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为有几种2024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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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行为有几种2024

一、商标侵权行为有几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该条又可分成四种商标侵权的形式:

(1)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

(2)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

(3)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

(4)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注册商标到期怎么办

商标专用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的实际保护期是无限长的。在适用注册原则的国家,一般都允许商标专用权人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续展而延长其商标权的保护期,而且对续展的次数不加限制,意味着商标权的保护期可以通过续展延长。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注册商标续展时,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向国家商标局提交续展申请,填写《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缴纳申请费(续展一个类别450元),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续展后,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对于明显违反现行商标法律或有关规定的不予核准,驳回申请。

商标续展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续展注册申请不服的,应在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

对商标侵权的判定采取的是“双重近似标准”,即“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该标准,只要行为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近似商标,而不论该行为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均认定为侵犯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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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有几种
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α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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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的商标是在前年的时候开始使用的,在平台被举报之前,我一直以为他是自己注册了的,结果今年他被告知商标侵权了,我才知道他是盗用的别人的,被人举报了,请问构成商标侵权的几种情形?
[律师回复] 如何认定商标侵权,又有哪些行为会构成商标侵权呢?据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这种行为是最常见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它主要包括四种行为:一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三是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由于故意实施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企业往往具有较大的隐蔽性,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行为就成为我们最容易发现,也是最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由于商标侵权商品要通过销售环节,才能使侵权人实现非法获利,才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才能对商标注册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所以针对销售商的商标侵权极为常见。
3、伪造、擅自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
商标标识是商标的载体,是商标的物质表现形式。有人将制造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比喻为商标侵权和假冒行为的源头。因此,我国《商标法》将此类行为明确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加以禁止,是从根本上防止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发生。而且我国《刑法》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确定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可见对此行为非常严厉。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项规定是反向假冒,具体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帖附的商标消除、变动或者更换,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销售的行为。一般来说,这种做法是居于市场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扼杀新生的潜在的竞争对手,使其商标永远无法与消费者建立联系,无法形成自己独立的销售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在国外,一般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由于这种行为是利用商标进行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则利用《商标法》对其进行调整。
5、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加工、生产工具、生产技术或者经营场地等便利条件的;
7、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标识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这种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行为的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是商标申请在先,企业登记注册在后,往往是企业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搭便车的行为,这些企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的名称,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权。
8、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9、将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宣传或者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这类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两种类型:第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第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他人提供的产品、服务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10、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侵权侵权商业秘密,应承担哪种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任何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首先是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是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特别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十种主要的民事责任,对于信息的侵权责任可以适用六种主要的责任: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排除妨碍、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损害赔偿。
其次是行政责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进行查处,对确认侵权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包括
(1)责令停止侵权,
(2)根据情况处以1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3)处理侵权物品。对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最后可以是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我男朋友去年给创业了,生意都很平淡的,现在被人怂恿,还使用别人的商标了,就怕告知会被侵权的,商量质量也不太好,在何种情况下使用商标不侵权呢?
[律师回复] 商标确认不侵权之诉,指当事人对于商标注册人向执法机关提出的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确认该行为不侵犯商标权的起诉。发生在去年并延续至今的“彼得兔”商标案件,使人们对确认不侵权之诉有了新的认识。该案中,在工商部门根据商标注册人的投诉受理该案的同时,被投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并被受理。前不久,工商部门依据商标法律的有关规定认定被投诉人构成商标侵权并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遂向上级工商部门提起复议,在上级工商部门作出维持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后,近日,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一、商标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条件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商标确认不侵权之诉如同一般民事诉讼一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原告为涉嫌侵权人;
