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辩护数额巨大辩护技巧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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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贿罪的辩护技巧主要以下这些,一是论述被告人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是没有证据,或是没有动机;二是论述行贿的性质,并非是当事人个人行贿,而是代表单位行贿,两者的数额标准也不一致,对于个人来说巨大的行贿数额,作为单位犯罪来看,就小了很多,相应的刑罚也会减轻。

行贿罪辩护数额巨大辩护技巧有哪些

一、行贿罪辩护数额巨大辩护技巧有哪些

(一)看被告人有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现在的司法解释对不正当利益的范围扩大化,把社会上常见的求人办事现象都涵盖了进去,比如企业认为行政机关审批项目的程序过慢,容易给企业造成损失,为了加快审批进程,去找关系送钱,这也被纳入不正当利益范畴。但毕竟还是有一些人送钱目的是被索要,而不是为了不正当利益,迫不得已才送钱,并没有获得不当利益,这种情况下就不应当认定为行贿犯罪。

(二)看犯罪性质,是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两者的处罚幅度相差很多。但有时,个人检察机关对行贿性质把握不准,就会把明明是单位行贿的案件按照个人行贿犯罪起诉,比如公司领导为了某个项目投标或者审批行贿后,之后公司解散、注销,案发后检察机关找不到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就以个人行贿犯罪起诉。所以,律师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还要看是不是应该定单位行贿。主要判断点在于,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行贿(无论是管理层决策,还是单位领导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个人决策)决定,是否为了单位利益,违法所得实际归单位所有,等等。

(三)主要辩点就是前面谈到的,律师要审查案件证据并询问被告人,注意有无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情况,如有就可以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行贿罪的法律规定

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关联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于犯行贿罪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若被告人情节重的,例如多次高额行贿的、为国家重要项目行贿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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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辩护有什么技巧
首先认真阅卷,捕捉疑点查阅案卷,重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能用自己的语言说服法官,还要注重言词证据审查。重要的是一定要让法官同情并相信自己的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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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哥哥因为行贿被抓了,现在案件马上就要开庭了。不知道要怎么进行辩护,一般情况下行贿技巧的辩护技巧有哪些,要怎么进行辩护呢?
[律师回复] 辩护一般是有专业律师进行的,旨在为被辩护人提出罪轻或无罪的理由。许多审判中,律师的专业辩护为被辩护人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当然这还是跟律师运用的辩护技巧有关。那么律师对行贿罪的辩护技巧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看看相关内容。
一、认真阅卷,捕捉疑点查阅案卷。
是了解案情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受贿罪辩护工作的第一道工序,一定要认真细致。要熟知和掌握案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的整个情况。特别足熟知被告人确实具有哪个或哪几个无罪的事实或情节。只有这样,才能在特别熟知案情的基拙上进行分折和研究,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和如何作无罪辩护。要特别熟知案情,除了仔细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询问案情以外,还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取得案卷中没有而又能证明告人无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有利的证据。
二、重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随着公诉人队伍素质的普遍提高,起诉书和公诉词的水平越来越高,有人甚至赞扬它是向罪犯宣战的檄文。对一些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被告处罚的法定情节,如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从犯、立功等,起诉书和公诉词一般都能客观认定,公诉人还利用法庭辩论阶段先于律师发言的机会率先向法院提出,大有不让律师独做“好人”的趋势。很多律师越来越感到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都让公诉人先说了,除了在法庭上向公诉人“致谢”外,没有留下什么可让律师说的了。我则不以为然,认为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在简单表达认同公诉人(但千万不可讲向公诉人“致谢”的话)发表的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的基础上,腾出更多辩护时间和篇幅多说有利于被告的酌定情节。
三、注重说服法官
