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拘留可以行政复议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6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环境违法拘留行政复议请求不可以提出,这是由于可以提出环境行政复议请求的情形在《环境行政复议办法》之中有明确的规定,但规定的情形之中,并不包含因环境违法被拘留的情形。
环境违法拘留可以行政复议吗?

一、环境违法拘留可以行政复议吗?

环境违法拘留行政复议请求不可以提出,可以提出环境行政复议请求的情形具体如下: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二)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四)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决定不执行怎么办?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决定不执行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相关法律规定:《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制作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并抄送申请人和第三人。

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意见,但是不停止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接受当事人申诉、检举或者备案审查等途径,发现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可以责令其改正。

三、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请求后调解的情形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污染环境者可能会受到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吊销许可证等的处罚。被罚者如果收到处罚决定书之后,发现自己并没有实施相关的污染行为,那么可以在受到处罚决定书后的60日内提交复议申请。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5k字,预估阅读时间12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22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环境违法拘留可以行政复议吗?
一键咨询
  •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687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171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007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82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136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82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804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658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401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85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07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880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863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24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54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环境行政复议·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沭阳177****2605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88****3707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常州177****3669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行政争议的救济方式,都是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诉讼通常情况下在申请了行政复议之后,对复议决定不服之后,向法院起诉,因此二者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密,需要好好区分之后学习。
10w+浏览
环境保护
环境行政处罚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环境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理由和时间等。
17浏览 2025-01-02
我有学习的环境保护专业的,毕业之后在环保局上班呢。最近遇到了一些问题,环境保护的行政拘留复议程序有什么呢?
[律师回复] 你好,环境方面的行政拘留复议程序如下,<br/>1、申请时效。<br/>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br/>2、申请条件。<br/>(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br/>(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br/>(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br/>(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br/>(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br/>(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br/>3、申请方式。<br/>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br/>4、行政复议申请书。<br/>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br/>(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br/>(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br/>(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br/>(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73浏览
行政拘留拘留环境
10w+浏览2024-10-20
环境行政复议与环境行政诉讼的关系
环境行政复议与环境行政诉讼都是为了通过行政来解决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制度,前者是行政性的,后者是司法性的,它们的差异体现在程序、方式、法律后果有所区别。
10w+浏览
环境保护
某企业对生态环境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某企业对生态环境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向环保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36浏览 2024-09-14
环境 行政拘留
10w+浏览2024-10-14
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行政诉讼的区别?
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行政诉讼的区别包括受理的机关不同、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适用的程序不同、审查强度不同、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等。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首先提出的环境行政复议请求,那么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再提出诉讼请求。
10w+浏览
环境保护
环境行政拘留
10w+浏览2024-11-05
环境违法拘留可以行政复议吗?
环境违法拘留不可以行政复议,这是因为《环境行政复议办法》之中列举了可以环境复议的情形,但这些情形之中并不包含被拘留的情形。诸如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吊销许可证等的处罚,才有可能可以复议。
10w+浏览
环境保护
行政拘留环境
10w+浏览2024-11-17
环境违法行政复议案由是什么?
环境违法行政复议案由为公民、单位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的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以及认为自己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的请求没有被受理等。
10w+浏览
环境保护
你好,朋友因触犯了环境保护法被行政拘留,请问哪些情形环境保护法行政拘留,麻烦解答一下啊,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环境保护法行政拘留我国法律有如下规定<br/>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违法案件行政拘留的实施,监督和保障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br/>  第三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br/>  <br/>(一)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br/>  <br/>(二)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br/>  <br/>(三)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br/>  第四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br/>  <br/>(一)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br/>  <br/>(二)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br/>  <br/>(三)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br/>  第五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br/>  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br/>  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br/>  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br/>  第六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br/>  <br/>(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br/>  <br/>(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br/>  <br/>(三)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br/>  <br/>(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br/>  第七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br/>  <br/>(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br/>  <br/>(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br/>  <br/>(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br/>  <br/>(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br/>  <br/>(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br/>  <br/>(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br/>  <br/>(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br/>  第八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br/>  <br/>(一)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生产、使用的;<br/>  <br/>(二)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完成责令改正文书规定的改正要求的;<br/>  <br/>(三)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核查的。<br/>  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br/>  第九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br/>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环境违法案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审批单,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br/>  第十一条 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下列案卷材料:<br/>  <br/>(一)移送材料清单;<br/>  <br/>(二)案件移送书;<br/>  <br/>(三)案件调查报告;<br/>  <br/>(四)涉案证据材料;<br/>  <br/>(五)涉案物品清单;<br/>  <br/>(六)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等相关材料;<br/>  <br/>(七)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等。<br/>  案件移送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应当为原件,移送前应当将案卷材料复印备查。案件移送部门对移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br/>  第十二条 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书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受理。<br/>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受案后3日内书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门补充移送相关证据材料,也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取证。<br/>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决定书抄送案件移送部门。<br/>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应当在受案后5日内书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门并说明理由,同时退回案卷材料。案件移送部门收到书面告知及退回的案卷材料后应当依法予以结案。<br/>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案卷原件由公安机关结案归档。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回执等公安机关制作的文书以及其他证据补充材料复印存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br/>  第十七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经办案件的稽查,发现下级部门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应当责令移送。<br/>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br/>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期间的规定,均为工作日。<br/>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9.3k浏览
行政拘留 环境
10w+浏览2024-11-02
律图 > 法律知识 > 环境保护 > 环境行政复议 > 环境违法拘留可以行政复议吗?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沭阳156****4134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苏州134****5873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88****1176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