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非法拘禁可以私了吗
非法拘禁罪属于公诉案件,若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法律规定的非法拘禁的,那么双方的当事人是不可以私下解决的,其行为人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应该立案处理:
1、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超过了二十四小时;
2、非法拘禁他人超过三次以上的,或者行为人一次性非法拘禁了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恶劣行为的;
4、非法拘禁导致受害人精神失常,残疾甚至于死亡的;
5、为了索要债务非法的扣押或者拘禁他人的;
6、司法工作人员明知道受害人是无辜人员仍然非法拘禁的。
二、非法拘禁罪怎么认定
1、考察非法拘禁罪的首要标准----“非法性”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扣押、拘押、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要界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立罪与否,首先要考察拘禁行为的“非法性”。
“非法性”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无权拘禁他人,但使用强制方法或者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二是行为人有权拘禁他人,但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2、考察非法拘禁罪的次要标准----“时间性”
在非法拘禁罪中,拘禁时间的长短,一方面涉及罪与非罪的认定,另一方面也会涉及到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轻重。我国《刑法》对非法拘禁罪的时间要求没有明文规定。目前法学界通说的观点认为,时间的长短对立罪与否没有影响,只是影响对行为人的量刑。
3、考察非法拘禁罪的第三个标准----情节的“严重性”
剥夺自由行为的危害性是否达到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程度,需要结合该行为的次数、人数、手段、危害后果、动机等多方面的因素加以综合考虑。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三、哪些刑事案件可以私了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重要区别在于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一旦由侦查机关(公安或者检察院)立案,则报案人(或者受害人)既不能私自撤案,也不能私下和解、私了。
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百多个罪名,但是,按照法律可以由当事人意志私了的,只有自诉案件以及未达到重伤的故意伤害案件。
主要包括以下罪名: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等;
5、故意伤害案(伤害程度未达到重伤的)。
除此之外,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的自诉案件(注意不包括公诉案件),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撤诉。(但是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
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指被害人掌握有证据,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不是很大,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刑的犯罪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只有在: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故意伤害案(伤害程度未达到重伤的)等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决定私下和解。那么行为人是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但是非法拘禁不在此情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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