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可以成为一名著名学者、教授。但一位学者、教授或法学专家未必一定能成为一位好的刑辩律师。因为刑辩业务不是讲课和传授知识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对抗。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四、注重言词证据审查
职务犯罪案件中间接证据多,直接证据少;言词证据多,书证、物证少。各种间接证据又主要表现为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是职务犯罪行为能否成案的关键。
而受贿案作为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于受贿行为的隐蔽性,犯罪事实的锁定主要依赖于涉案当事人(行贿人、受贿人、其他证人)的言词证据来实现,包括受贿人和行贿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而且在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各地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移送的,这就涉及纪委认定的证据材料向刑事证据转换的问题。
虽然每起受贿案件都有不同的辩护角度和策略,但是在推翻虚假言词证据方面,也存在一些共同点:
1、严格审查言词证据的形式,找出程序违法之处。我们虽然无法证明,制作笔录的时候存在当事人声称的“暴力”、“胁迫”、欺骗等情形,但是笔录本身固定下来的证据制作过程,是侦查人员程序违法的“铁证”。审查的内容包括:讯问持续的时间、讯问的地点、侦查人员的数量、讯问过程中是否有威胁和引诱、笔录涂改之处有无加盖当事人指膜等等。
2、注意研究笔录制作之时的环境和背景。受贿案件的当事人一般都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丰富的社会经验。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当事人既然决定承 认或者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虚假事实,必然有一个思想斗争、利弊权衡的过程。从辩护人的角度来说,结合当时的环境和背景,认真研究当事人复杂的思想斗争过程,是非常必要的。
3、言词证据内容本身的矛盾之处。谎言是经不起推敲的,在当事人多次就同一事实做虚假陈述的时候,难免会有所不同,这种对自己不利的谎言本来就违背其意愿,因此当然不会去精心编造。有些侦查机关为了避免出现自相矛盾之处,采取电脑打字的方式进行记录,在对同一事实讯问的时候,调取电脑中保存的前一份笔录的相关内容复制、粘贴,让当事人签字画押。这样一来,当事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完全吻合,一字不差。
4、言词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冲突。在受贿案件中,言词证据虽然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但是在整个证据链条中,必然还存在其他形式的法定证据,如书证、物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基于这些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我们往往可以借助它们来证明某些言词证据的虚假。
我国的辩护分有有自行、委托、指定三种方式,但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委托辩护是比较常见的。这也就说明更多人愿意相信律师的专业辩护水平,能够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辩护观点。这也离不开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辩护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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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爸涉嫌行贿案,马上就要开庭了,我想咨询下行贿案的辩护技巧都有哪些呢?让我爸的辩护律师更有成功的把握。
[律师回复] 第一个主要辩点是看被告人有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现在的司法解释对不正当利益的范围扩大化,把社会上常见的求人办事现象都涵盖了进去,比如企业认为行政机关审批项目的程序过慢,容易给企业造成损失,为了加快审批进程,去找关系送钱,这也被纳入不正当利益范畴。但毕竟还是有一些人送钱目的是被索要,而不是为了不正当利益,迫不得已才送钱,并没有获得不当利益,这种情况下就不应当认定为行贿犯罪。
第二个主要辩点是看犯罪性质,是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两者的处罚幅度相差很多,个人的行贿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单位行贿罪,无论数额是多少,哪怕达到一个亿,处罚最多也会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可以说,两者的量刑差距非常巨大。但有时,个人检察机关对行贿性质把握不准,就会把明明是单位行贿的案件按照个人行贿犯罪起诉,比如公司领导为了某个项目投标或者审批行贿后,之后公司解散、注销,案发后检察机关找不到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就以个人行贿犯罪起诉。所以,律师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还要看是不是应该定单位行贿。主要判断点在于,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行贿(无论是管理层决策,还是单位领导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个人决策)决定,是否为了单位利益,违法所得实际归单位所有,等等。
第三个主要辩点就是前面谈到的,律师要审查案件证据并询问被告人,注意有无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情况,如有就可以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当然,对行贿罪的辩护还有许多其他方面的辩点,比如有无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社会恶劣影响,有无被索要情节,以及被告人及其公司积极向法院交纳罚金,等等。
