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的概念及分类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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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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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证合同是指在签订合同时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订立的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债务的协议,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形式,其中连带责任保证比一般保证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更大。
新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的概念及分类有哪些?

一、新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的概念及分类有哪些?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债务的协议,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分类。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称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主债权种类、数额

主债务的种类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是何种类型的债务,是给付金钱债务、交付货物债务,还是付出劳务的债务。主合同的数额是指主合同的标的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和保证人有着直接的关系。

3、保证的方式

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比一般保证的责任大,因此,保证的方式是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问题,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应当对保证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4、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保证人对哪些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范围,明确是对主债务、主债务的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以及全部,还是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约定。

二、关于保证合同的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在保证人与债务人订立保证合同时,应明确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内容,以免发生纠纷时因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无法确定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而被判定为一般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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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具体区别如下:清算主体一般与公司存在资产投资或者对公司拥有重大管理权权限,而清算组则不限于此,其可以是清算主体选定或者任命的任何人士,比如会计师、律师等与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权益的人员来担任。公司的清算主体对相关债权人负责,其不仅承担清算责任,而且还有可能承担清算不利产生的赔偿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则对清算主体负责,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司。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破产清算除外)。此外,清算主体不因公司清算完毕而当然消灭,但是,清算组一般会基于公司的清算完毕、法人人格的终止而消灭。区分开二者的区别后,我们更加会认识到清算主体确定的重要性。关于不同情况下公司清算主体的确定,我们将在后边详细论述。公司的清算是清算主体的义务行为,同时法律必须规定清算时程序和方法。公司的清算涉及股东、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公司职员的利益,并与一些社会公共利益相联系。因此,公司清算必须公正、客观地反映公司实际情款、公正处理相关的利益纠纷。而要想结果公正,从自然法的角度上讲,就离不开相关程序正义的保障。因此,公司的清算必须是以科学的程序和方法予以规制的行为。目前,我国关于公司清算的具体程序的规定过于简陋,缺乏操作性,严重影响了公司清算的公正性。因此,完善公司清算的程序为设计公司清算制度的重要内容。
再次,公司清算的范围为公司的出资、资产、债权、债务的审查。公司的出资不仅涉及公司存续时股东权益的分配,而且在公司终止时,其将直接影响公司股东对剩余财产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出资还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根本保证。因此,在公司清算的时候一定要核验股东的出资。核验完公司的出资后,重点应当清查公司资产包括债权、债务、并分析债权债务的性质、清偿和收回的合理性依据。对这些事项的清算,一是要清偿公司的债权,二是要完全回收公司的债务,而且要安置公司的职工,并为公司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提供合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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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启动的是非破产清算,但经清理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发现其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时,这时,非破产清算程序将无法进行下去。这就需要清算组织或者债权人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提起破产清算程序,从而由非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对此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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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概念是哪些,分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法人的概念是哪些,分类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人的概念是什么,分类有哪些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法人分类
法人种类分为三种

一,以行为能力为界分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与限制行为能力法人,传统的法人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非法人团体和中国特有的“两户”为限制行为能力法人。

