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保全制度的变化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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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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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合同保全制度的变化主要有扩大了可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增加了代位行使保存行为的规定,将撤销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拆分成两条、且分别对行使有偿、无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合同保全制度的变化都有哪些?

一、民法典合同保全制度的变化都有哪些?

1、扩大了可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将债务人债权的从权利纳入其中

《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对比已经失效了的《合同法》第73条第1款,其最大的变化在于,将“该债权的有关从权利”纳入了可代位行使的债务人权利的范围。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学理上一直存在扩大标的债权范围的观点,认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规范目的在于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将标的债权的范围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与该规范目的不符,应将非专属于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均纳入可代位行使标的债权的范围。此次《民法典》将“该债权从权利”纳入债权人可代位行使权利的范围,符合合同保全制度的规范目的,对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该种立法上的变化,对于司法实践会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

(1)债务人仅行使主债权,而不行使该债权所涉从权利,致使其债权不能得到有效清偿的,应当认定构成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2)债务人主债权的从权利,可以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权利,由债权人代位行使。这里指的从权利,主要指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权。

2、增加了债权人代位行使保存行为的规定

《民法典》第536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该条文为关于债权人代位行使保存行为的规定。

传统民法中,债权人代位权,因其所代位行使权利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行行为和保存行为之代位。《民法典》施行前,我国并不存在保存行为之代位。

3、将撤销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拆分成两条,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区分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偿,分两条对债权人撤销权进行规定。在构成要件上,无偿行为仅要求具有客观要件,而有偿行为,还需要满足受益人具有恶意的主观要件。

(1)共同的客观要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是债权人行使撤销的前提和基础。

②债权人债权需先于债务人行为成立

债权人撤销权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可否行使,本应以债权成立时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债务人实施诈害行为后成立的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不得溯及既往而主张债权人撤销权,原因在于行为当时尚无诈害行为可言。同理,合同关系成立在前而其履行行为在后的,也不得将该履行行为作为诈害行为而主张撤销。

③债务人实施的须为将导致其财产减少的行为

可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限定于如下范围: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或受让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④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人实现其债权

所谓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是指债务人积极财产的减少(如无偿转让财产、免除债务、设立他物权等),或消极财产的增加(如承担债务等),足以减少其责任财产、削弱偿债能力,使债权人的债权存在不能获得完全清偿之虞。

(2)撤销有偿行为的主观要件

相较无偿行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有偿行为行使撤销权时,还须以受益人存在恶意为要。故而,此处需要讨论的问题有二:

①对于受益人恶意的认定;