还有一种情形值得注意,如果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国家工作人员索要财物的,就不构成行贿罪。但在实践中,一般来说,司法机关对被索贿的请托人,都不追究行贿罪责任,而不去详细区分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节。这就产生了一个现象,只要请托人有一点法律经验,在被询问、讯问中一直说自己是被索要财物的,不是自己主动送的,哪怕收受财物的官员不承认有索要情节,司法机关也是按照不构成行贿罪处理。此种现象产生的问题值得大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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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辩护技巧有哪些
辩护律师应当在案件实体上围绕这四个方面做准备,分析嫌疑人是否构成了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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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同事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务,构成了受贿罪,作为他的同事,我想咨询一下律师受贿罪的辩护技巧有哪些
[律师回复] 利用职务之便。主要有以下几类情况:
一类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二类是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三类是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类是利用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主要指嫌疑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权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嫌疑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
具体利用职务之便的受贿罪的辩护技巧:这个问题是受贿罪是否构成的核心要件,辩护律师一定要花大气力在此处做文章,因为很多涉嫌构成受贿的情形,嫌疑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不是很好认定,公诉机关在作出指控时一般也在此处相对比较薄弱,因此辩护律师一定要在此问题上作些文章。下面给出两点建议:一是一般在司法实务中检察机关都以嫌疑人对于某请托之事有决定权、领导权、建议权,并可以控制事情的走向,来认定为职务行为;二是一定要区别“职务之便”与“劳务之便”,“劳务之便”指利用的是自己的劳务关系,比如电工向某单位领导索贿,说如果不给就怎样,这种就不是利用了职务之便。如果辩护律师能把这两点运用好,就能打好受贿的官司
您好,我哥哥涉嫌故意伤害罪,哥哥故意伤害罪已经被公诉到法院去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对于哥哥犯了刑事辩护做出了辩护意见书,刑事犯罪罪轻辩护的技巧是啥,精准有效辩护的5个技巧 是?
[律师回复]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只不过是该规定不仅对律师适用,对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也同样适用。对于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我归纳出以下四类。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
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
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
①《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
②《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
③《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
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
二是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
① 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② 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
③ 《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④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⑤ 《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朋友的同学所在的公司上个月被涉嫌单位行贿罪被起诉,公司认为不存在单位行贿,请问单位行贿的无罪辩护的技巧是什么?
[律师回复] 什么是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单位受贿罪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 单位行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389条规定的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390条规定的是“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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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辩护技巧包括哪些
辩护技巧:辩护律师主要应该注意嫌疑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另外他们是否是从事公务的,从事公务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如果他们只是从事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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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大伯是政府公职人员,为人给大家的感觉就是公正清廉的,前几天他突然被调查被抓了,听说是受贿了,我们家也很着急不知道怎么办好,立马请了律师,受贿犯罪辩护思路有什么技巧吗?
