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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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程序是:书写起诉书、提交相关材料诉讼、法院受理、法院审理判决等,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情况,如果双方可以协商进行处理的,那么是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情况来进行办理的。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程序是什么?

一、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程序是什么?

民间借贷纠纷一般都是走诉讼程序的,而诉讼程序如下:

1、债权人需要写起诉书,起诉书的内容包括原告、被告信息,诉讼的请求,起诉的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2、债权人需要收集民间借贷纠纷的证据。如借据、收据、欠条债权凭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提交起诉书、证据等的材料;

4、法院审查案件后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人要向法院预先交纳诉讼费用;

5、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当事人在出庭审理案件,法院作出判决后,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6、如果一方不执行法院判决书的,在另一方申请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流程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起诉人收集证据是非常重要的,还需要注意法院管辖权的问题,如果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行为的,还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二、民间借贷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诉讼主体的构成上,通常有两种倾向。一种是借款人出借人具有较为亲密的关系,可能是亲属、朋友,也可以是同事、同学等等,一般出借人出于帮助的心理。另一种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互不相识,通过中间人介绍借款,出借人一般出于牟利的心理,这类民间借贷中很多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比如有的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有的甚至就是高利贷

2、在借款的形式上,一般具有不规范性。通常只是简单的借据,只有借款人和借款金额,或者是连借据也没有,只能提供见证人。出现这些情况,是因民间借贷的双方往往具备特殊身份关系,总是碍于情面或出于纯朴的人格信用,而大多不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只是草草几笔,写的非常简单。

3、在借款的约定上,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或者没有利息的约定,或者没有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的约定,存在借款合同要件的缺失。这与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常识尤其是民事法律方面的基本知识相当淡薄、缺乏有很大的关系。

