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类型:牵连型的结合犯。即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也就是行为人目的在于实施一罪,而以另一犯罪行为为手段,或目的在于实施一罪,而结果行为又相成另一罪。在我国刑法中,这一类型的结合犯有以下几个:
1、《刑法》第171见第3款:“伪造货币共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170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是伪造货币罪与出售、运输假币罪的结合。
2、《刑法》第208条第2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应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05条、206条、20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结合。
3、《刑法》第229条第2款:“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结合。
4、《刑法》第253条第2款:“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这是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与盗窃罪的结合。
第二种类型:包容型的结合犯。即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犯罪,但是刑法明确规定,其中的一罪被另“罪所包容,以致结合成一罪,而不用实行数罪并罚。在我国刑法中,包容型的结合犯有:
1、《刑法》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是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结合。
2、《刑法》第240条第1款:“拐卖妇女、儿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三)强奸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这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卖淫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结合。
3、《刑法》第318条第1款:“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这是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结合。
4、《刑法》第321条第2款:“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妨害公务罪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结合。
5、《刑法》第347条第2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这是妨害公务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结合。
6、《刑法》第358条第1款:“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强奸后迫使其卖淫的……”这是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的结合。
在我国并没有针对于结合犯做出明确的相关法条。而对于有多种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我国一般是采取数罪并罚的措施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而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要根据犯罪嫌疑人所实际从事的犯罪结果来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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