[律师回复] 受贿罪辩护要注意如下方法和技巧:
一、认真阅卷,捕捉疑点查阅案卷,是了解案情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受贿罪辩护工作的第一道工序,一定要认真细致。要熟知和掌握案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的整个情况。特别足熟知被告人确实具有哪个或哪几个无罪的事实或情节。只有这样,才能在特别熟知案情的基拙上进行分折和研究,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和如何作无罪辩护。要特别熟知案情,除了仔细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询问案情以外,还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取得案卷中没有而又能证明告人无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有利的证据。
二、重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随着公诉人队伍素质的普遍提高,起诉书和公诉词的水平越来越高,有人甚至赞扬它是向罪犯宣战的檄文。对一些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被告处罚的法定情节,如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从犯、立功等,起诉书和公诉词一般都能客观认定,公诉人还利用法庭辩论阶段先于律师发言的机会率先向法院提出,大有不让律师独做“好人”的趋势。很多律师越来越感到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都让公诉人先说了,除了在法庭上向公诉人“致谢”外,没有留下什么可让律师说的了。我则不以为然,认为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在简单表达认同公诉人(但千万不可讲向公诉人“致谢”的话)发表的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的基础上,腾出更多辩护时间和篇幅多说有利于被告的酌定情节。
三、注重说服法官
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可以成为一名著名学者、教授。但一位学者、教授或法学专家未必一定能成为一位好的刑辩律师。因为刑辩业务不是讲课和传授知识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对抗。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四、注重言词证据审查
职务犯罪案件中间接证据多,直接证据少;言词证据多,书证、物证少。各种间接证据又主要表现为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是职务犯罪行为能否成案的关键。
而受贿案作为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于受贿行为的隐蔽性,犯罪事实的锁定主要依赖于涉案当事人(行贿人、受贿人、其他证人)的言词证据来实现,包括受贿人和行贿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而且在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各地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移送的,这就涉及纪委认定的证据材料向刑事证据转换的问题。
虽然每起受贿案件都有不同的辩护角度和策略,但是在推翻虚假言词证据方面,也存在一些共同点:
1、严格审查言词证据的形式,找出程序违法之处。我们虽然无法证明,制作笔录的时候存在当事人声称的“暴力”、“胁迫”、欺骗等情形,但是笔录本身固定下来的证据制作过程,是侦查人员程序违法的“铁证”。审查的内容包括:讯问持续的时间、讯问的地点、侦查人员的数量、讯问过程中是否有威胁和引诱、笔录涂改之处有无加盖当事人指膜等等。
2、注意研究笔录制作之时的环境和背景。受贿案件的当事人一般都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丰富的社会经验。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当事人既然决定承 认或者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虚假事实,必然有一个思想斗争、利弊权衡的过程。从辩护人的角度来说,结合当时的环境和背景,认真研究当事人复杂的思想斗争过程,是非常必要的。
3、言词证据内容本身的矛盾之处。谎言是经不起推敲的,在当事人多次就同一事实做虚假陈述的时候,难免会有所不同,这种对自己不利的谎言本来就违背其意愿,因此当然不会去精心编造。有些侦查机关为了避免出现自相矛盾之处,采取电脑打字的方式进行记录,在对同一事实讯问的时候,调取电脑中保存的前一份笔录的相关内容复制、粘贴,让当事人签字画押。这样一来,当事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完全吻合,一字不差。
4、言词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冲突。在受贿案件中,言词证据虽然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但是在整个证据链条中,必然还存在其他形式的法定证据,如书证、物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基于这些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我们往往可以借助它们来证明某些言词证据的虚假。
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说受贿罪是特殊主体犯罪。我国对受贿罪的处罚最高可以是死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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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最近再打官司,我们都是学法律的,所以他邀请我做他的辩护律师,我想帮他做无罪辩护,想问问刑事辩护中无罪辩护的方法技巧有哪些?
[律师回复] 刑事辩护中无罪辩护的方法技巧有以下几点:
1、认真查阅案卷,熟悉案情。
律师进行无罪辩护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必须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和疑点,然后摘抄或复印,必要时可列一览表对言词证据进行比较。
2、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找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
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备《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情形,“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情形。
3、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
(1)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2)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3)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4、一旦律师决定了作无罪辩护,就要敢于坚持。
一些案件,由于被告人已经长期羁押,若无罪释放,被告人将来会要求国家赔偿,如果被告人及其家人不让律师做无罪辩护,那么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及其家人往往会妥协,然后迫使律师放弃无罪辩护。此时律师要敢于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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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辩护词写作技巧主要有哪些
