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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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存在犯严重疾病出于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不危害社会的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的,可以按照法律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待特殊原因消除后收监执行。
服刑人员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一、服刑人员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一)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二)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三)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二、申请监外执行程序

(一)对于罪犯却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罪犯所在单位可提供有无伪病、伪病诈病以及自杀、自残蹬情况供医生参考。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书面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二)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执行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监狱执行罪犯的监督改造。

(三)罪犯在出监之前,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原关押监狱应及时将罪犯的监督改造。

(四)罪犯在监狱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原关押监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的解释。

(五)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对刑期未满的罪犯,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后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执行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六)对家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可以将罪犯及其档案材料转给其居住地的监狱管理机关,由该机关指定一个就近的监狱负责管理。在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时,收监执行;刑期届满的,办理释放手续。办理监外执行的程序

三、收监执行的条件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监:

1.重新违法犯罪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机关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3.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4.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刑期未满的;

5.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或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二)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或保外就医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时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内,当监外执行原因消失(例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刑期仍然未满的,应据需收监执行;刑期已满的则应及时释放。如果罪犯自伤自残、抗改、可能危害社会,即便存在监外执行的原因也不能批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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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在监狱怎么监外执行?
服刑人员在监狱监外执行,应当符合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保外就医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保外就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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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监外服刑,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是
[律师回复] 1、前提: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并且还在执行过程中。被判处死刑的罪犯 已经被剥夺了生命自由 不存在暂予监外执行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大多是罪行严重 主观恶性比较深的罪犯 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 如果允许其暂予监外执行 势必造成不安定的社会影响 使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失去信心。被判处管制或者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属于开放性的刑罚 即不关押而放到社会上对其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也没有暂予监外执行的必要。
2、具体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至于罪犯所患何种疾病属于严重疾病 需要保外就医 需要由执行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以防止一些人利用此规定 逃避刑罚的执行。而确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来出具证明文件 也是为了防止各种医院都出具证明文件 造成执行中的混乱 使执行机关难以确定。在 如果罪犯患有的疾病危害到自己或者其他人的生命健康 靠关押场所的医疗条件难以治好的疾病 可以认定为严重疾病等。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是人道主义原则的重要体现。其目的是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在执行场所执行刑罚 而使罪犯回到家庭中 得到更好的照顾或者照顾好婴儿。
(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生活不能自理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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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内服刑人员如何监外执行无期徒刑能不能监外执行
[律师回复] 一、狱内服刑人员如何监外执行
1、对于罪犯却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罪犯所在单位可提供有无伪病、伪病诈病以及自杀、自残蹬情况供医生参考。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书面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执行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监狱执行罪犯的监督改造。
3、罪犯在出监之前,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原关押监狱应及时将罪犯的监督改造。
4、罪犯在监狱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原关押监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的解释。
5、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对刑期未满的罪犯,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后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执行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6、对家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可以将罪犯及其档案材料转给其居住地的监狱管理机关,由该机关指定一个就近的监狱负责管理。在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时,收监执行刑期届满的,办理释放手续。
二、无期徒刑能监外执行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4)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什么是监外服刑以及监外服刑如何执行
[律师回复] 1、监外服刑的前提是“刑期已经过半,在羁押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对于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重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在此范围之列。
2、由此看来,监外服刑的条件与我国刑法中规定假释的条件基本一致,但假释的基本内涵与“部分服刑人员在监外服刑”的司法改革理念有区别,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而“监外服刑人员必须参加每天不少于一个小时的公益劳动”,可见两者有差别,前者是附条件释放,后者是在监外服刑,性质的迥然差异,确定是两项不同的制度。
3、根据监外服刑的条件,符合监外服刑的服刑人员,实际上,也同时符合假释的条件,那为什么不将这部分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假释,而是作为服刑人员在监外执行呢?如果说作为一项试点,未尝不可,毕竟每一项制度的推行必须有理论的支持和实证的检验,试点过程中,可以适当的突破现有法律规定。但是作为一项制度来推广,与现有的立法冲突却难以避免。
4、服刑人员的服刑场所,刑事诉讼法等立法对此规定十分明确,如何实施减刑、假释,程序要求十分严格,执行机关、服刑场所、服刑方式不是执行机关自己可以随意改变的,必须依法执行,否则,就是程序违法。我国刑罚的目的应该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改造和教育是我国刑罚的功能。
5、自上个世纪初期,刑罚的目的刑理论取代了报应刑理论。我国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不是基于单纯的报复主义和惩罚主义,而是为改造人类的历史使命出发,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最大限度的将犯罪分子改造成新人。
6、因此,体现到具体的制度建设,在刑事诉讼程序上,设置不起诉制度,在刑事实体法上,规定缓刑、减刑、假释制度。从实体到程序的整个诉讼过程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
7、就目前而言,我国的监外服刑主要就是指假释。当然要想获得假释,自然就要满足规定的条件,而法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是属于累犯或者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律是不得适用假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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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监外执行该如何执行
