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费由委托人出,对方愿意承担的除外。
2、律师费实质上是律师服务费,而律师是为委托人服务的,因此,律师费应当由委托人出。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也是这样,律师费也应当由委托人出,而不能根据事故责任承担。
3、当然,既然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那么就是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处理的,律师费也在协商的范围内,如果对方愿意承担委托人的律师费,法律也不反对。
4、要注意,对方全责,只是对造成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对受害人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律师费并不是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而是受害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付出的律师服务费,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强行要求事故责任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我国一些地区支持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一方委托律师起诉的,律师费由被告一方承担,例如上海市。这个要看地方的司法实践或相关规定确定,但是不论是哪里,所有的支出都是因为事故发生,受害人都可以主张。至于最后是否支持,由法院予以判断。
值得一提的是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畴,所以通常一旦判赔,由被告自掏腰包。
交通事故律师费属于间接损失,是当事人为了打官司聘请律师,自行决定产生的费用。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除极个别地区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仍由聘请律师方承担。 虽然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肇事方的责任而导致的,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交通事故仍采取限额赔偿的做法,并未支持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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