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村土地转让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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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南京农村土地转让的条件为:转让双方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农村土地在转让后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不能随意改动土地使用方式;在转让时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上四种条件缺一不可,缺少一项则不能完成农村土地的转让。
南京农村土地转让条件是什么?

一、南京农村土地转让的条件

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南京土地使用权年限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不同的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为70年;

(二)工业用地为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招标;

(二)拍卖;

(三)协议;

(四)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情形除外。

农村土地的转让,能够给农村新一轮发展拓展土地资源调整空间。在农村土地的转让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要因地制宜制定合理补偿标准,保证转让土地农民利益不受损,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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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国土分局提出。对当事人提出正当听证要求的,在受理听证申请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市国土局依法举行听证。听证内容涉及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方案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参与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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