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书面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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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监外执行有什么条件,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监外执行的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监外执行顾名思义就是在外执行刑罚,实际上无论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还是《法》规定的都是暂予监外执行而不是监外执行,也就是说在我国并没有监外执行的规定。普通民众往往将缓刑当成监外执行,实际上两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我国法律对暂予监外执行有如下规定: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1、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在内服刑的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年老多病或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2、对于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服刑人员,或者自伤自残的服刑人员,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二)办理的程序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管长同意,依据服刑人员的病残情况,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做病残鉴定; 2、根据病残鉴定结论,集体研究审查; 3、经研究同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要确定取保人,并办理取保手续; 4、将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省管理局审批。省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小组每月集体研究一次,有死亡危险的及时办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5、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取保人带回,并及时到公安派出所报到。取保人要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三)收监执行的条件 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监: 1、重新违法犯罪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机关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3、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4、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刑期未满的; 5、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或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或保外就医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时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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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内服刑人员如何监外执行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执行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监狱执行罪犯的监督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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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患什么样的病才能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
[律师回复] 正在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残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者,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周期性精神病等。  
二、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心脏功能在以上。  器质性心脏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发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  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  
三、高血压病III期。  
四、空洞型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  患有肺胸膜性疾病,同时存在严重呼吸功能障碍者,如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外伤性血气胸、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等。  
五、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  
六、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双侧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等。  
七、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经治疗不愈者。  脑血管疾病,如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等。  颅内器质疾病,如颅内肿瘤、脑脓肿、森林脑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严重颅脑外伤等。  
八、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  各种脊髓疾病,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  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治疗无效、生活不能自理者。  
九、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  
十、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  十
一、胶原性疾病造成脏器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结节性多发动脉炎等。  十
二、内分泌腺疾病,难以治愈者,达到丧失劳动能力者,如脑垂体瘤、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机能亢进、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  十
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十
四、寄生虫病侵犯肺、脑、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生活不能自理者。寄生虫病包括囊虫病、肺吸虫病、中华分枝睾吸虫病、丝虫病、血吸虫病等。  十
五、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遗有严重功能障碍,各种重要脏器手术治疗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丧失劳动能力者。  十
六、消化器官及其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症,如重度粘连性肠梗阻,反复发作,不宜治愈者。  十
七、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者。  十
八、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后在骨关节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  十
九、脑、脊髓外伤治疗后遗有痴呆、失语(包括严重语言不清),截瘫或一个肢体功能丧失、大小便不能控制、功能难以恢复者。  二
十、双上肢、双下肢、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者。  截肢指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失去功能指肢体强直、畸型、肌肉萎缩、上肢必须达到手不能提物,下肢必须达到足不能持重。  二十
一、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双手手指缺损六个以上者。且六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指掌关节处离断,必须包括双拇指全失。  二十
二、两个以上主要关节(指肩、膝、肘髋)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治疗不见好转、相当于双下肢或双上肢或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丧失功能的程度,脊柱功能完全丧失者。  二十
三、各种恶性肿瘤经过治疗不见好转者。  二十
四、其他各类肿瘤,严重影响肌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或者全身状态不佳、肿瘤过大、肿瘤和主要脏器有严重粘连等原因而不能手术治疗或有严重后遗症。  其他各类肿瘤系指各种良性肿瘤或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  不能进行彻底治疗的甲状腺瘤、胸腺瘤、支气管囊肿、纵膈肿瘤等肿瘤压迫推移脏器,影响呼吸循环功能者。  严重的后遗症和癫痫、偏瘫、截瘫、胃痿、尿痿等。  二十
五、伤病后所致的双目失明或接近失明(指两眼视力均为一米内指数)。内耳伤、病所致的平衡失调,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二十
六、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有语言不清、严重咀嚼障碍,两者同时存在者。  二十
七、经专科防治机构(省、市职业病防治院所)确定的
二、三期矽肺、煤矽肺、石棉肺;各种职业性中毒性肺病及其他职业病治疗后,遗有肢体瘫痪、癫痫、失语、痴呆、失明、精神病等,职业性放射线病所致主要脏器有严重损伤者。  职业性中毒,系指在生产条件下,接触工农业毒物而引起的一种职业性疾病。  二十
八、同时患有两种(含两种)以上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  二十
九、艾滋反应阳性者。  三
十、其他需保外就医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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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监外执行期间是有可能会被收监的,这是由于可以被监外执行的条件是法定的,在这些法定的情形消失之后,或者是说在被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违法了,那么被执行者就有可能会被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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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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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有多少,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一、什么是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程序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或其他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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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监外服刑 监外服刑如何执行
监外服刑是在羁押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一类犯人,在监狱外服刑的一种形式。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书面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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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服刑人员监狱执行流程
[律师回复] 对于服刑人员监狱执行流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 对于罪犯却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罪犯所在单位可提供有无伪病、伪病诈病以及自杀、自残蹬情况供医生参考。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提出书面书面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人,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2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执行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执行罪犯的监督改造。
3 罪犯在出监之前,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原关押应及时将罪犯的监督改造。
4 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原关押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提出减刑或者假释的解释。
5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对刑期未满的罪犯,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收监;刑期届满后的,由原关押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执行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
6 对家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可以将罪犯及其档案材料转给其居住地的管理机关,由该机关指定一个就近的负责管理。在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时,收监执行;刑期届满的,办理释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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