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西农村宅基地被征收补偿价款怎么确定?
江西农村宅基地被征收的补偿价款比照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五倍计算。
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征收土地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土地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征收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征收设区的市郊区的精养鱼塘,按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九倍计算,征收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郊区的精养鱼塘,按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七倍计算;
(三)征收园地、非精养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按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计算;
(四)征收宅基地,比照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五倍计算;
(五)征收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土地,比照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
二、江西省的村民使用宅基地需要遵守的规定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制定本乡(镇)和村的年度建住宅用地总控制指标,个人建住宅纳入计划用地审批,分批进行。
农村村民建住宅,一般不准占用耕地,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按规划集中用地,不得突破本乡(镇)和村的年度建设用地指标。
农村村民迁居后的原宅基地,应当限期退回集体。经批准的宅基地,两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第四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下列规定的限额内制定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面积标准:
(一)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二)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
(三)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四十平方米。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地少人多的地方,住宅用地必须从严控制,标准就低不就高。人均住房占地面积已经达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用地面积标准的,不得批准占地建住宅。
江西省等省市的政府,若是因为想要修建公路、铁路等,需要征收农村地区的宅基地,那么在实施征收行为之前,需要结合当地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并结合待征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宜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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