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可以作为虐待罪的犯罪主体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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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单位不可以作为虐待罪的犯罪主体,只有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实施了虐待其他家庭成员的行为之后,才有可能会成为虐待罪的犯罪主体。具体来说,任何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单位可以作为虐待罪的犯罪主体吗?

一、单位可以作为虐待罪犯罪主体吗?

1、单位不可以作为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虐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虐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3、虐待罪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4、虐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插的进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二、虐待罪的处罚

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任何公民的人身健康权益都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故此任何公民都不得以自己是他人的家庭成员为由,就实施殴打他人身体、摧残他人精神等的行为,否则违法行为人可能会由于犯了虐待罪而被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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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最近曝光了很多起的幼儿园虐童案件,想知道虐待小孩怎样赔偿,虐待小孩算不算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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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幼儿园虐童学校承担什么责任
1、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
(九)》第十九条(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
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民事责任
首先是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条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推定,即如果幼儿园不能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推定其有过错,因而需要为孩子在幼儿园期间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是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家长和该幼儿园之间建立的,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可以就此向园方主张违约责任。
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属于竞合关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择一起诉。这里面需要考虑的是,起诉对象包不包括该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根据目前的情况,我倾向于包括该公司和该幼儿园,二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3、行政责任
教育部门可对其采取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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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怎样预防幼儿园虐待儿童
1、最好等孩子3岁后入园
有的家长,由于工作忙碌,不得已要在宝宝3岁前就将孩子送入幼儿园。但你可知道?3岁之前,宝宝的口头表达能力和自理能力都比较差。宝宝如果受到打骂和虐待并不能及时地向爸妈们反映,也有可能在老师的威逼利诱下,不敢向爸妈告状。另外,宝宝的自理能力差,不会穿衣,吃饭,上厕所,也会給老师带来许多麻烦,影响老师和孩子的关系。所以,如果条件可以克服,尽量等宝宝3岁以后再送他上幼儿园。
2、选择幼儿园前,多了解打听
有调查就有发言权,有调查就更了解真相。宝宝入园之前,家长们一定要去附近的幼儿园打听一下情况,了解一下幼儿园的口碑。也可以咨询有经验的家长,问问他们对幼儿园及老师的评价。另外,尽可能不要去很远的幼儿园,长期以来的早起会使家长和孩子身心疲乏,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3、告知孩子要保护好自己
这点十分重要!家长们一定不要向孩子灌输“老师的话一定是对的”、“老师的话一定要听”的错误思想。平常,妈妈们应该通过故事、绘本等物品教育孩子学会保护自己。在幼儿园受到欺负,回家后要及时告知爸爸妈妈。如果受到老师的打骂,也不能立即反抗,这样只会让老师变本加厉。此时应该“委曲求全”,告诉园长或者等回家后再向妈妈“告状”。
4、多观察孩子
家长们别只顾着做“低头族”了,爸妈们在家里应该少玩手机和电脑,多把目光放在孩子身上,观察观察孩子身上有没有伤痕。孩子闹情绪不去幼儿园是不要急着训斥,耐心安抚他,并详细询问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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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虐待犯人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果一个人因为违法被关了,但是又逃脱几个月,被抓了回去,所里打了一顿狠的,还把人挂了 几天,不许上厕所让屎尿在裤裆,几天以后戴了一付脚镣长达4个多月,出此还要延长被关押的时间,请问处罚是不是重了。 【法律解答】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拘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或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被监管人包括在、拘役所等劳改场所服刑的已决犯,在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在拘留所等场所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殴打,是造成被监管人肉体上的暂时痛苦的行为。体罚虐待,是指殴打以外的对被监管人实行折磨、摧残的行为。这里的殴打、体罚虐待不要求具有一贯性,一次性殴打、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就足以构成犯罪。行为人直接实施殴打、体罚虐待行为,或者利用被监管人实施殴打、体罚虐待行为的,均可成立本罪。 但是,在犯人可能有逃跑、暴行或其他危险性行为的时候,经批准使用械具的以及依法对犯人给予禁闭处罚的,属于合法行为,不成立本罪。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处罚;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故意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关于罪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的。
虐待罪的犯罪形式
[律师回复] 一、虐待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2、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二、虐待罪的犯罪对象虐待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由直系血缘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由旁系血缘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缘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缘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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