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效)与出轨有关的三个规定
(一)出轨方赠与小三的财物或房产配偶可追回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出轨方赠与小三的财物或房产配偶之所以可追回的原因有二:
第一,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若出轨方偷偷背着配偶给小三购置房产或给予大额钱财,这些行为未经原配同意,已侵犯原配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原配有权追回财物或者房产。
第二,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小三的情形,违背了公序良俗的道德原则,该赠予是无效的处分行为。
(二)配偶可以向出轨方索要损害赔偿
《民法典》(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律保护了因离婚时无过错方的权益。同时,在审判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若莫名其妙被当小三还怀孕女方有权要求出轨方赔偿
1、《民法典》(生效)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若女方被“小三”并且怀孕流产,因终止妊娠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和经济损失理应由出轨方进行赔偿。如果出轨方行为致女方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女方还可以请求法院判令男方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当然,这是以女方不知情为前提,若明知道另一方是有配偶的,仍然坚持进行破坏合法婚姻行为者,不能获得此项赔偿。
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从道德层面,出轨都属于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要求出轨方进行损害赔偿,《民法典》实施后,出轨方的后果是很严重的。对无过错方来说,保障了其合法权益,出轨方存在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完全可以主张多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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