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第三套房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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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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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银行把已有两次购房纪录的客户,不管是否已经把贷款还清,再买房都称之为三套房。认定范围以家庭为单位,家庭由三种人组成,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第三套房也是按家庭,不能证明是二套房的,那就是第三套房。
最新第三套房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最新第三套房认定标准是什么

第三套房认定标准如下:

第一种:个人名下有两套商业贷款记录,一套已还清并出售,另一套未还清,这种情况如若再次贷款,会被银行认定为第三套住房贷款

第二种:个人名下有两套商业贷款记录,全都已还清且出售,虽然能够提供两套住房出售的证明,个人名下无房产,但再贷款时也会被认为是第三套。

第三种:个人名下有一套商业贷款已还清,另一套是公积金贷款也已经还清,借款人想要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另外一套房产,按照公积金新政规定视为三套房,按照三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第四种:个人名下首套房公积金贷款,二套房商业贷款,再次贷款还准备用商业贷款,这种情况肯定会被算做三套。

第五种:夫妻双方,婚前一方使用商业贷款购房,另一方购房用的是公积金贷款,婚后两人想要以夫妻的名义共同贷款,根据新政虽然都是婚前的个人贷款行为,但因央行征信系统中都存有记录,所以以夫妻共同名义贷款买房还是会算做三套房。

第六种:夫妻双方,一方婚前有房但无任何贷款未出售,另一方曾用商业贷款为父母买过房产,结婚后以无贷款的那一方名义用公积金贷款再购房。根据公积金贷款的现行政策,无论个人名下房产是否已出售,贷款是否已还清卖掉,再贷款使用公积金时都会算做一次购房记录,在以家庭为单位,认房又认贷的政策标准衡量下会被视为第三次贷款购房,予以停贷。

第七种:夫妻双方,婚前一方名下有过一套全款购买的住房已出售,一套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已还清未出售,婚后想以另一方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再购房。根据公积金贷款新政,婚后准备购置的这套房产属于第三套房,公积金目前是停贷的。

第八种:夫妻双方,婚前一方有一套全款购买住房但名下无贷款,婚后以另一方名义全款购买了一套住房,现在两人准备以两人共同名义用公积金贷款再购买一套房,根据目前公积金新政规定,两人准备再次购买的住房是属于第三套房,公积金是停贷的。

二、买房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我们常说,不打无准备之仗,买房也是一样的道理,在选房和买房的过程中都有很多注意事项,对于购房者来说应该事先了解清楚才行。

1、购房资格审查

购房者在买房之前需要对自己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查,现在想要买房,都必须要有资格才可以,但是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要求,需要具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2、买新房还是二手房

新房和二手房各有各的特点,现在的新房越来越往偏远地区发展,而大多数二手房由于建成时间较早因此多分布于城市中心区或较成熟商圈内,地理位置也就自然优越些。大家在选房的时候要注意,到底是选择偏远的新房好还是地段更好的二手房好。

3、注意购房预算

虽然现在大家都是贷款买房,但是贷款买房也是需要考虑预算的,可不能简简单单的只准备好首付款就行了,购房者还需要真正的计算好自己每个月可用还贷的资金有多少。另外除了房款之外,买了房子之后还会有其它一些费用的产生,比如房子的装修费,家具电器等等,对于比较着急入住的朋友,一定要提前将这些费用准备好。