4、在借贷的担保方式上一般都约定不明确。民间借贷的担保最常见的有两种,即保证抵押,当事人一般将其作为借据中的一项条款来处理,但借贷的双方在有保证人保证时往往只让保证人签个字,也不注明是保证人,为以后出现纠纷法院处理时确定不了是保证人还是见证人埋下隐患。还有的仅写明为“担保人×××”,具体的权利义务未注明,为将来产生纠纷埋下了隐患。另外在约定抵押时,机动车抵押和房屋抵押又占多数,但这两种抵押却很少有人进行抵押登记,以致在出现纠纷时,当事人自己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办理的,特别是不同的民间借贷事项,是可以用不同的方法来进行办理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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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大额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注意事项 一、确认抵押权、保证等担保的合法有效 二、诉讼前财产调查 三、准备 四、庭审审理焦点 这里的大额民间借贷纠纷一般指的是500万以上标的的诉讼。讨论的前提是债权有效。 一、确认抵押权、保证等担保的合法有效 对于大额民间借贷,一般都有抵押权或保证等担保方式。因此,在诉讼前确认抵押权及保证是否合法有效显得相当重要。 1、确认抵押权、保证合法有效,绝对不是仅仅看合同上在抵押人、保证人处有无签章那样简单。以例释之。 (1)如抵押权。在现实生活中,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贷实际上普遍存在,而我国法律对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贷在法律层面是否定的,即不认可其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有逐渐放宽的趋势,但在法律层面目前没有明确承认。如借贷发生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但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权有时可能办理在了债权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丙名下。 这时就产生问题了,表面上自然人丙享有抵押权,但丙与乙公司并无实际借贷关系,实际借贷发生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根据担保物权依附于主债权的法理,因为丙与乙方之间无债权关系所以抵押权不存在。如果主张抵押权系根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债权而设立的,则存在以下矛盾: 1、既然债权系发生在甲乙之间,丙享有抵押权有何依据? 2、甲乙系公司之间借贷,如否定其效力,抵押权还存在吗? 以上只是举了现实中常见的例子,原告在诉讼之前一定要审查借贷合同主体同抵押关系主体是否一致,并认真研究抵押权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如发现有漏洞,应及时补正。 (2)、如保证人。在审判中经常听到保证人抗辩公章不是公司所盖或对外保证没有经过股东会批准等抗辩。对于公章是否为保证人所盖的问题,一般会启动鉴定程序,如鉴定公章为真,则推定为保证人所盖,如保证人主张为他人所盗盖,要承担举证责任。对于保证人称对外担保没有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抗辩,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事先知悉保证人对外担保审批程序事宜,一般不会支持保证人的如上抗辩。 综上,在审查抵押权以及保证是否合法有效的时候,一定不要局限于只是审查是否签章问题,一定要从抵押权及保证成立的实质构成要件上进行研究。如有漏洞,应尽可能及时补正。 二、诉讼前财产调查 1、对于抵押财产的调查,拥有抵押权并不意味着可以高枕无忧。谨慎起见,要调查如下内容: (1)、抵押的顺序,是第一顺位还是排在后面; (2)是否为最高额抵押,最高额为多少; (3)是否存在被查封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情况。 关于抵押顺序很简单,抵押顺位在前要优先受偿。 关于最高额抵押是实践中经常会出现问题的地方,如最高额抵押的最高额指的是本金最高额还是全部债权的最高额?实践中,青岛目前认为最高额为全部债权的最高额,如最高额抵押设定为1000万,那么本金、利息以及违约金等加起来在1000万以内享有优先受偿权,1000万以外的部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该问题要明确。 关于抵押财产被查封问题,也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根据我国现有的执行法律规定,对于查封的财产由首封进行处置,即如果甲拥有抵押权,但乙首先对该抵押财产进行了查封并进行了诉讼,那么对于该抵押财产的处置由乙方进行。由此,虽然在处置时甲方依然拥有抵押权即优先受偿权,但在程序上却受制于人,如果乙方发现抵押财产在偿付甲方后没有剩余,则乙方有可能会故意拖延执行,这样就使得甲方的抵押权长时间无法得到实现。实践中对待上述抵押权的困境,一般由甲方于乙方进行沟通,如协商未果,可申请共同的上级指定执行管辖,但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 2、对于债务人财产信息的调查。这里的财产包括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知识产权等的调查。实践中对于银行账户的调查在诉前是非常困难的,目前人民银行是不接受律师及个人调查他人银行信息的。另提醒要注意调查债务人的工商档案,笔者在实践中曾遇到这样的案例,在调查甲的工商材料时,发现甲有过名称变更,笔者记录下了甲之前的名称丙,之后去房地产部门调查时,输入丙的名字进行查询时,发现丙名下有房地产。这是什么现象呢?很简单,即有些公司名称发生变化了,名下财产按理也应该做相应更名,但该公司却故意不去办理财产更名,目的当时是为了防范自己的风险。 3、对于保证人财产的调查。对于保证人财产的调查不要掉以轻心。首先,如果保证人有财产,则如果保证人承担偿债责任,则多了一层保险;如果经查询保证人没有什么财产,那么也会根据该情况调整相应的诉讼策略。 三、准备 1、首先要确定管辖。对于大额诉讼来说,首先要确认的是在基层还是中院审理。青岛地区,1000万以上在中院审理,500万以上如果被告之一在外地,也要在中院审理。 2、确定债权数额,债权数额直接关系诉讼费,这个问题不同的要求不一样,有的要求严格,在诉状中必须写明利息并计算诉讼费,有的要求可以不写利息数额,交由审判法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补缴诉讼费。因此对于是否写明利息,最好是事先询问立案庭。 3、关于诉讼主体的确定,主要是被告的确定。对于被告的确定,要根据证据材料来确定,在此基础上要抱着“宁多勿少”的原则进行。有的原告看到案件有抵押权了,就以为高枕无忧了,对于其他被告觉得可列可不列,但当庭审发现抵押权是否存在都要进行严格审查时可能就会傻眼了。 4、对于律师费、违约金等,一般大额借款合同都会列明由违约的债务人承担。因此在诉状中要列明。 四、庭审审理焦点 (一)债权是否合法存在 1、如债权是否是公司与公司之间借贷,如系公司与公司之间借贷,现在有逐步认可其效力的趋势,但之前常见的判例是判决合同无效,但债务人要偿还债权人本金,有的判决支持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利息。 另外债权如果是转让而来,还要审查转让及通知等事宜。另债权是否已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也是要审理的常见问题。 