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从上述条文可以知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是: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
二、刑事案件委托辩护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他人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最高法司法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人,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被告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1、辩护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2、如果被告人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法定情形,不予准许。
也就是说,在法定情况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指定辩护的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对于刑事案件,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辩护权这个最基本的诉讼权利,这个时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根据辩护权的行使方式委托辩护人对自己进行辩护。一般来讲,人民检察院从收到审查起诉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就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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