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比例单位和个人各占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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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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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社保的缴费是由公司缴费、个人缴费两部分组成的,缴纳额度按照各地方政策为准,缴纳基数一般来说是以总月薪为基数。江苏省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工商保险单位0.8%,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单位1%,个人不缴纳。
江苏省社会保险比例单位和个人各占多少

一、江苏省社会保险比例单位和个人各占多少

江苏省社会保险缴纳比例一般如下:

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

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

工伤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在1%左右,个人不需要缴纳;

生育保险也都是由企业承担的,一样约1%,个人不需要缴纳。

二、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1、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最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的8%缴纳。

2、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人社部将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此前的政策是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计入个人养老账户,单位缴纳的19%划转为社会统筹,而新政策将单位缴费的3%也划入社会统筹用来解决养老空账问题。

医疗保险

北京市为例,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单位10%,个人2% 3元;

失业保险

单位1%,(城镇)个人0.2%;(农村)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

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

生育保险

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三、计算方法

社保中的养老金为例,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 个人账户本息和÷120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1、企业在职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 个人账户本息和÷120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2、“新人”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社会保险中的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和失业五个险种的缴费基数、待遇补偿基数是与上年度的平均工资相挂钩,因此,平均工资水平越高,社会保险的福利也就越好。且实际上单位缴纳的比例远高于个人缴纳,所以社会保险可以说完全是社会给予在职员工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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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保险比例多少?
江苏省社会保险比例有进一步的调整,其中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16%,个人8%,失业保险单位缴费0.5%,工伤保险是0.7%。缴费基数根据全省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核对上下限,范围从60%到300%不等。降低单位缴费比例可以缓解企业压力,降低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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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的在江苏省治病报销比例是多少
[律师回复]   不是必须的:  
1、户口迁出的,可以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办理;  
2、当事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出具捺手印的委托书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等证件及资料,委托户主办理户口迁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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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保险比例是多少?
江苏省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工商保险单位为0.8%,个人不缴费;单位生育保险1%,个人不需要缴费。江苏省社会保险比例是由公司缴费和个人缴费组成的。缴纳的金额以当地政策为准,支付基数一般以每月工资总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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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9%,个人2%+大病保险10元。失业保险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单位0.8%。公积金缴存的比例根据单位的性质不同,缴存的比列也有所不同,但一般都是在8%-12%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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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请问,在江苏省人民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多少?
[律师回复]
一、关于报销比例问题根据铁市卫发201217号文件“关于做好2012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2012年度的农合政策调整是从2012年6月1日起执行,该患者2012年2月看病,5月份报销时执行的是2011年的农合补偿,根据调政办发201120号“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在省级医院住院0-1000元补偿20%,1001元以上补偿30%,因为中国医大一院是我市的省级定点医院,所以该患者在5月份报销时,报了30%,准确地说是接近30%。
二、关于二次补偿问题根据卫生部《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865号)精神,当新农合资金结余超过当年统筹基金15%,累计结余超大型过当年统筹基金25%的情况下,可进行二次补偿,调兵山市2011年度基金结余超过这两个标准,调兵山市进行了二次补偿,而2012年度基金结余未达到两项指标,所以没有二次补偿。通俗地说,农合的钱是每年一收,到年底时,看有什么剩余,如果剩的钱多,达到15%,就按政策要求对患者进行二次补偿,如果没剩这么多钱,就不进行二次补偿。至于工作人员答复2013年有二次补偿的说法,不成立,当报销患者想问还能不能再报点儿时,调兵山市卫生局所有工作人员都会这样说要等第二年年初,看资金使用情况,如果结余多并达到了标准就有二次补偿,如果没有结余或者结余没达到二次补偿标准就不能进行二次补偿。之所以回答说2013年初看,就是因为2012年度的资金情况只有到2013年初才能统计出来。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江苏省实施办法》(省政府103号令),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涉及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最大变动是: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待遇将告别“同伤不同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支付标准调整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调整为:五级
9.5万元,六级
8.5万元,七级
4.5万元,八级
3.5万元,九级
2.5万元,十级
1.5万元。新《办法》在采取新的计发标准后,也采取了递减规则,即如果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将根据其不足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予以扣减。具体标准为: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常州市社保中心提醒您:判断上述两项一次性待遇适用于老《办法》还是新《办法》的标准是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在2015年6月1日之后的,按照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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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比例是多少?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比例是: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工商保险单位0.8%,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单位1%,个人不缴纳。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后三十日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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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355省道占地占房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江苏省355省道占地占房怎么赔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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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提问者可以参照以下规定来确定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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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2017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江苏省实施办法》(省政府103号令),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涉及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最大变动是: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待遇将告别“同伤不同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支付标准调整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调整为: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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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元。新《办法》在采取新的计发标准后,也采取了递减规则,即如果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将根据其不足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予以扣减。具体标准为: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常州市社保中心提醒您:判断上述两项一次性待遇适用于老《办法》还是新《办法》的标准是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在2015年6月1日之后的,按照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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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首先,当事人有权到当地的征收部门了解相关情况,征收部门有告知的义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其次,提问者可以参照以下规定来确定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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