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民法典》将居间合同改为中介合同,居间的叫法实际是从它的功能层面叫出来的,顾名思义就是“在中间”的意思,而中介一般都是两头跑的,恰好是中间人的角色,民法典改回中介合同,是从行业层面出发,与实践中通常的叫法就一样了,更方便理解。
2、相比原《合同法》(已随着《民法典》的实行而失效)中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民法典的变化主要有三处:
(1)由居间合同变成中介合同;
(2)第二个变化是关于必要费用的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这个地方原来是要求,现在是请求,请求是更为全面的一个权利,也是更为专业的用词,再一个就是“要求”针对的是报酬支付义务人,而“请求”包括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付。
3、第三个变化是关于“跳单”的规定
这是新增的,以前是没有的,但实践中关于跳单也有一些案例支持的。这次《民法典》有了明确的规定,就更有利于保护中介人的权利了。
条文如下: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二、与中介签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1、 注意合同内容。
目前房屋中介机构没有统一的合同文本,多为中介公司自己印制,其条款难免对中介公司更为有利。所以签订购房租房合同时,消费者一定要把协议内容搞清搞细。比如租房,需要提供什么样的信息,包括房屋所处地域范围、房屋使用面积大小,看房要不要交看房费、交多少等。如客户认为条款不清,有权要求修改或补充。要明确双方权、责、利。如果条件允许,最好先找一位对这方面比较熟悉的律师做咨询或代理办理。
2、选择正规中介机构。
一定要选择在工商局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和在房屋管理部门获取房屋中介资质的公司,同时尽量选择大的信誉好的中介连锁机构,避免被黑中介欺骗。
中介人若是想要获得劳动报酬,首先需要采取相应的行为出警委托人与其他的民事主体签订合同。若采取促进行为后合同并未成立,那么在有约定的前提下,中介人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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