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法经营罪量刑指导意见相关解释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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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淑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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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买卖限制买卖的物品、许可证、证券等,视不同程度的情节,判处五年以下或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又或者是罚款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对于非法经营罪量刑指导意见相关解释有哪些?

一、非法经营罪量刑指导意见相关解释

(一)非法经营食盐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格

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基准刑拘役刑罚金刑。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增加一年。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不满25吨的,每增加2吨,刑期增加六个月。

2、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非法经营食盐50吨,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3、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格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量刑格量刑。

4、升格量刑特别规定

惯犯、利用委托代销食盐身份非法经营,依照前述量刑格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2、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格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内的,基准刑为罚金刑;1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2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5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格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量刑格量刑。

4、升格量刑特别规定

惯犯、曾因犯罪判刑或因非法经营受过两次以上处罚,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四)非法经营出版物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格

非法经营出版物数额1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3万元或者经营报纸 5 500份或者期刊5 500本或者图书2 5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盒)以内的,基准刑为罚金刑;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不足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5 500份以上不足6 000份或者期刊5 500本以上不足6 000本或者图书2 500册以上不足3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盒)以上不足600张(盒)的,基准刑为拘役刑;非法经营数额达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6 000份或者期刊6 000本或者图书3 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600张(盒)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 000元或者违法所得800元或者报刊200份或者图书2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2、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7万元或者经营报纸1.5万份或者期刊1.5 万本或者图书5 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 500张(盒)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或者违法所得1 000元或者报刊300份或者图书5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格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量刑格量刑。

4、升格量刑的特别规定

惯犯、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非法经营受过两次以上处罚,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基准刑为有期徒刑的,重处10%。