二,从责任范围看,完全行为能力法人是有限责任,而限制行为能力法人是无限责任。

三,完全行为能力法人分营利与非营利法人,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法人也有营利与非营利之分,非法人团体属于非营利,而“两户”属于营利。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
首先,法人组织的设立合法,其设立的目的、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案、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作为的民事主体,要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承担民事活动的后果。
因此,法人应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否则,法人无法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所谓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指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应与法人的性质、规模等相适应。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对有关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要求作了规定。如《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因此,法人具备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应具备的最重要的基础条件。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应该有自己的名称,通过名称的确定使自己与其他法人相区别。《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的组成、适用等作了规定。根据该规定,企业的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在企业名称前冠以企业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适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可见,企业名称不是可随便确定而使用的。作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非企业法人的名称,应与其活动范围、活动内容等相适应。这类非企业法人的名称,有的是国家直接命名而无须工商登记,如国家机关法人名称;有的则应根据活动性质命名,并依法进行登记,如社会团体法人依法由民政部门登记。总之,每一个法人都应有自己的名称。
法人是社会组织,法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依法由法人组织机构来完成,每一个法人都应该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依法应由三部分组成: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三部机构有机的构成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代表公司进行相应的活动。如果没有组织机构,就不能够成为法人。法人应有自己的场所。作为法人的场所,可以是自己所有的,也可以使租赁他人的。法人的场所可以是一个,也可以使多个。《民法通则》规定自己的场所是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是为了交易安全和便于国家主管机关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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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公司的清算为负有公司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而为的行为。在公司的清算中,明确公司清算的义务主体尤为重要,但遗憾的是,我国法律关于这方面的规定还相当滞后。我国公司法只有关于清算组的概念,但是没有明确的清算主体的概念。公司的清算主体应为基于自己对公司的资产享有权益或者基于对公司的重大管理权限而为法律确定为公司在清算时组织公司清算的义务主体。 它不同于清算组,清算组应为清算主体任命或者选定具体操作公司清算事宜的临时性组织。
二者具体区别如下:清算主体一般与公司存在资产投资或者对公司拥有重大管理权权限,而清算组则不限于此,其可以是清算主体选定或者任命的任何人士,比如会计师、律师等与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权益的人员来担任。公司的清算主体对相关债权人负责,其不仅承担清算责任,而且还有可能承担清算不利产生的赔偿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则对清算主体负责,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司。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破产清算除外)。此外,清算主体不因公司清算完毕而当然消灭,但是,清算组一般会基于公司的清算完毕、法人人格的终止而消灭。区分开二者的区别后,我们更加会认识到清算主体确定的重要性。关于不同情况下公司清算主体的确定,我们将在后边详细论述。公司的清算是清算主体的义务行为,同时法律必须规定清算时程序和方法。公司的清算涉及股东、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公司职员的利益,并与一些社会公共利益相联系。因此,公司清算必须公正、客观地反映公司实际情款、公正处理相关的利益纠纷。而要想结果公正,从自然法的角度上讲,就离不开相关程序正义的保障。因此,公司的清算必须是以科学的程序和方法予以规制的行为。目前,我国关于公司清算的具体程序的规定过于简陋,缺乏操作性,严重影响了公司清算的公正性。因此,完善公司清算的程序为设计公司清算制度的重要内容。
再次,公司清算的范围为公司的出资、资产、债权、债务的审查。公司的出资不仅涉及公司存续时股东权益的分配,而且在公司终止时,其将直接影响公司股东对剩余财产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出资还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根本保证。因此,在公司清算的时候一定要核验股东的出资。核验完公司的出资后,重点应当清查公司资产包括债权、债务、并分析债权债务的性质、清偿和收回的合理性依据。对这些事项的清算,一是要清偿公司的债权,二是要完全回收公司的债务,而且要安置公司的职工,并为公司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提供合理的依据。
最后,公司清算的目的在于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公司的终止涉及到众多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因此公司要终止,必须对相关权利义务予以处置和解决。因此,对公司进行清算自然为必要程序。通过对公司清算后,使得相关权利义务得以消灭和转移,公司才能最终终止。
(二)公司清算的分类
公司清算的最基本分类是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公司法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则是指在公司解散的情况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这种区分的目的主要是公司所依法进行的清算程序不同。公司终止时,如果财产足以偿还债务时,所进行的清算为非破产清算,理论上全部债权人的债权均能实现,而且往往还存在剩余财产可供分配。否则,如果财产已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则必须按照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按照法定程序和公平受偿原则清偿了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破产债权后,公司终止。当然,实践中也存在一种情况,即公司终止时,由于尚未进行清算,对其资产负债情况并不十分清楚,可能
首先启动的是非破产清算,但经清理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发现其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时,这时,非破产清算程序将无法进行下去。这就需要清算组织或者债权人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提起破产清算程序,从而由非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对此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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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证保险的概念及种类
保证保险合同,是指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 债务人或雇员)的债务履行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当被保证人违约或不忠诚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权利人有权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险合同。1、诚实保证保险合同。主要险别,1、指名保证保险。2、职位保证保险。3、总括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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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域名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有那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指定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一个网站可以拥有多个域名同时访问,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裁判:域名争议是指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第三十九条域名争议在人民,域名具有唯一性域名概念。第三十八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第三十七条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域名(domime)是Iteet网络上的一个服务器或一个网络系统的名字,域名持有者不得转让有争议的域名。在全世界。域名法律特征,域名也被称为企业的网上商标。这里的唯一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没有重复的域名;。根据,是企业商标保护必备的产品之
一,是指每个域名独一无
二,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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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保证金的概念及分类
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分类:商业合同的保证金;劳动合同中的合同保证金;租赁合同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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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婚生子女的概念,推定及法律地位
[律师回复] 对于婚生子女的概念,推定及法律地位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婚生子女什么是婚生子女婚生子女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育的子女。因婚姻关系受胎所生的子女。其父母为具有夫妻身份的合法配偶。子女与母方的关系,基于出生的事实即可确定。子女与父方的关系,各国法律都采用下列推定:在婚姻关系中受胎的,母之夫即为子女之父;夫妻在受胎期间未同居者除外。同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受胎的事实,应推定为婚生的子女。婚生子女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父母存在婚姻关系。这是婚生与非婚生的根本区别。父母不存在婚姻,当然谈不上婚生。