(二)有明确的被告,如被告为商标注册人、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或商标共有人等;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商标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特点和适用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商标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概念和内容,但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法理,该诉在理论上和现实中是存在的。另外,原告只是针对被告指控其侵权的行为而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不侵权,一般并不主张被告的行为侵权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商标确认不侵权之诉与商标行政执法和商标司法工作的关系。即使当事人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行政机关在此之前所立的案件仍然可以继续进行,当事人如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从而进入司法程序,无需等待法院裁定结果作出。同样,如果商标所有人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被告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受理法院如果为同一法院甚至同一法庭,为避免审判结果不一致,则应当并案审理。如果受理法院为不同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的司法精神,如果一个法院受理侵权纠纷,另一个法院受理确认不侵权纠纷,不应当各审各的,而应由一个法院审理。由于一般都是确认不侵权起诉在先,因此按照先受理立案原则,后立案的法院应当将侵权诉讼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当然,对此做法,理论界、司法界也有人持不同意见,原因是由于确认不侵权之诉,属于一种消极的、防御性的诉讼,如果权利人不积极配合参与诉讼,不利于查清事实,因此,不应当由先立案法院审理,而应当由受理侵权之诉法院审理,由被控侵权人行使不侵权抗辩。
三、商标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
(一)积极意义:有助于被指控侵权方积极主张权利,实现自我法律救济;有助于指控侵权方谨慎行使投诉权和起诉权;有助于加强司法监督;同时,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提高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和效率。
(二)消极意义:如果被指控侵权方任意行使诉权,一方面会降低行政执法的效率,另一方面,诉讼的旷日持久可能会给权利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四、如何处理好商标确认不侵权之诉与商标行政执法的关系
在“彼得兔”案件中虽然只有一个案件事实,但实际上出现了两个诉讼,第一个诉讼是确认不侵权之诉,属民事诉讼,原被告分别是被投诉人和商标注册人;第二个诉讼是行政诉讼,原告仍然是被投诉人,被告则为工商机关。在两个判决没有作出以前,我们可以假设一下可能出现的结果:第一个诉讼,法院判定确认不侵权之诉成立.被告若服,则判决生效,被告不服,则可以提起上诉;同样,法院如果判定确认不侵权之诉不成立,原告若服,则判决生效,原告不服,则可以提起上诉。第二个诉讼,也可能出现两种结果,原告胜诉或败诉,原告、被告接受判决或原告、被告提起上诉。如果两个诉讼发生在不同辖区,法院的判决很可能并不一致,可以想象,这将导致多么复杂的结果组合。
可见,商标确认不侵权之诉使一些可能并不复杂的商标案件变得扑朔迷离,也确实给商标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考验。那么行政执法机关应如何处理好商标确认不侵权之诉与行政执法的关系呢?
首先,应当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恰当、程序严密。在认定侵权过程中应当认真调查取证,采用多种手段,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如关注社会反应,必要时召开专家、学者以及普通消费者参与的咨询会,甚至可以在互联网上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开放式地听取公众的意见。
其次,避免畏难情绪和克服惧诉心理,既做到积极主动执法,又要做到敢于接受司法监督。
思考二
使用他人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行为的认定
在一些涉嫌侵权的商标案件中,当事人往往认为,由于商标注册人未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所以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该注册商标不会导致公众混淆或误导,不会构成商标侵权。如在去年发生的“彼得兔”商标案,当事人的理由之一是商标注册人(国外出版商)虽然在书籍商品上获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但由于目前在我国,出版单位要通过核发经营许可证的方式才能进行图书生产经营,迄今为止,我国主管部门尚未批准任何外资机构或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生产图书,因此商标注册人既未在中国出版过图书,也未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也就是说商标注册人未实际使用过该商标,故当事人在图书上使用其商标的行为不会造成购书者的混淆,并由此推断不会给商标注册人造成损害,从而不构成商标侵权。这一观点是否成立,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究。
首先,关于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使用可以分为狭义上的使用和广义上的使用,狭义上的使用指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使用于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上;广义上的使用则还包括商标的广告宣传使用、商标的交易使用如商标转让、许可以及商标的注册使用如注册人名义变更、重新申请以及续展等,甚至还包括在不相同、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可以看出,一方面,商标使用的外延非常广泛,商标使用与商标未使用也没有严格的界限,商标使用与否只具有相对意义,绝对意义上的商标不使用是不存在的。另一方面,商标实际使用即商标的狭义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使用于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上,且这种使用给注册人带来某种直接的现实的和具体的利益的行为。与此相反,未实际使用则只能给商标注册人带来某种间接的预期的和抽象的利益,对于商标注册人来说,其商标实际使用或未实际使用甚至任意处置,乃是其权利范围内的事情。而对于他人来说,如果擅自使用,均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构成。退一步说,一个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但该商标在未撤销前,其权利仍然是存在的;即使他人提出撤销申请,其权利状态至少仍然是待定的。而且商标专用权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仍然可以主张在此之前的权利。
其次,关于混淆和误导。商标侵权的客观结果之一是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导,反过来说,混淆和误导均是商标侵权构成的必要条件。但许多人常把混淆和误导混为一谈。其实混淆和误导有一定的区别:混淆,是指商标侵权行为造成了普通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来源的模糊、错觉甚至混乱,是认识上的表现;误导,是指商标侵权行为既可能造成普通消费者因分不清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发生无意识的甚至错误的购买行为,也可能是消费者虽然分清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但仍然因为分不清混淆者和被混淆者的关系或者因为被混淆者有较高知名度、良好信誉而发生的有意识的购买行为。可见,误导更多地是行为上的表现。另外,在二者关系上,混淆一定构成误导,但误导未必一定是因为混淆。也就是说,在一些案件中,虽然当事人的行为没有造成混淆,但只要误导了消费者,仍然构成侵权。
再次,关于商标侵权的损害后果问题。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损害后果,由于侵犯知识产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商标侵权损害的表现是多方面的,但其共同特点是对商标注册人造成了某种不利的、消极的影响且给擅自使用人带来了有利的、积极的影响。按照一般分类,知识产权侵权损害可分为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实际损害和预期损害,显形损害和隐形损害,未得利益的损害和应得利益的损害等。行为人不管造成了哪方面的损害,都意味着侵权后果已经发生。在一些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注册人虽然未在注册国内就该商标从事商业活动,但行为人的擅自使用仍然对注册商标造成了某种损害或淡化,虽然这种损害可能只是抽象的和未然的。另外,从法理上看,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即注册商标绝对保护原则。虽然,为保护公众利益、他人在先权益以及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商标法同时作出了商标的合理使用、保护在先权利以及对驰名商标进行扩大保护的个疑性、特殊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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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有哪几种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归纳为以下几种:1)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等待的商标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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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公司的商标疑似被人侵权了,对我们公司的日常运作造成非常大的影响啊,现在老板已经着手处理这件事情了,已经请了律师介入帮忙解决了,请问商标侵权的行为方式有哪几种啊