二、刑法中对非法经营罪的解释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为了维持良好稳定的社会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条例对一些损害他人、损害国家的行为进行约束。同样的,我国对于非法经营的行为持有非常严肃的态度,不仅在刑法中涉及,后续最高人民法院还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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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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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在研究一个问题关于人民检察院量刑的,但是我对其相关规定有哪些不是很懂,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人民检察院量刑指导意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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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是对全国法院的总体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分步实施。条件较好的地区和中心城市应当先行一步,条件相对不足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组织实施,力争2014年底全面实施到位。
《通知》强调,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的是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量刑时,要准确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
上诉就是人民检察院量刑指导意见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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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叔叔在浙江打工,想不开偷了别人一部手机,想知道浙江盗窃量刑指导意见是什么,有人能够解答吗,常见的犯罪指导意见又是什么,具体是什么,最好有政府官方的解答,我想帮帮忙。
[律师回复] 您好,我给您列举下浙江盗窃量刑指导意见。
1. 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以上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劫数额未达到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一年刑期;抢劫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年刑期;
(2)抢劫二次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抢劫次数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伤的,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械抢劫的
(2)流窜作案或者结伙抢劫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六)盗窃罪
1.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二年内盗窃三次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盗窃数额较大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4)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盗窃,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未遂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既遂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1)夜间入户盗窃的;
(2)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3)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6)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7)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8)流窜作案的;
(9)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盗窃的;
(10)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免除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的除外):
(1)归案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被害人的;
(2)盗窃近亲属财物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指导意见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指导意见有法律效力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欠条之所以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精神,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能证明有欠债事实的内容。
2、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3、欠条的取得必须合法。
最后,欠条到底是否有效,还要通过法庭的认可,被法庭采信。
1、必须是能够证明有欠债事实的内容。就是说欠条上要有明确的欠债人、债权人、借钱时间、金额等必备要素,否则不能证明谁欠了谁的钱,或者欠多少钱,这个欠条的证明力就不够;
2、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就是说如果这个欠条必须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如果你拿着刀子逼着我写一个欠条,那么是无效的。或者你趁我喝醉了骗我写的,也不行。
3、欠条的取得必须合法。道理就不用细说了。
民事诉讼法要求谁主张,谁举证。你说到的别人利用你在书上的签名伪造了欠条,从法律上看它的取得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如果你认为它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你必须证明。比如,你可以证明除了签名,其他内容都不是你的笔迹,因此不予承认。你也可以通过其他证人证明,这个欠条是某人自己伪造的等等。
总之,并非别人手中有这么一个欠条就一定被证明有效,也并不一定就会无效。关键还是要双方各自举证,证明自己的观点,然后能够让法官相信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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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指导意见有法律效力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欠条之所以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精神,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能证明有欠债事实的内容。
2、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3、欠条的取得必须合法。
最后,欠条到底是否有效,还要通过法庭的认可,被法庭采信。
1、必须是能够证明有欠债事实的内容。就是说欠条上要有明确的欠债人、债权人、借钱时间、金额等必备要素,否则不能证明谁欠了谁的钱,或者欠多少钱,这个欠条的证明力就不够;
2、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就是说如果这个欠条必须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如果你拿着刀子逼着我写一个欠条,那么是无效的。或者你趁我喝醉了骗我写的,也不行。
3、欠条的取得必须合法。道理就不用细说了。
民事诉讼法要求谁主张,谁举证。你说到的别人利用你在书上的签名伪造了欠条,从法律上看它的取得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如果你认为它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你必须证明。比如,你可以证明除了签名,其他内容都不是你的笔迹,因此不予承认。你也可以通过其他证人证明,这个欠条是某人自己伪造的等等。
总之,并非别人手中有这么一个欠条就一定被证明有效,也并不一定就会无效。关键还是要双方各自举证,证明自己的观点,然后能够让法官相信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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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听说中国公证协会小额遗产出台了相关意见书,我想了解一下是关于什么内容的,还有顺便说一下公证告知书的格式。
[律师回复] 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2016年2月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办证效率,方便当事人取得小额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继承的单笔遗产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具体限额由各地方公证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项规定 的最高限额内确定具体标准;
(二)申请继承的遗产为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基金、证券账户内的资产、职业年金等财产;
(三)申请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四)申请人保证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且无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条 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可以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提出公证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遗产权利凭证或者证明;
(四)载明被继承人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承诺书;
(六)与申请公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
(二)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三)当事人是否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公证员通过书面审查、询问未发现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不再进行核实。
第五条 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继承公证,应当通过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被继承人有无遗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
(一)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二)公证员在审查中发现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有重大疑义;
(三)申请人有不诚信记录;
(四)继承关系较为复杂或者继承人之间有争议;
(五)公证员认为不适用本指导意见的其他情形。
~ 1 / 4 ~
第七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以上为中国公证协会小额遗产的指导意见书
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航总局公布《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  国家民航总局日前公布了《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乘客乘坐的航班延误了,将可能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央视《经济信息联播》26日晚播出该消息:  很多人都关心,如果自己乘坐的航班延误了,是不是可以拿到补偿,又该拿多少补偿昨天,国家民航总局公布了《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根据这份意见,今后您在座飞机的时候,如果是因为航空公司自身造成的长时间延误,您将可能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个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标准分为两个,一个是延误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另一个是延误超过8小时以上,对于这两种情况,航空公司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补偿方式可以通过现金、购票折扣和返还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为了不再造成新的延误,经济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航空公司可以采用登记、信函等方式进行;机场应该制止旅客在航班延误后,采取“罢乘”、“占机”等方式影响航班的正常飞行。  国家民航总局表示,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案由各航空公司自行制定。按照民航总局的计划,今年国内所有航空公司都将制定并公布《旅客服务承诺》,对航班延误给予旅客补偿的标准和办法是其中的主要内容。  目前上航、海航、川航、南航、东航和国航等六家航空公司已经公布《旅客服务承诺》,但还没有制定具体的补偿办法。  新闻链接:5月份航空公司航班延误率排名  有些观众向我们反映,说最近航班延误的情况又有所增加。记者今天从民航总局了解到,今年头5个月,航班延误的确比去年同期增加了一个百分点。我们来看一下,五月份国内九家航空公司航班延误率排名。  按航班延误率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东航为24.46%;川航,23.62%;国航,21.76%;南航,21.63%;山东航,15.86%;深航,15.74%;厦航,14.33%;上航,13.67%;海航,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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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下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麻烦专业人士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其中涉及劳动争议(含社会保险)的意见共6条,为便于集中阅读,提取汇总如下(后附会议纪要全文):
关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
9.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10.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严格依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防止认定劳动关系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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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的指导意见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认罪认罚从宽的指导意见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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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听说最高院的量刑标准有所完善,故想了解下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2017的内容?谢谢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受贿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参看刑法修正案
(九):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我是一个广东人,最近因为家里面的一些私人原因,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量刑指导意见2017有没有什么变化的相关信息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早在2014年已有出台,现在时隔3年,再2017年次修订,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下面由我在本文整理介绍最高法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最新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以上就是一些有关于量刑指导意见2017有没有什么变化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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