性行为。行为人段系引诱向他人卖淫,才能构成本罪,若是引诱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则应依具体案情以罪或嫖宿罪论处。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仅限于引诱,若是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卖淫的,则应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三、引诱卖淫罪如何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相关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前款所列单位的卞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引诱未成年少女卖淫是不是犯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将未成年少女的犯罪统一定为罪,不在区分少女和妇女罪,只在量罪情节上有区别。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的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妇女之前或在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引诱未成年女性卖淫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将未成年少女的犯罪统一定为罪,不在区分少女和妇女罪,只在量罪情节上有区别。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的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妇女之前或在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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