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异议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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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使用权异议登记的程序具体为土地使用权人先提出异议登记申请,相关工作人员收到请求后需要在进行审核,审核后发现条的材料能够证明满足异议登记条件的、需要作出批准登记请求的决定,然后需要下发土地证书。
土地使用权异议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土地使用权异议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异议登记的程序具体如下: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受理窗口申请登记。

2、地籍股办理权属调查和审核,需要进行地籍测绘的,由申请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绘。

3、到窗口办理,资料齐全的立即受理。

4、对已批准的事项办理登记。

5、颁发土地证书。

二、什么是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

(一)异议登记的两个条件

1、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二)异议登记的办理

1、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登记机构应办理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异议登记的效力

1、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

2、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3、若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的物权人,真正物权人之处分行为不受异议登记的影响。

三、土地使用权异议登记注意事项有哪些?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

2、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对符合异议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异议登记证明,同时书面通知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

办理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异议登记手续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证实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等的材料,通常来说,只要提交的材料齐全,异议登记请求一般都会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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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填写土地使用权登记登记申请表格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范本应该怎么填 (1)申请单位(个人):单位填写全称,个人填写姓名。 (2)通讯地址:填写申请登记的联系地址和邮编 (3)代理人:填写代理人的具体机构名称,代理资格证书号备查 (4)如果有第二位登记申请人还需填写在下面的表格中,并按要求具体填写,与上面的相似 (5)土地情况:填写“土地座落”、“面议” 与用途 (6)价格情况:按当时成交价格具体填写 (7)国有农业用地使用权申请者:指国营农、林、牧、渔场(不包括农场内部土地承包者)及其它使用国有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地类面积按填表的各类用地实际面积填写。 (8)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申请者:一般指村农民集体。 (9)城镇村土地使用权申请者:指使用城市、乡镇、村庄内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10)用地面积:填写申请者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不包括与他人共同使用的土地面积和分摊面积。 (11)建筑占地:填写“用地面积”内的建筑物占地面积。 (12)用地类别:按城市的土地分类标准填写。如工业、住宅行装。 (13)土地等级:填写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评等定级确定的土地等级。尚未评等定级的暂不填写。 (14)土地实际用途:指申请者申请登记的土地:登记时的实际用途。填写用地的主要项目,如商店、住宅等。 (15)地上物权属:指申请登记的土地上的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按情况写“本单位”或“本人”或“××单位”(全称)或某人(姓名)。 (16)需役地坐落:填写相邻土地地名,如权属界线上有线状地物或附近有永久性显著界标(如河流、山峰等)可填写地物或界标名称,或界线与某一界标或地物的距离。 (17)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材料:分别填精悍申请者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名称,来源等。 (18)申请登记的内容: ①土地权属有何合法依据; ②土地面积是否准确; ③权属界限是否清楚。 例:本单位(人)用地权属来源有合法依据,土地面积准确,合法,四至界线清楚无争议。请予登记。 (19)附图:粘贴申请登记单位(个人)所申请登记宗地的平面位置图。 1.申请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2.一个土地使用权人或权人使用或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按宗地分别填写申请书。 3.一宗地有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各共有土地使用权人分别填写申请书。 4.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填写一份申请书。 5.申请书必须如实填写,确属不填的栏目用上斜线填充。 使用说明: 1.土地登记簿由街坊(村小组)内各宗地的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卡续表、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三部分组成,按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 2.土地登记卡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3.土地权利人独自拥有或使用一宗地的,只填写土地登记卡、续表及归户卡。 4.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填写宗地土地登记卡及续表、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登记卡、续表及归户卡。 5.办理初始、变更、注销和其他登记时,均必须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作要点注记。土地登记卡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的登记栏内加盖变更印。但地号、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须更换土地登记卡。 6.土地归户卡以土地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当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 一、使用说明: 1.土地登记簿由街坊(村小组)内各宗地的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卡续表、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三部分组成,按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 2.土地登记卡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3.土地权利人独自拥有或使用一宗地的,只填写土地登记卡、续表及归户卡。 4.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填写宗地土地登记卡及续表、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登记卡、续表及归户卡。 5.办理初始、变更、注销和其他登记时,均必须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作要点注记。土地登记卡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的登记栏内加盖变更印。但地号、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须更换土地登记卡。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有哪些法律特征
[律师回复] 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基本概念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丛上人旦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二、法律特征 (一)国有土地租赁的范围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国有土地租赁的适用范围。对原有建设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仍应是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出让或者租赁的方式处置: (1)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集团的。 (2)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 (3)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 (4)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二)国有土地租赁的期限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 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三)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与缴纳方式 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的确定,可以采用招领、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必须采取招标、拍卖。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的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牙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他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全额地价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对改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采取租赁方式处置的,必须进行地价评估。 不同的租赁方式其租金缴纳方式也不同,采取短期租赁的,一般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长期租赁的应当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四)国有土地租赁权人的权利、义务 1.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转租、转让或抵押 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2.国有土地租赁权人有优先受让权承租土地在使用年期内改为出让方式的,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租赁土地在办理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承租人可以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予以批准。 3.承租土地提前收回,可以获得合理补偿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原因有: (1)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 (2)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并可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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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办理程序是什么?
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办理程序主要是按照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所需要的材料主要有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利人身份证或户口册复印件、土地使用的权属证明材料(政府行文、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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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如何理解异议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一、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是彻底地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避免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 (一)更正登记的三个条件 1、不动产登记薄出现登记错误(包括权利主体、内容、客体错误)。 2、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 3、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申请人确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 (二)更正登记的办理与效力 1、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更正登记,消除错误登记。 2、以更正后的登记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与内容。 二、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 (一)异议登记的两个条件 1、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二)异议登记的办理 1、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登记机构应办理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异议登记的效力 1、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 2、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异议登记失效。 3、若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的物权人,真正物权人之处分行为不受异议登记的影响。 三、预告登记: 指为了保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而以该债权请求权为对象的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种类 1、商品房预售登记 2、在建工程抵押的预告登记 3、抵押权顺位的预告登记 (二)预告登记的效力 1、办理了买卖(赠与)合同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预告登记在下列两种情形下自动失效,即使没有涂销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亦不再具有前述效力: (1)债权消灭; (2)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本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登记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基本概念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丛上人旦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二、法律特征 (一)国有土地租赁的范围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国有土地租赁的适用范围。对原有建设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仍应是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出让或者租赁的方式处置: (1)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集团的。 (2)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 (3)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 (4)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二)国有土地租赁的期限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 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三)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与缴纳方式 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的确定,可以采用招领、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必须采取招标、拍卖。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的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牙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他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全额地价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对改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采取租赁方式处置的,必须进行地价评估。 不同的租赁方式其租金缴纳方式也不同,采取短期租赁的,一般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长期租赁的应当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四)国有土地租赁权人的权利、义务 1.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转租、转让或抵押 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2.国有土地租赁权人有优先受让权承租土地在使用年期内改为出让方式的,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租赁土地在办理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承租人可以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予以批准。 3.承租土地提前收回,可以获得合理补偿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原因有: (1)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 (2)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并可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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