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二是如何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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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之中,规定了确定常见八种犯罪类型的量刑起点、确定基准刑的方法,这些罪名具体包括危险驾驶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集资诈骗罪等。
最新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二是如何规定的?

一、最新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二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第一条 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第三条 集资诈骗罪

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第四条 信用卡诈骗罪

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第五条 合同诈骗罪

1.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第六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1.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第七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1.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第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量刑原则的规定是怎样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一条 【量刑的规范依据】量刑时,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和要素,结合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适用规则、量刑方法,决定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条 【量刑的事实依据】量刑应与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

第三条 【量刑的时空均衡原则】量刑应当实现在地域和时间上的均衡。不同时期、不同法官之间对犯罪构成要件、量刑要素相同或相似行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应当基本平衡。

第四条 【量刑从轻规则】对被告人的从轻处罚,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刑罚为基准,再依据所具有的从轻的量刑要素比率确定宣告刑。充分考虑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决定从轻处罚的幅度,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刑。不得将多个从轻量刑要素合并为减轻量刑要素。

第五条 【量刑从重规则】对被告人的从重处罚,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刑罚为基准,再依据所具有的从重要素及本意见确定的从重比例,综合决定宣告刑。

第六条 【量刑减轻规则】在量刑要素未细化的前提下,对被告人的减轻处罚,应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选择适当的刑罚作为判定刑。

只具有单个减轻处罚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对其减轻一般只能下降一个法定刑,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40%。

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量刑要素或者既有减轻处罚量刑要素又有法定从轻处罚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对其减轻处罚的幅度可适当加大,但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20%。

第七条 【量刑均衡原则的适用】量刑既要考虑主刑的细化与均衡,又要考虑附加刑的细化与均衡。

第八条 【量刑前提】量刑的前提是查明影响量刑的一切事实,着重查明犯罪事实,在此基础上,全面、准确地提取对量刑起作用的要素。

第九条 【自由裁量权规则】合议庭、独任庭在适用本意见确定拟定的宣告刑后,综合考虑个案的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可行使10%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仅指主刑),确定最终的宣告刑。本分则另有规定的,适用分则规定。

第十条 【先例参照规则】上级法院公布的案例,量刑时可以参照。

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的典型或特殊案例,可以作为处理同类案件的量刑参考。

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是一定需要遵守现行法的规定的,而现行相关刑事法律直接规定了量刑的时候,需要先在法定量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然后确定基准刑,接着需要根据犯罪情节确定最终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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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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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叔叔在浙江打工,想不开偷了别人一部手机,想知道浙江盗窃量刑指导意见是什么,有人能够解答吗,常见的犯罪指导意见又是什么,具体是什么,最好有政府官方的解答,我想帮帮忙。
[律师回复] 您好,我给您列举下浙江盗窃量刑指导意见。
1. 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以上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劫数额未达到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一年刑期;抢劫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年刑期;
(2)抢劫二次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抢劫次数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伤的,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械抢劫的
(2)流窜作案或者结伙抢劫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六)盗窃罪
1.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二年内盗窃三次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盗窃数额较大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4)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盗窃,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未遂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既遂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1)夜间入户盗窃的;
(2)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3)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6)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7)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8)流窜作案的;
(9)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盗窃的;
(10)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免除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的除外):
(1)归案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被害人的;
(2)盗窃近亲属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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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公司的合同诈骗罪量刑指导意见有什么呢?朋友原先在一个公司里上班,和他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过调查,这个公司涉嫌合同诈骗。
[律师回复] 第八十二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一)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 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八)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犯罪数额4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八十三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个人合同诈骗,数额10万元,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八十四条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格】   
(一)单位合同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罚金刑;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刑;1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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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这种犯罪叫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凡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就构成犯罪。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会从重处罚。
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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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基准刑确定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它特殊情形之一的(不含逃逸)或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
  重伤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轻伤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它特殊情形之一的(不含逃逸)或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重伤增加一人,增加四个月确定基准刑;轻伤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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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重伤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确定基准刑;轻伤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死亡一人且逃逸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四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死亡二人;
  
(2)重伤五人;
  
(3)重伤一人逃逸,且有定罪的其它特殊情形之一;
  
(4)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死亡增加一人,增加一年确定基准刑;重伤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轻伤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前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
  死亡增加一人,增加九个月确定基准刑;重伤增加一人,增加四个月确定基准刑; 轻伤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六人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
  死亡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重伤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确定基准刑;轻伤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八万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逃逸死亡增加一人,增加二年确定基准刑;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七年;因逃逸死亡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三人死亡,且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逃逸死亡增加一人,增加一年确定基准刑;
  逃逸致人死亡,同时出现其它后果,对其他后果部分增加刑期,适用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自首轻处的特别规则】交通肇事后自首的,轻处15%。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根据个案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合议庭(独任庭)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缓刑适用限制】除未成年犯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未作赔偿的;
  
(二)曾因交通肇事被判刑的;
  
(三)交通通肇致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四)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两个以上特殊违章情节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致人死亡的。
  本节所指特殊违章情节是指: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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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醉驾指导意见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摩托车醉驾的指导意见是摩托车醉驾也按照机动车醉驾进行处罚,而机动车醉驾的量刑指导意见是单纯的醉驾会判处1到6个月的拘役,吊销五年的驾驶证。如果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的,将终生没有机会再考取驾驶证,且法院会按照交通肇事罪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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