关于贪污受贿案件辩护词的写作技巧是一定要准确的概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理由,每一条辩护理由再结合法律制度之余也可以适当的结合社会各界对本案的看法,就是说整个辩护方案必须要灵活变通,社会舆论有的时候也会对法院的审理工作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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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辩护技巧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刑事案件的辩护技巧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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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是一个法律系毕业的学生 现在就职于一家律师事务所 现在接到了一个刑事案件需要为当事人辩护 就想问一下刑事辩护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辩护有哪些技巧或者策略
[律师回复] 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辩护可以选择的基本抗辩方法是:案件事实辩护、证据不足辩护和法律适用辩护。
刑事辩护程序
刑事辩护程序
一、案件事实辩护
(一)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
(二)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常见的做法有:
(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
一般有: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节辩护
根据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有助于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二、证据不足辩护
1、“孤证”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
3、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不能定案。
4、证据不充足不能定案
(1)控辩证据相冲突,控方证据不能否定辩方不能否定辩方证据
(2)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三、法律适用辩护
刑事辩护制度
刑事辩护制度
指辩护律师对控方提出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但就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抗辩意见。
1、非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
2、彼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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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说服术的技巧
说服法庭采纳自己的意见,依法作出从严惩处或依法作出减免、从轻处罚的判决。说服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举实论法,在法庭辩论中,事实和法律是最有说服力的,论辩发言须列举充分的案情事实、证据,并以此作为依据,援用有关法律条款和理论进行分析论证,阐明自己的观点。情理配合,为使说理更为全面,更让人信服,除了举实论法外,还须配合以事理常情上的分析论证。事理常情所包括的范围很广,即凡与案件有关的各种科学原理,各种社会、生活常识及道德规范,人情事故等,都属此类。重点突破面面俱到、泛泛而谈的法庭辩论发言,往往会因力量分散而降低说服的强度和力度。循序渐进,合理的办法是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引导听众顺着自己的思路顺序步步探入思考、分析案件。#影视
  辩论战术运用
  法庭辩论具有极强的论战色彩,控辩双方须依据事实和法律针锋相对地进行论辩,反驳对方的错误,确立自己的观点。下面介绍几种常用的论战方法。破立结合法,一般来说,法庭辩论中控诉发言以立论为主,辩护发言以驳论为主。但这不是绝对的,相反,在立论中恰当地使用驳论,驳论中恰当地使用立论,有破有立,破立结合,能使辩驳论证更为严谨有力。归谬引伸法,即先假定对方的观点正确,然后加以引伸,得出荒谬的结论,从而证明对方观点错误的方法。借言辩驳法,即借用对方原话或对方承认的证人证言来进行反驳论证的一种方法。以退为进法这是辩护发言中常用的论辩方法,即先后退,承认被告的罪错,对方指控的合理,然后再进而重点阐述被告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理由。这种方法采用欲进先退,层层进逼的策略,可使辩护发言更为全面稳妥、合情合理。
  成熟的辩论技巧更有助于诉讼的天平偏向己方,技巧的运用并非生搬硬套,而是根据对方的辩论灵活运用不同方法,最终使法庭采纳辩护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
你好,刚到事务所工作菜鸟一枚,正在熟悉中,请问一下受贿罪辩护技巧有哪些,谢谢各位了。
[律师回复] 下面给出一份受贿罪辩护词,从中发现受贿罪辩护技巧吧.辩护人认为应当以是否符合“自动投案”的构成特征以及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为准。所谓“自动投案” 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有关部门投案。而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系为了降低司法成本,鼓励犯罪分子悔改,达到主观恶性减小、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降低的效果。具体到本案中:
被告人还具有如下法定、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1、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关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规定:“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1)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
罪行的,可以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
(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2、被告人系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已主动将赃款全额退还,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16条的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应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4、被告人在本案中没有索贿情节,均是被动收受他人财物,主观恶性较小,虽然受贿数额较大,但其并没有将赃款用于享乐挥霍或非法活动,也没有至工作职责于不顾,其行为基本上是在工作原则范围内或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所作,没有造成较大的不良后果和影响,社会危害性不大。
5、被告人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在参加工作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然因一时糊涂,在他人的怂恿和利益诱惑下,没有能够持之以恒保持自己职业上的清白,这是一个遗憾,但也说明他在此过程中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并且其在案发后很快主动交待了犯罪行为,并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更进一步说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恳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充分考虑其在本案中所具有的自首、退赃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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