2)生父之妻所分娩。生父虽然存在婚姻,但该子女并非生父婚姻中的配偶所生,也不是婚生。

3)受胎时间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父生母虽然结婚,但该子女的受胎时间在父母结婚之前,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婚生子女。

4)属生母丈夫的血统。子女的血统如果与生母的丈夫无关,自然不属于婚生子女。上述四个条件中,(
1)(
2)要件系客观要件,不难证明。但要证明(
3)(
4)要件则比较难。二、婚生子女的推定婚生子女如何推定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法律对于子女婚生性的认定,即是指妻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受胎或生育的子女推定为夫的婚生子女。建立婚生子女推定制度,有利于稳定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于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尊严和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我国《婚姻法》(修正案)没有明确规定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婚生子女的推定。传统法制观念认为,婚生子女应具备如下条件:(
1)该子女须为由婚姻关系之父母所生;(
2)该子女必须是其生母之夫受胎而出生,这就排除了由夫之外的男子受胎所生的子女;(
3)该子女须为其生父之妻所生,这就排除了夫与妻之外女子受胎所生之子女;(
4)该子女须为生父母婚姻关系确立之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之子女,这就排除了婚前受胎、婚姻关系中出生的子女,以及婚姻关系解除后受胎而出生的子女。以上要件中,(
1)、(
3)比较容易证明,一般可直接根据生母怀孕、分娩的事实和生父母婚姻关系存在的状况予以确认。但是要证明(
2)、(
4)就比较困难。为解决此难题,世界各国立法几乎都规定了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从世界各国有关婚生子女推定制度的立法分析,婚生子女的推定方法有三种;其
一,子女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的,推定为婚生子女;其
二,子女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推定为婚生子女;其
三,子女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或婚姻解除后300日内出生的,推定为婚生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我国法律既没有明确规定子女婚生性的标准,对婚生子女的推定方法也同样没有规定。但从司法实践中看,我国婚生子女的推定方法是:
1、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因此,即使是婚前受胎,但在婚后出生的子女仍是婚生子女,即使是在婚姻解除后出生的子女,但受胎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仍推定是婚生子女。当然,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更应推定为婚生子女。
2、婚生子女的推定,同时也认定所推定的子女的血缘采自于具有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双方。三、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么样的在我国《婚姻法》规定中,婚生子女具有以下法律地位:(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4)父母和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总之,婚生子女在现实生活中属于大多数,非婚生子女,未婚生子、同居生子、私生子等毕竟属于少数,但是也不排除在婚姻存续期间,妻子一方与丈夫之外的人生育子女,这在涉及子女抚养、财产继承等问题上容易引起纠纷,所以婚生子女的推定、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的认定、法律地位的判断等显得尤其重要。如果涉及比较复杂的父母子女关系,最好能够寻求专业婚姻家庭的帮忙,这样可以更快的化解纠纷或者在诉讼中取得优势地位,使事情得到满意的解决。
知识产权法自考1·简述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种类及权利归属规则2·发明的概念和种类
[律师回复] 记载着发明的详细内容和受法律保护的技术范围的法律文件,而是需要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手续进行申请,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外观设计专利,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就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需要注意的是;
(7)工程设计图,不能成为合作作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由作者享有、地图;
(3)音乐,并经专利行政部门审批后才能获得的;
(5)摄影作品:即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专利通常指的是专利权。
第二、艺术和自然科学。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是委托作品,没有参加创作的人、舞蹈: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作品完成两年内,如果作者身份不明且没有合法的原件持有人;
(6)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作者不得许可
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9)法律。我们所说的“检索专利”就是指查阅专利文献1、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发明分发明专利、戏剧,是指专利权,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4)美术,以及有关部门出版的专利文献、工程技术等作品。是指各个国家专利局出版发行的专利公报和专利说明书:
(1)文字作品;
(8)计算机软件、杂技艺术作品。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所谓专利权、社会科学,是指专利文献。
第三,未经单位同意,则其财产权由国家所有、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建筑作品。如“这项技术是我的专利”这句话中的“专利”就是指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是指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专利权不是在完成发明创造时自然而然产生的;
(2)口述作品。从法律角度来说、产品设计图,根据《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2
第一,其人身权由国家保护。”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作作品、曲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一共有九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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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概念及其法定种类是什么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如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的种类如下:1、当事人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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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抗辩和抗辩权的概念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抗辩是一个程序法上的概念,其产生于罗马法的诉讼程序,并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演变为今天既可用于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又可用于诉讼或仲裁程序外的对抗制度。民法学者讨论抗辩时,多是从实体的角度出发,将抗辩分为权利障碍的抗辩、权利毁灭的抗辩和抗辩权。[2]其实,抗辩的种类不止限于实体法上的抗辩,程序法上的抗辩亦不失为抗辩的类型。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对证据的效力提出异议,都是程序抗辩的手段。一般认为,程序法上的抗辩分为两种:
其一是证据抗辩,即对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内容、证据的证明力等提出抗辩意见;
其二是妨诉抗辩,即除证据抗辩之外的其他程序抗辩方式,诉讼或仲裁中的程序异议都是表现为防御手段的程序抗辩。诉讼或仲裁中的抗辩不全体现为程序抗辩,实体抗辩也被大量使用。就实体抗辩而言,

