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原则是什么?
1、从旧原则
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完全适用旧法。这一原则充分考虑了犯罪当时的法律状况,反对适用事后法,对行为人比较公平。但如果某一行为按旧法构成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再依旧法进行处罚就不能实现刑法目的,因而也存在弊端。
2、从新原则
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即新法具有溯及力。这一原则强调新法,适应当前的社会情况,有利于预防犯罪。但是,对行为时法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依新法按照犯罪进行处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有失妥当。
3、从新兼从轻原则
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旧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新原则的不足,既充分发挥了新法适应当前形势的优点,又认真考虑了旧法当时的具体规定,但为了避免事后刑法之嫌,采用的国家不多。
4、从旧兼从轻原则
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新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旧原则的缺陷,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又适应当前需要,因而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
二、刑法溯及力的司法解释
根据有关立法规定,《刑法》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具体条文应当如何适用所作出的规范性解释。中国刑事司法活动的客观现实是,《刑法》司法解释在司法活动中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大量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罪重与罪轻的界定,主要的依据是《刑法》司法解释,即《刑法》司法解释起到了刑法规范的作用。因此,在《刑法》溯及力问题中探讨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便显得尤为重要。
在司法实践中,国家根据形势需要,是需要对《刑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的,这就涉及到新法也旧法的法律效力溯及问题,相关情况的认定,是需要依据上述具体的原则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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