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庆节7天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为职员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所有劳动者的收入。
2、国庆节7天前三天需要支付的加班费为正常薪资的三倍,后四天的加班费为正常薪资的二倍。
相关法律规定:
(1)《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①元旦,放假1天;
②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③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④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⑤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⑦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①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职员加班但是单位没支付加班费,可以投诉单位吗?
1、职员加班但是单位没支付加班费,可以投诉单位。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2、劳动者可以采取递交投诉文书、或者是口头的方式投诉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第十四条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3、投诉的请求一般需要在单位拒绝支付加班费后的2年内提出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1)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虽然在一般情形下国庆节期间会放七天的假,但若某职员在七天内都被单位安排从事某项加班活动,该职员也不能每天都可以获得正常工资三倍的劳动报酬,这是由于七天之中只有前三天属于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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