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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种类包括哪些?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
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第十二条【责令改正形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
(一)责令停止建设;
(二)责令停止试生产;
(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六)责令限期拆除;
(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八)责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二、回避情形有哪些?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规定:
【回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符合回避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处罚是由行政机关来进行处理,而处理的结果就要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但不管是哪一种处罚都需要有合法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撑,这样才能确保案件得到合法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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