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蒙古诈骗罪数额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二、内蒙古诈骗罪怎么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节录)
(七)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为:达到诈骗数额较大起点标准,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六个月的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构成诈骗罪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标准的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量刑起点为: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六个月的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之一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构成诈骗罪,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诈骗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标准的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量刑起点为: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一种情形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一倍:
(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而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的减少刑罚量,调节基准刑:
⑴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⑵诈骗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为犯罪处理的除外。
诈骗罪的额度标准根据地区的不同,可能会有一些不同,内蒙古的量刑起点就是5000元。构成诈骗罪的行为人。一般会被判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处罚,若是达到5万元,则会有更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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