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法典八百四十七条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施行)第八百四十七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二、职务成果的范围一般包括
(1)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包括职务发明专利、职务实用新型专利和职务外观设计专利。
(2)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在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时所创作的作品,它包括本单位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时所创作的作品和受委托的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所创作的作品。另外,职务作品还包括职务软件。
(3) 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各级各类组织(包括政府机关) 立项所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成果,极大多数表现为职务技术成果。有的技术成果可以申请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的技术成果即是职务发明创造,本文所称职务技术成果不包括职务发明创造。
(4) 单位商业秘密,是指由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所掌握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对于职务技术成果的认定,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特别是对于当事人通过本身的职务或者单位的资源而形成的技术成果,是可以认定为职务技术成果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适用和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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