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未写出借人能转让债权,借条是在借款合同关系中的一个债权凭证,持有借条的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也就是所说的将借条转让给第三人。但应当通知债务人,如果未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另外,如果借款双方当事人约定该债权不得转让的,则债权人不得将借条转让给第三人。
二、有关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施行)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对于借条的债权转让情况,是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办理和认定的,债权人在无法还款时,可以将个人的债权进行转让处理,但相关情况是不得对抗与债务人的相关权益的,如果存在欺诈或者诈骗行为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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