一,在针对诉争事实提出的异议成立的情况下,都足以影响请求权的内容并进而会影响请求权的实现,或者因诉请一方主张的事实不成立而导致请求权不存在,或者因该事实得不到法律的积极评价而导致请求权消灭,还有可能因该事实不完全成立而导致请求权内容发生变化;

二,还有一种实体抗辩,虽然会影响到请求权的实现,但却不会影响请求权的内容,这便是抗辩权。
抗辩权是德国学者创造的概念,它是针对请求权的防御权,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谈起抗辩权。这说明抗辩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利,且其行使总是后于请求权的行使。我国《担保法》给抗辩权下了很好的定义: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3]这一定义是针对债权请求权所下,在物权请求权场合,抗辩权也有适用的余地。与其他实体抗辩方式一样,抗辩权既可在诉讼或仲裁中使用,也可在诉讼或仲裁外被援引,只要在对方提出请求权主张时行使抗辩权,在抗辩权成立的情况下,就可实现阻却请求权实现的效果。
抗辩和抗辩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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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是证据抗辩,即对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内容、证据的证明力等提出抗辩意见;
其二是妨诉抗辩,即除证据抗辩之外的其他程序抗辩方式,诉讼或仲裁中的程序异议都是表现为防御手段的程序抗辩。诉讼或仲裁中的抗辩不全体现为程序抗辩,实体抗辩也被大量使用。就实体抗辩而言,

一,在针对诉争事实提出的异议成立的情况下,都足以影响请求权的内容并进而会影响请求权的实现,或者因诉请一方主张的事实不成立而导致请求权不存在,或者因该事实得不到法律的积极评价而导致请求权消灭,还有可能因该事实不完全成立而导致请求权内容发生变化;

二,还有一种实体抗辩,虽然会影响到请求权的实现,但却不会影响请求权的内容,这便是抗辩权。
抗辩权是德国学者创造的概念,它是针对请求权的防御权,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谈起抗辩权。这说明抗辩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利,且其行使总是后于请求权的行使。我国《担保法》给抗辩权下了很好的定义: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3]这一定义是针对债权请求权所下,在物权请求权场合,抗辩权也有适用的余地。与其他实体抗辩方式一样,抗辩权既可在诉讼或仲裁中使用,也可在诉讼或仲裁外被援引,只要在对方提出请求权主张时行使抗辩权,在抗辩权成立的情况下,就可实现阻却请求权实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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