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侵权责任与工伤竞合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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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侵权责任与工伤竞合的规定指的是既符合工伤的赔偿标准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标准,导致工伤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一并产生,可同时向多方索赔的请求权,两个请求权产生重叠,形成了请求权的竞合。
企业侵权责任与工伤竞合是什么

竞合,是指一个法律事实将产生两种以上法律关系,并符合多个法律要件,适用多个法律规范。工伤是职工因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伤害,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作了明确的责任认定,同时对赔付标准也作了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了7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尤其是第三项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两种情况,是职工在履行工作职责中被第三人致伤的,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双重或多重的。工伤职工不仅具有工伤保险赔付请求权,同时也具有向侵权人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发生一个事故,产生了两个请求赔偿权,对于工伤保险赔付,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属于社会保障待遇,行政利益范筹;而对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公平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属于民法范筹。这就是企业侵权责任与工伤竞合。

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分析《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上述条款,可以直接看到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赔偿“双赔”的立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这一规定规范了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工伤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当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发生时,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有权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司法解释获得救济支持。该款延续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思路,由此可见,工伤赔付侵权赔偿竞合时的处理方式虽然没有法律予以直规定,但很显然地默许支持了可以“兼得”的结果。这一规定是竞合情况下被侵权的工伤职工得到“双赔”的直接依据。

因此,当工伤事故有第三人侵权时,产生竞合关系的时候,根据相关法例的规定,被侵权的工伤职工是能得到双赔的,即既能得到工伤保险的赔偿又能得到第三方侵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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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对当事人的选择权没有加以限制,因此在实务上一般不应限制当事人的选择权。但在下列情况下,可认为不成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1)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而不能按合同责任处理。
(2)当事人之间事先并不存在着合同关系,虽然不法行为人并未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也不能按违约责任而只能按侵权责任处理。尤其应当指出,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存在着合同关系,但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则由于恶意串通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第三人与受害人之间又无合同关系存在,因此应按侵权责任处理,使恶意串通的行为人向受害人负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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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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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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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
(一)、
(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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