②对于“明显不合理”低价或高价的认定。

二、合同保全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规定了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项权利,根据现行法的规定,此两项权利是合同保全制度之中的内容。行使权利之前,债权人需要确定已经满足了享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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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的变化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怎么进行 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 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人民币;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合法的公司住所。 二、改制具体操作步骤 1.设立改制筹备小组, 专门负责本次改制工作。 筹备小组通常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牵头, 汇集公司生产、技术、财务等方面的负责人,不定期召开会议,就改制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 题进行商讨,必要时还应提请董事会决定。筹备小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a.研究拟订改组方案和组织形式; b.聘请改制有关中介机构,并与中介机构接洽; c.整理和准备公司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d.召集中介机构协调会,提供中介机构所要求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回答中介机构提出的问题; e.拟定改制的有关文件; f.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文件或备案,取得政府批文; g.联络发起人; h.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等工作。 2.选择发起人。现行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如果拟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人数符合该要求,则可以直接由现有股东以公司资产发 起设立;如果现有股东不足或现有股东有不愿意参加本次发起设立的,则应引入新的股东作 为发起人,由现有股东向其转让部分股权,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改组, 然后由改组后的股东 以公司资产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但有一个要注意的问题是,股东的变更要满足申请 发行前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的要求。 3.聘请中介机构。筹备小组成立后可联系和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审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机构。被选择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从业资格,筹备小组在经过慎重考察 后,应当确定本次改制上市的各中介机构人选,并与之签署委托协议或相关合同,正式建立 法律关系。 4.尽职调查、资产评估与审计。在公司与各中介机构签署委托协议后,各机构应根据情况 进场工作,分别对公司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审计。保荐机构应对公司整体情况尤其是商务 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在调查基础上起草本次改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发行律师应对 公司的法律事宜进行全面调查,并起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会计师对公司近3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师对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形成资产评估报告。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是按照评估报告数值作为验资报告股本数额确认;而最新要求是要求以会计报表上净资产数额确认改制后公司股本数额。这样如果审计报告净资产数额低于评估报告数额,则选择审计报告上净资产作为验资报告股本数额,则符合国家工商局和两家要求。 如果评估报告上资产价格数据低于审计报告净资产数据,则选用评估报告数据作为验资报告上股本数额。当然,如果公司不需要三年内上市则可以按照评估报告数据作为验资报告上股本数量反映人而无需考虑审计报告数据。 5.产权界定。公司筹备过程中,为了准确确定公司资产,区分其他主体的资产,有时要进 行财产清查。在清查基础上对财产所有权进行甄别和确认。尤其是占有国有资产的公司,应 当在改制前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避免国有资产受到损害。 6.国有股权设置。改制公司涉及国有资产投入的,要对公司改制后国有股的设置问题向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相关股权设置的文件,对国有资产作价及相应持股进行审批。通常 在申报国有股权设置申请书的同时,还要求公司律师就国有股权设置出具法律意见书。 7.制定改制方案,签署发起人协议和章程草案。改制方案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问题需要达成 一致: 首先,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应由各发起人共同商定净资产折股比例,确定注册 资本的数额。 其次,各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按照各发起人在原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来确 定,如有调整应在此阶段商定。签署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草案。此外,公司改制中还应形 成如下改制文件和文本:股东会关于公司改制的决议、改制申请书、改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发起人框架协议、公司章程及企业改制总体设计方案等。 8.申请并办理设立报批手续。 涉及国有股权的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股权设置的批文;涉及国有土地出资还应由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国有土地处置方案批复。 9.认缴及招募股份。 如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认缴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当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当缴纳首期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经资产评估并依法办理该产权的 转移手续。 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额的35%,发起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股款的,应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缴纳股款后应经会计师验资确认并出具验资报告。 10.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 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保送公司章程、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及其它文 件,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设立的,发行股份的股款幕足并经验资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审议公司设立费用和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产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并召开第一次会议。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持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颁发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股份公司正式宣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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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的新开的公司,现在想强化加班管理,需要写一份强化加班管理制度,麻烦你提供一份范本给他,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这是我为你提供的一份强化加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强化员工的自律性,提高员工队伍
的整体素质,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根据《员工手册》的总体要求,
特针对前期的薄弱环节作出以下具体的管理规定。

1
、上下班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正常请休假必须提前填写请
假条并获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无特殊情况不得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违者一次罚款
10
元;

2
、迟到或早退
10
分钟以内当月累计达三次者每次扣款
10
元,

10

30
分钟以内每次扣款
30
元;无故迟到或早退超出
30
分钟按旷
工半天论处,罚款
50
元,旷工一天罚款
100
元,超过两天者作自动
离职处理。

3
、员工因公外出必须做好书面登记或告知主管领导,否则按脱
岗处理,上班期间无故脱岗者每次罚款
50
元。

4
、上班期间不准上网闲聊、吃零食、听音乐及看与工作无关的
视频电影等,一经发现,违者每次罚款
20
元。

5
、下班后办公及工作区域要及时关闭电脑、空调及其他相关电
源,关好门窗,否则发现一次给予相关责任人每次罚款
20
元,若产
生经济损失公司保留追究权利。

6
、下班后无故不得逗留办公及工作区域,需要加班需提前向办
公室申请,更不得浪费公司资源,否则违者一次罚款
20
元。

7
、生产操作不得人为造成浪费,否则违者除一次罚款
20
元外,
公司将对浪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追究赔偿责任。