[律师回复]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商标使用形式,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未经许可实施此种行为,无论属故意或过失,均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这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
1、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2、未经商标权人委托或者授权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3、超越商标权人授予的权限任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4、销售属于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第四种侵权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完毕。
我和几个朋友开了一个公司,公司注册了自己的商标了,现在有个公司仿冒我们公司的商品往外卖,我发现了这个问题就告他们公司了,构成商标侵权的几种情形?
[律师回复] 如何认定商标侵权,又有哪些行为会构成商标侵权呢?据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这种行为是最常见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它主要包括四种行为:一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三是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由于故意实施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企业往往具有较大的隐蔽性,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行为就成为我们最容易发现,也是最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由于商标侵权商品要通过销售环节,才能使侵权人实现非法获利,才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才能对商标注册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所以针对销售商的商标侵权极为常见。
3、伪造、擅自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
商标标识是商标的载体,是商标的物质表现形式。有人将制造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比喻为商标侵权和假冒行为的源头。因此,我国《商标法》将此类行为明确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加以禁止,是从根本上防止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发生。而且我国《刑法》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确定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可见对此行为非常严厉。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项规定是反向假冒,具体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帖附的商标消除、变动或者更换,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销售的行为。一般来说,这种做法是居于市场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扼杀新生的潜在的竞争对手,使其商标永远无法与消费者建立联系,无法形成自己独立的销售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在国外,一般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由于这种行为是利用商标进行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则利用《商标法》对其进行调整。
5、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加工、生产工具、生产技术或者经营场地等便利条件的;
7、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标识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这种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行为的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是商标申请在先,企业登记注册在后,往往是企业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搭便车的行为,这些企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的名称,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权。
8、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9、将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宣传或者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这类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两种类型:第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第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他人提供的产品、服务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10、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侵犯商业秘密种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侵犯商业秘密种类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正当手段”应以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合乎常理的行为方式为标准,凡以违反商业道德、超越合理界限的方法获取商业秘密的,均构成侵权。
也可借鉴国外的立法,如《统一商业秘密法》在排除正当手段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不正当手段,其中正当手段包括发现、以反向工程发现、在商业秘密所有人授予的使用许可项下发现、从公开使用或展出的产品中观察得来、从公开的文献中得到五种。

二,不正当地披露或使用,即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信任关系的披露或使用,即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种形式一般是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等内容的规定。

四,
第三人恶意获取和使用,即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系由非法手段得来,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善意第三人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判断善意的要分析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属于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的来源为非法以外,还应有明确的时间标准,一旦商业秘密权利人将
第二人非法窃取或违约披露等事实通知善意第三人,其善意即自行终止,商业秘密权利人发出的通知是划分善意与恶意第三人的时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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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侵权行为有几种?
我国《商标法》中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一共有七种,分别是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相同或者是近似商标的、销售侵犯商标权人商标所用商品的、伪造或者是销售假的他人商标的、为他人侵犯商标权人商标权提供便利或者是帮助行为等,一般来说,只要是因商标而造成了他人的损失的,就可能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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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几种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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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弄了一个自己的品牌,但是被我的朋友发现了,他竟然拿我的品牌去打仗了一个商标,而且我没有任何证据,我想将他起诉,不知道是否可以,所以想问一下,对于商标侵权的行为种类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商标使用形式,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未经许可实施此种行为,无论属故意或过失,均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这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
1、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2、未经商标权人委托或者授权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3、超越商标权人授予的权限任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4、销售属于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第四种侵权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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