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技术开发合同的成立条件
⑴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⑵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⑶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的判定: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还专门规定了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⑴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⑵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⑶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三、技术开发合同的成立条件
⑴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⑵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⑶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的判定: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还专门规定了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⑴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⑵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⑶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技术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项目名称;
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7、验收标准和方法;
8、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和支付方式;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上述技术合同的条款是指导性条款,不要求订立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采用,也不限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其他权利义务。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从实践看,技术合同的内容规定明确、具体,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不致产生对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从而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时候,一般是双方当事人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这些进行研究所定义的,到时候需要双方当事人约定时间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是口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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