8
、公司食堂严禁人为浪费,不准乱倒饭菜,违者一次罚款
10
元。

9
、工厂区域不得大声喧哗,干扰他人工作或休息,违者一次罚

10
元。


2
10
、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违者一次罚款
10
元。

11

严禁未经允许私自挪用或外带公司设备及物品,
严禁私自动
用或乱接电源电线,一经发现给予罚款
20
元,或因此产生的经济损
失由相关责任人赔偿。

12
、生产人员上班期间不得擅自出入厂区,所有员工进出工厂
区域要主动接受配合门卫或办公室检查,
拒不配合者一次罚款
20
元。

13
、严禁在非吸烟区或流动抽烟,违者一次罚款
100
元。

14

严禁工作期间或中午时间非公事务喝酒,
违者一次罚款
100
元。

15
、严禁在工厂区域内聚众打牌赌博或有其他道德败坏行为,
违者将给予罚款
50

200
元直至开除的处罚。

16
、严禁恶意破坏公司财物,违者除按价赔偿外,将给予罚款
50

200
元直至开除的处罚。

17
、严禁故意泄露公司秘密或散布对公司不利的言论行为,违
者将给予罚款
50

200
元直至开除的处罚。

18
、严禁打架斗殴,违者将给予罚款
50

200
元直至开除的处
罚。

19
、严禁工作期间拒不服从上级管理,严禁消极怠工或妨碍生
产办公秩序,违者将给予罚款
50

200
元直至开除的处罚。

20
、其他未明确之违规行为以《员工手册》相关内容为准,违
者将视情给予
10

200
元罚款直至开除的处罚。

2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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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哪些变化
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确立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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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为什么物权法中无典当内容,典当制度难以取消
[律师回复]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对照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典当活动中所体现的质权和抵押权均属抵押物权。故『物权法』中无需另设关于典当制度的规定。另外,我对于1楼的某些观点不是很赞同其一·典和典当属于不同概念,我们不应将之混淆。

1)典的对象主要是不动产,典当的对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典对不动产转移占有,典当对不动产不转移占有

3)典不需要支付利息(具体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典当需要支付利息和综合服务费

4)典主要是公民间行为,典当是典当行和当户之间的行为

5)典的期限较长(一般几十年),典当的期限短(一般不超过半年)

6)典体现的是用益物权,典当体现的是抵押物权其二·“而典当关系中的绝卖条款却是规定到期不赎,典当物即为承典人所有,而不论其价值是否超过债务额”的观点是有失客观的。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补充:房屋租赁是一种用益物权
企业管理中的制度文化有什么作用?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典型的例子就是八十年代,随着日本企业的崛起。人们注意到了文化差异对企业管理的影响,进而发现了社会文化与组织管理的融合——企业文化。它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管理人将其在企业创业阶段关于经营理念、基本假设等达成的共识用于教育新成员,并在此过程中将全体员工的价值认同和行为方式进行整合成统一的价值体系和行为准则,从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文化管理模式,以文化的力量推动企业的长期发展。  企业制度文化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塑造企业精神文化的根本保证。企业精神所倡导的一系列行为准则,必须依靠制度的保证去实现,通过制度建设规范企业成员的行为,并使企业精神转化为企业成员的自觉行动。制度文化是精神文化的基础和载体,并对企业精神文化起反作用。一定的企业制度的建立,又影响人们选择新的价值观念,成为新的精神文化的基础。企业文化总是沿着精神文化———制度文化———新的精神文化的轨迹不断发展、丰富和提高。 作为企业文化中人与物、人与企业运营制度的中介和结合,作为一种约束企业和员工行为的规范性文化,企业制度文化能够使企业在复杂多变、竞争激烈的环境中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从而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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