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有手印和签字如何鉴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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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证遗嘱有手印和签字是可以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来进行处理。在申请时必须要由当事人提出来,而且还要提供遗嘱的原件交由司法鉴定部门。只要鉴定出来的结果是属于合法的,那么也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公证遗嘱有手印和签字如何鉴定?

公证遗嘱有手印和签字由公证机构或者是专业的司法鉴定的机构来进行鉴定。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综合上面所说的,公证遗嘱是属于所有遗嘱形式中效力更强的遗嘱。但如果继承者对于遗嘱的效力有任何异议,那么是可以对遗嘱申请司法鉴定,但对于当事人是需要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所以,在处理时就需要多咨询一下,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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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二、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三、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四、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五、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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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上要求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须与继承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笔者认为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是至少有两个见证人须全程见证遗嘱书立过程。法律只是从实体上保证了见证人的公正性,但程序上的公正也不可忽视。实践中,在只有两个见证人的情况下,如其中一个见证人或两个见证人就单个人而言未完全见证全过程,这样的代书遗嘱该如何认定我们认为这样的代书遗嘱是无效的,因为在该情况下,在某一时间点存在一个见证人不在场的客观情况,这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现场的要求。
2.从法律上讲代书人属见证人之一,其实体上的要求当然应符合见证人的条件。不符合见证人条件的代书人书立的代书遗嘱应属无效。关于如何代书,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代书应尽可能保留立遗嘱人的原话,不要过多的归纳立遗嘱人的意思,以免曲解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另外,应尽可能采用手写,减少打字数量,如果在立遗嘱现场打字,那与手写本质上并无不同,效力自不必说。实践中,受条件的限制,有的代书人往往在现场作代书笔录,笔录上由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签字,然后离开现场去打字,回来再分别找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签字,这样就存在一些问题。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代书遗嘱全过程要形成于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三者均在场的情况。代书笔录虽然形成于现场,但就本质而言,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是笔录,而是打字形成的书面代书遗嘱,在这一过程中,如有一环节存在三者不同时在场的情况且笔录内容与代书遗嘱内容有不同之处,都会使该代书遗嘱存在瑕疵,严重的会导致代书遗嘱无效。
3.日期是任何一种遗嘱都须具备的要件,没有日期的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之规定,当属无效。另外日期是确定遗嘱效力的重要因素,尤其对某一遗产存在多份代书遗嘱的情况,日期就是确定效力的直接依据,日期最后的代书遗嘱才是有效力的遗嘱。
4.代书遗嘱必须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由上我们知道代书遗嘱其实就是由非遗嘱立定的人自己书写的遗嘱,也知道代书遗嘱鉴定只签名和按手印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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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应比照书写遗嘱来认定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
遗嘱是指具有完全自由的遗嘱人在生前合法处分自己的遗产等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因为遗嘱的特殊性和证明的高难度,继承法规定其必须符合基本的构成要件,即,基础要件——立遗嘱时遗嘱人具有遗嘱自由;实质要件——遗嘱内容真实且合法;形式要件——遗嘱符合基本形式要求。
1.打印遗嘱的法律属性和法定类型应当通过合理的法律解释来确认。学者与实务工作者对打印遗嘱的法律属性和类型多有争议,在为数不少的具体案件中,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也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反。“同案不同判”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与公信。分歧的关键症结就在于,继承法(含司法解释)规定的遗嘱书写工具是“笔”而非电子打印系统,且打印遗嘱存在难辨真伪或何人所书之虞。但是,1985年继承法制定、实施时,“笔”是当时的主流书写工具,打印系统非普通人所奢求;而时至今日,电子打印系统取代“笔”而成为绝大多数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文书制作工具。技术的突飞猛进带动社会生活的日新月异,这已超出当时立法者的预料;而继承法也没有及时修订来消除法律漏洞。因此,法律适用应通过解释方法填补漏洞来回应并适应社会重大变化,以实现公正目的。
首先,要式遗嘱(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的立法目的并不排除遗嘱书写工具的变化。遗嘱的要式性主要为了保真(确保遗嘱内容真实、合法)和保全(保证遗嘱人的遗愿尽可能得到全面尊重和遵守),其中,要式是手段,保真是中心,保全是目的,最终实现对死者人格尊严的维护。如果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能得到证实且具有关键性的形式构成要素,仅仅因为遗嘱书写工具不属于继承法明文规定的“笔”,从而认定其为非法定刑遗嘱而降低其效力位阶,甚至被认定无效,这都明显与人权保护的时代精神不吻合。
其次,从制作书面文书的作用上,电子打印系统如同传统的“笔”,两者具有本质的一致性,都被用来将人的主观意思转化为文字并固定在特定介质上。打印或“笔”书遗嘱,都是为了记载、固定并保存遗嘱人的遗愿,都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基本要式性,因此,将打印遗嘱比照“笔”书遗嘱来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更符合当下的实际情况。
再次,对于打印遗嘱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关键要看遗嘱形成与固化受何人的意志所控制或主导。遗嘱人或亲自或主导他人操作打印工具,只要由其意志主导遗嘱的制作和固化,则该打印遗嘱应属自书遗嘱;相应地,遗嘱人仅对遗愿进行陈述并对遗嘱内容真实性予以确认,而书面遗嘱的制作和固化均由见证人主导完成,该打印遗嘱就是代书遗嘱。
2.2010年的打印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但其形式欠缺关键构成要素且没有得到有效弥补。
首先,本案的打印遗嘱属于代书遗嘱而非自书遗嘱。非常明确的是,张某没有能力亲自操作电子打印系统来打印遗嘱。至于当时张某能否主导该打印遗嘱主文的形成过程,除作为最大受益人的原告本人单方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相反,当时张某不能自主行动,也仅能以点头回应他人,表明其当时基本丧失语言表达能力,这意味着,张某当时没有能力要求他人按照其意愿制作遗嘱。
其次,作为代书遗嘱,该打印遗嘱没有适格的见证人。代书遗嘱的关键性形式要素之一就是:见证人现场见证并由其中之一代为制作,其意义在于事后更准确地还原立遗嘱时的实际状况和具体细节。但是,本案中,因主导该打印遗嘱的制作与完成的人没有署名而不确定,而原告是遗嘱继承人,他们不是继承法规定的适格见证人。而两个署名律师,他们没有现场见证并主导遗嘱主文形成过程;在原告家没有见证遗嘱人对遗愿的有效表述并重新主导制作书面遗嘱;没有基于张某的特殊情况对当时张某的神志是否清醒以及是否具有意思表示能力进行必要的核实,说明他们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因此,他们也不是适格的见证人。没有适格见证人的代书遗嘱不具备必要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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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立遗嘱人日达,代书人作记录。可以采用打印的形式。
(3)代书完毕,代书人必须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录即遗嘱全文,或者传阅并经遗嘱人审阅全文后,至遗嘱人完全同意和认可为止。之后,代书人应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
(4)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嘱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代替,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嘱的姓名。
3、如果声称是立遗嘱人自己打印的,即便上面有立遗嘱人的签名,打印的遗嘱被承认的概率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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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遗嘱可以打印名字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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