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院量刑规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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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同地方为规范量刑规则,出台了地方法院的量刑规则,指导法院量刑。山东省为了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山东省法院量刑规则是什么?

山东省法院量刑规则是什么?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反映社会危害性的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用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确定拟宣告刑;

(4)根据法律规定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乘以基准刑得到拟宣告刑。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先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等罪中量刑情节采用连乘方法依次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再用罪前、罪后量刑情节进行调节,罪前、罪后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方法(计算公式详见附则)。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4)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拟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拟宣告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3)拟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根据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且一般不少于一个月的幅度内调整拟宣告刑,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6)综合全案确定的宣告刑,一般以月为单位。

(7)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8)被告人犯数罪,在数罪并罚确定宣告刑时,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四年;总和刑期在二十年以上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但宣告刑依法不得超过二十年。

二、山东省法院常见量刑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罪行的轻重以及量刑情节的具体情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于以下常见量刑情节,一般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调节比例。被告人有多次犯罪,但量刑情节只适用于部分犯罪的,可以低于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幅度下限确定调节比例。

(一)罪中量刑情节

【犯罪情节】

1.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予以从重处罚。定罪和确定基准刑时已经考虑上述情节的,不再适用本条从重处罚。

(1)暴力型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2)非暴力型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3.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定罪和确定基准刑时已经考虑上述情节的,不再适用本条从重处罚。

4.对于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和程度、造成损害后果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5.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过错的具体情况(罪错、违法过错、违反公序良俗过错)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关联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犯罪停止形态情节】

6.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预备犯罪的性质、手段、准备程度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7.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10%-40%;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50%。

8.对于中止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中止的阶段、方式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免除处罚;

(2)造成轻微损害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80%以上;

(3)造成较轻以上损害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80%。

共同犯罪情节】

9.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一般情况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2)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0.共同犯罪中有两名以上主犯或者不宜区分主、从犯的,对于其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1.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被胁迫的程度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一般情况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2)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2.对于教唆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被教唆的对象以及被教唆的人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罚。

(1)对于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或者作用较小的教唆犯,参照第9条、第10条的规定确定从宽比例;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3)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适用本项规定时不得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

【责任能力情节】

13.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罪行的轻重、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年龄、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

(2)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3)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4)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14.对于年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犯罪,综合考虑罪行的轻重、老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年龄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六十周岁不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5.对于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罪行的轻重、残疾障碍影响其辨认能力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上。

16.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精神障碍影响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上。

(二)罪前、罪后量刑情节

17.对于累犯,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且从重处罚的刑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18.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19.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5%以下;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视为自动投案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5%以下;

(5)有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的,可以高于以上规定的从宽幅度减少基准刑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0.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1.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2.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23.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对于盗窃等单纯侵财型犯罪的退赃、退赔,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对于抢劫等非单纯侵财型犯罪的退赃、退赔,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共同犯罪中,只有部分被告人退赃、退赔的,仅对退赃、退赔的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罚;

(4)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的,司法机关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可以参照本条予以从宽处罚。

24.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损失数额、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积极赔偿的态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5.对于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此次山东法院量刑规则没有规定细则,但是法官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法官可参照《实施细则》中最相类似的事实、情节,用分析、比较的方法,确定其合理的调节刑期或者比例,而且该犯罪事实或者量刑情节应当在量刑报告表中有所体现,并在裁判文书中加强量刑说理,相关裁判文书也应报经分管院长核准签发,合议庭存在分歧或者分管院长认为有必要的,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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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 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希望能对你想知道关于山东省诈骗罪量刑标准细则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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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山东省贯彻lt;工伤保险条例gt;实施办法》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如《威海市关于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山东省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山东省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要求: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山东省工伤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2、要求: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持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配置确认。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4、备注: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根据协定的配置项目和标准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出该标准的,不予支付。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山东省贯彻lt;工伤保险条例gt;实施办法》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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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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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采用连乘的方法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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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仲裁委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申请书除应写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及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A4型纸,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A4型纸,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3、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A4型纸。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地等,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5、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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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醉驾细则是什么?
山东高院醉驾细则规定量刑起点是一个月拘役,之后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50毫克/100毫升,可以增加十五日刑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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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是一个山东人,最近我打算写一篇论文,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山东常见量刑细则的相关信息
[律师回复] 经济犯罪立案标准 虚报注册资本
1、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投资不足20万(50万的40%),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投资不足700万(1000万的70%)
2、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虚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直接经济损失累计10-50万元以上的。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 发行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妨害清算 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隐匿、销毁会计资料 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 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 个人行贿1万元,单位20万元。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 国企背景,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为亲友非法牟利 国企背景,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 国企背景,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或占注册资本30%以上的。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 直接经济损50万元。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走私假币案 二千元以上或者
山东省山东省低保申请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山东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1、 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居民; 2、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对符合条件的“三无对象”实行全额救助,对有一定收入的贫困对象实行差额救助。 1、《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 三、农村低保对象的确定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 2、《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第六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在城镇居住的农业和非农业混合户口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3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一)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等材料; (二)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外来常住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 (三)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四)填写《低保备案表》; (五)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核查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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