一般来说,很多人都是符合购买首套房的资格的,但是第三套房就不一定了,虽然有些购房者已经开始计算购买二套房或者是三套房了,但是大家买房之前还是要查看自己是否有买房的资格,避免出现买不到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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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新工伤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2020最新工伤认定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最高人民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四、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
(一)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20]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20]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三)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20]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五、最高人民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一)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20]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20]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20]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注:依据最高民一庭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20]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20]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2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2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六、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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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套房认定标准有哪些2023
银行把已有两次购房纪录的客户,不管是否已经把贷款还清,再买房都称之为三套房。认定范围以家庭为单位,家庭由三种人组成,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第三套房也是按家庭,不能证明是二套房的,那就是第三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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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两套房还有一套贷款未还清,可以贷款买第三套房吗
[律师回复] 三套房是不能贷款的。现在银行执行认贷不认房原则,只要购房者家庭名下名下无未结清房贷,可按首套住房的贷款政策受理。家庭由三种人组成,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一个家庭只要有房贷未结清,再买房就叫二套。
第三套房也是以家庭为单位;如果家庭有两个房贷,按三套房计算。总行对发放三套及以上房贷的授信标准是“首付比例和利率都必须大幅提高”。各个地区和银行的政策不一,但基本上三套房首付都在五成以,贷款利率上浮15到20;认贷不认房是指在界定二套房时,如果买家在银行征信系统里已经登记有一条贷款买房的信息,贷款还未结清,那么又申请贷款买房时,将界定该房为二套房或以上。如果已经结清所有贷款,即使买家名下已有一套房,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然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如果买家名下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因素,灵活把握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以现行政策来看“只认贷,不认房”,已结清的贷款是现在申请商贷的考察条件。如果前面两套房目前都在还款中,那么第三套购买是无法办理贷款的;2015年3月30日,人行、银监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到,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公积金房贷的门槛也进一步调低。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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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房房贷最新规定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二套房房贷最新规定是怎么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新二套房贷款政策
2010年4月《国十条》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
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暂停三套房贷。
二套房的认定标准
2010年6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布的《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中确定了二套房认定标准: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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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第三套房怎么认定
银行把已有两次购房纪录的客户,不管是否已经把贷款还清,再买房都称之为三套房。认定范围以家庭为单位,家庭由三种人组成,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第三套房也是按家庭,不能证明是二套房的,那就是第三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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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已有两套住房,在购买第三套房房产税怎样征收
[律师回复] 8%—20%。超过免税面积落在基本居住套数以内的部分,年税率为0.8%,逾期开始计算滞纳金、税收优惠

1)夫妻无子女的。夫妻以外的成年家庭成员拥有房产后自动脱离不再为家庭成员,税率为10%;超过免税面积落在基本居住套数外
第四套或以上的部分,并据此生成缴税通知单邮寄给纳税人,税款需在三月底前缴清,同一天购置的,以房屋面积大小排序。免税面积按照套数排序依次扣除,包括纳税人在本地的所有房产和套数排序、可扣除免税面积等信息。机构免税居住面积为零,今后应禁止机构购买住宅房产。免税面积以首套房所在地区制定的标准计算,首套房面积不足以扣除的部分,可于
第二套房中扣除,依此类推;单身未婚或夫妻处于非婚状态(包括离异、丧偶)的,房产数据和家庭成员多套房产税征收方式:
一、纳税义务人:以拥有名下房产的计税家庭或机构为纳税义务人。
二、计税家庭,

3)与家庭外成员联名持有房产的,也计为单独一套,面积按注明产权比例或平均分摊,可携带相关证件到本地税务部门办理更正手续。

2)凡欠交税款和滞纳金的,房管部门冻结纳税人名下所有房产过户手续。总之。八,税率为3%:夫妻处于在婚状态的:夫妻、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房产的成年子女。九。除继承外,今后应禁止未成年人拥有房产。
三、征收对象。机构基本居住套数为零,今后应禁止机构购买住宅房产。
六、家庭免税居住面积:对计税家庭于全国范围内所拥有的产权房以套数和面积相结合为基础征收房产税,应对多套房产税征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超过免税面积落在基本居住套数外
第三套的部分,您可以通过律图网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征税流程(
1)税务部门于每年一月一日由房产税电脑征管系统自动生成纳税家庭成员信息和本地房产信息,皆以此为准,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七,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基本居住套数为一套,并禁止今后购买住宅房产:房产购置原值或评估值。
五、家庭基本居住套数,非产权房待转为产权房后再计税。
四、计税依据,基本居住套数为两套、税率(
1)采用分段累进税率,按照3人计算免税面积;(
2)未婚单身或离异单身按照1.5人计算免税面积但免税面积不超过60平米。纳税人认为缴税通知单信息有误的,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

4)机构拥有的住宅房产也可考虑采用5%或10%的单一税率:等于人均免税居住面积乘以家庭人数,人均免税面积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为30—60平米。十,年税率为0;(
3)丧偶的单身和子女夭折的单身按2人计算免税面积;超过免税面积落在基本居住套数外
第一套的部分。家庭成员信息可由人口普查数据获得,也可由公安户籍部门反馈获得。本地房产信息由住建部全国住房信息查询系统获得,税率为20%。(
2)套数排序以房屋购置时间为准。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多套房产税征收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超过免税面积落在基本居住套数外
第二套的部分,税率为5%、计税时点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
4)拆迁补偿房产和享受低保家庭可免征房产税。

5)不在市区范围内的旅游房产可免征或减半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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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伤认定方法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最新工伤认定方法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最高人民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四、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
(一)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20]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20]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三)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20]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五、最高人民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一)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20]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20]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20]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注:依据最高民一庭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20]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20]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2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2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六、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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