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证合同保证人责任有哪些变化?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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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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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保证人责任主要变化有: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约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从原来的2年缩短为6个月。
民法典保证合同保证人责任有哪些变化?

一、民法典保证合同保证人责任有哪些变化?

《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保证人责任主要变化有: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约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从原来的2年缩短为6个月。

二、保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保证合同是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合同,即法律上没有规定其名称及内容的合同。如甲乙约定,只要乙学习勤奋,考上大学,甲便负担乙在上学期间的一切费用。无名合同的内容只要不违法,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区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意义,在于处理合同纠纷时便于适用法律,有利于法律实务工作者解决纠纷。有名合同的纠纷应按法律的直接规定来处理,而无名合同纠纷的处理则可参照类似的有名合同或者根据有关合同的规定和民法基本原则处理。

2、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根据有无主从关系,合同可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不以他种合同为存在的前提,能自身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为前提的合同为从合同。保证关系是从属于主债关系而存在的,保证合同也因而具有从属性,是从属于主合同而存在的。

3、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

根据双方权利义务的有无关联性,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承担一定义务的合同,叫做双务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与其义务是相互关系的,有权利必担义务,有义务也必享有权利。而单务合同则是当事人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而无须承担义务的合同,权利义务并没有关联性。保证合同便是保证人一方承担保证义务而不享有权利,主债权人只享有权利而无须承担义务的合同。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由于合同主要是反映商品交换关系的,所以大多数合同都是双方合同,只有极少数不以商品交换为内容的合同是单务合同。保证是一种担保债权实现的合同,本质上不追求经济利益,唯以担保为目的,因而是一种较为典型的单务合同。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只承担保证义务而没有实体上的权利,债权人只享有保证请求权而不对保证人承担义务。

4、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

根据合同的权利有无对价的特性,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享有权利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如获取货物必须支付货款的买卖合同,使用他人财产须交付租金的租赁合同等。享有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借用、无息贷款等。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也即债权人享有保证请求权,而不必向保证人偿付代价。

这就是一般情况来说的,但在实际生活中,保证人也可能获得一定的好处。这主要是因为由于保证人提供保证,使债权债务关系得以顺利建立,故订立保证合同的同时,债务人出于感激和友善心理可能给予保证人一定的酬金或其他好处。但这是属于合同效力以外的问题,不属于保证合同关系的内容,因而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无偿性。

5、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的标准,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必要条款经协商达成一致时即为成立的合同。除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称之为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诺成合同有多种,如买卖、租赁、加工承揽等,其特点在于不要求事先交付标的物,而仅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这是由这些合同的本质和目的决定的。其标的物的交付往往标志着合同的履行或完成,所以不可能作为成立时的条件要求。实践合同也有不少,如运输、保管等,除有协议外,一般还要交付运送物、保管物,否则合同就不能成立。保证合同是一种担保之债,属于比较典型的诺成性合同。其成立无须担保人交付财产,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告成立,可见,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

6、保证合同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根据合同有无一定条件作为其效力发生或消灭的依据,合同可分为附条件的合同和不附条件的合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实际上反映着当事人的动机和目的。这里所说的条件有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两类。停止条件是指在条件未出现时,合同的效力将停止或静止状态;解除条件是指条件出现时,合同效力随即解除。

保证合同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合同,这个条件就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当债务人届期不如约履行债务时,即条件出现时,保证合同始发生实际效力。而在正常情况下,也就是债务人如期履行债务,即条件没有出现时,保证合同的效力则处于停止或“待发”状态。在这种情形下,虽然保证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已经确定,但债权人尚不能对保证人行使保证请求权,保证人也不必履行他所承担的代为履行义务或负连带赔偿责任。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条件成就时,其间的权利义务才发生具体的法律效力。所以保证合同普遍被认为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开始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范围,明确是对主债务、主债务的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的全部还是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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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20年对原民办教师神补助有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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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没有民办教师国家出台的有新政策。只有各地地方政策,如下:“对具备教师资格、符合教师任职条件、未能考录的代课人员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考核,妥善安排转岗。寄宿制学校后勤服务岗位、扫盲岗位和社会其它岗位聘用人员时应优先考虑代课人员。
沧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方案
沧州户籍、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二、执行标准
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教龄补助的方法发放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教龄补助标准为每个教龄每月20元,任教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教龄补贴标准。
三、执行时间
教龄补助从1月1日起执行;基础养老金发放时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四、认证办法
由镇工作小组统筹安排,各学校具体负责,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教龄认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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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向学校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学校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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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四)审核结果在乡、村、校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市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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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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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听懂法律的朋友说民事诉讼法被进行了修订,所以想要问一下送达方式新民事诉讼法,尤其是送达方式在送达方式新民事诉讼法中有什么变化?
[律师回复] 送达方式新民事诉讼法,指司法机关按照法定方式,将法律文书、诉讼文书交付给应当收受文书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法律文书或诉讼文书包括判决书、决定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传票、通知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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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对于保证合同做出四大重要调整,参考原《担保法》中的条文,可以发现共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为一般保证、明确共同保证人的责任、明确混合担保中的追偿权、明确物的担保优先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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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变更公司章程有变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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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的是,公司章程仅规定法定代表人必须是由董事长或是经理担任的,通常情况下,公司章程是不会写明具体法定代表人姓名的,所以是否需要进行修改公司章程,还是需要看原公司章程中,是否有明确标明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的姓名,而一般在公司章程中,是不会具体知名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的,因此公司章程在原则上是不需要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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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要到厦门市打工,想咨询一下厦门市历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是否有变化?有什么变化?
[律师回复]
一、调整对象
  2017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且于2018年以前被鉴定为一至六级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包括在2017年1月1日以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调整为: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68元;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47元;三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27元;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06元。调整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保底金额分别为3115元、2942元、2769元、2596元。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其增发的伤残津贴为五级286元、六级245元。调整后五级伤残津贴保底金额为2423元,六级伤残津贴保底金额为2077元。
  1995年至今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随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幅度低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幅度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0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6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23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增加额按供养对象调整如下:
  
1.属配偶的,每人每月增加164元;
  
2.属其他亲属的,每人每月增加123元。
  以上供养对象同时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在其增加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0%计发。
  
三、调整时间
  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为我对厦门市历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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