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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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内容有,对于判决不决离婚或者是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在没有新理由、没有新情况的,原告在六个月之内又提起诉讼的,那么法院是不会受理此案件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内容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内容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在起诉时起诉状要注明哪些事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综合上面所说的,《民事诉讼法》是针对于各类民事案件所设立的法律,而且也是适用不同的民事案件。在离婚诉讼中一定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才可以提起,如果对案件的判决不服,也是可以提起上诉,但法律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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