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有没有代位求偿权?

最新修订 | 2024-09-01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5人
专家导读 车险有代位求偿权,但是享有此项权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里的条件包括受到损害的车辆之前已经购买了保险、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除了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之外还享有向第三人索赔的资格。
车险有没有代位求偿权?

一、车险有没有代位求偿权?

1、车险有代位求偿权,但是享有此项权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车险代位追偿的前提条件

(1)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2)投保了车损险;

(3)事故责任明确,有第三责任方,且被保险人未放弃索赔权。

相关法律规定规定:《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的约定不一定有效

在被保险人于基础法律关系中通过合同约定预先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下,如果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承诺同意放弃行使代位求偿权,表明被保险人的弃权行为得到了保险人的同意,应当认定该条款有效。

保险人在理赔后反悔进而向第三者主张代位求偿权的,既有违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也不具有请求权基础,即使被保险人单方变更意思表示同意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也无法变更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合同约定,故保险人因被保险人的预先弃权行为而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

相关法律规定规定:《保险法》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二、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1、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

2、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

3、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4、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5、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有些公民可能会选择给自己购买人身保险、给车辆购买车险,对于这些保险标的,若是后期因为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了损害结果发生,那么首先被保险人可以向过错方提出获得赔偿金的权利。如果经过核实,发现被保险人还享有向保险人提出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那么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获得保险赔偿金的请求。保险人如果实施支付了赔偿金,则享有向过错方代位追偿的权利。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4k字,预估阅读时间12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41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车险有没有代位求偿权?
一键咨询
  • 177****802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637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66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875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740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66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143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120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33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52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25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561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46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050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47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债务债权·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无锡178****9734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泰州177****9454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88****7443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车损险代位求偿流程有哪些?
车损险代位求偿流程有:通过照片、行车记录仪以及录音记下对方的车牌号和车主的信息,利用这些证据向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代位求偿主要是指如果肇事方不愿进行赔偿或者配合,那么投保人可以将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此时无责任方所在保险公司可以先行支付赔偿款,然后该保险公司向有责任方所在保险公司追偿保险赔偿金。
10w+浏览
债权债务
车险代位求偿条件有哪些
0浏览 2024-11-28
代位清偿请求权是不是就是代位求偿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代位清偿请求权是不是就是代位求偿权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代位清偿请求权就是就是代位求偿权。<br/>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br/>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br/>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br/>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br/>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br/>该说目前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我国《海商法》第252条即明确: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法》第45条第1款(修改前的《保险法》第44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br/>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以往对此存有争议。目前审判实践普遍接受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讼。<br/>谢谢阅读!
321浏览
车险有一个代位求偿条件有哪些
车险代位追偿条件为:第一为事故应当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第二为保险人投保了车保险;第三为事故责任明确,有第三责任方,且被保险人未放弃索赔权;以下四种情况可申请代为追偿:第一为第三人拒绝或无力赔偿;第二为第三人故意拖延赔偿;第三为第三人拒签责任认定书;第四为第三人逃逸。
10w+浏览
债权债务
车险可以代位求偿吗
1浏览 2025-03-07
债权人代位求偿权,如何理解,代位求偿权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司法解释一》<br/>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br/>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br/>(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br/>(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br/>(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br/>(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br/>第十二条合同法<br/>第七十三条<br/>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br/>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br/>(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br/>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br/>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br/>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br/>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次债务人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另行。债务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的人民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364浏览
车险有一个代位求偿条件有什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车险有一个代位求偿条件有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交通事故
车险代位求偿是指什么
代位追偿指的是当被保险人遭遇被侵权行为、合同责任、不当得利这几种情况时,被保险人可以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让其行使追偿权以保护相关权益。所以保险人所行使的追偿权与他的赔偿义务是对等的,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代位追偿分为权力代位和物上代位两种代位形式,但是代位求偿是不适用于人身保险的。
11浏览 2024-10-09
车险有一个代位求偿条件有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车险有一个代位求偿条件有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交通事故
责任险有没有代位求偿
27浏览 2025-03-05
债务人代位求偿权的债务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司法解释一》<br/>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br/>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br/>(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br/>(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br/>(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br/>(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br/>第十二条合同法<br/>第七十三条<br/>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br/>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br/>(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br/>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br/>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br/>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br/>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次债务人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另行。债务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的人民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1.4k浏览
车险有一个代位求偿条件有哪些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车险有一个代位求偿条件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交通事故
车险代位求偿是什么意思?
代位追偿指的是当被保险人遭遇被侵权行为、合同责任、不当得利这几种情况时,被保险人可以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让其行使追偿权以保护相关权益。 所以保险人所行使的追偿权与他的赔偿义务是对等的,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代位追偿分为权力代位和物上代位两种代位形式,但是代位求偿是不适用于人身保险的。
15浏览 2024-09-25
代位求偿权与债务人代位求偿权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司法解释一》<br/>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br/>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br/>(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br/>(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br/>(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br/>(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br/>第十二条合同法<br/>第七十三条<br/>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br/>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br/>(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br/>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br/>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br/>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br/>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次债务人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另行。债务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的人民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400浏览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债权 > 车险有没有代位求偿权?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徐州134****3559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苏州134****1417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泰州177****8812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