2、债权是否实际发放。因为借贷合同为要物合同,要在借款发放后才产生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大额诉讼,在借款合同、收据之外,重点审查的是是否有交付的证据,大额诉讼往往要求有银行汇款材料。庭审中,如果原告主张是现金给付的,如果只是有合同及收据,没有其他证据,对于大额诉讼,原告诉求往往得不到支持。这点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本金以及利息数额 实践中重点审理的是利息数额问题,因为民间借贷中普遍存在高利息的情况,有的为了进行规避,采用了利息+违约金+管理费等方式,但在审理中,的原则还是很明确的,以上各项费用加起来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另外,民间债权人有时贪图小利,采用“息转本”的方式将利息转化为本金。其实,早就对该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会谨慎审查款项交付证据进行认定。 (三)抵押权及保证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对于该问题,前已述及,兹不赘述。
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吗
民间借贷纠纷适不适用普通程序,依据民间借贷纠纷的具体案情而定,案情比较复杂,争议的金额比较大等情形的,适用普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主要区别
1、一审终审。它不同于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是二审终审,而是一审终审。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2、审判组织不同。特别程序原则上采用独任审判制。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审限短。特别程序的审限原则上为30日。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4、审理的目的不同。在特别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目的是对一定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律事实加以确认,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的目的是解决民事争议,通过审判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这两种诉讼目的不同,采用的诉讼形式也不同,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
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
1.诚信缺失。
诚信缺失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诚信缺失在借贷中的主要体现是:一是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虚报自己的经济能力,达到借款目的;二是借款人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转借他人或用以高风险投资如炒股、博彩、或赌博;三是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限;四是到期不还故意拖欠。
2.还款能力丧失。
这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又一主要原因。特别是在金融风暴或经济危机时期,相当普遍的借款人向民间大量融资投向比较大的项目,如采矿、地产、船舶运输等,一旦大经济形势变化,资金链断裂,风险大幅度上升,还款能力逐步丧失。
3. 出借人追逐高额利润。
出借人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的利润,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
4.没有担保与抵押。
没有相应的担保或抵押,使借款人还款没有保证。
5.借款文书不规范。
借款文书不规范或干脆没有,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利息约定不明确,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借条不是借款人本人亲自书写,还有碍于双方友好关系,干脆没有任何文书,借款事实存在与否都很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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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提交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应提交下列材料:
1、证明主体资格的材料。
2、证明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四、收到有关证据材料后,在七天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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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排期开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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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讼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大额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注意事项 一、确认抵押权、保证等担保的合法有效 二、诉讼前财产调查 三、准备 四、庭审审理焦点 这里的大额民间借贷纠纷一般指的是500万以上标的的诉讼。讨论的前提是债权有效。 一、确认抵押权、保证等担保的合法有效 对于大额民间借贷,一般都有抵押权或保证等担保方式。因此,在诉讼前确认抵押权及保证是否合法有效显得相当重要。 1、确认抵押权、保证合法有效,绝对不是仅仅看合同上在抵押人、保证人处有无签章那样简单。以例释之。 (1)如抵押权。在现实生活中,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贷实际上普遍存在,而我国法律对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贷在法律层面是否定的,即不认可其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有逐渐放宽的趋势,但在法律层面目前没有明确承认。如借贷发生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但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权有时可能办理在了债权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丙名下。 这时就产生问题了,表面上自然人丙享有抵押权,但丙与乙公司并无实际借贷关系,实际借贷发生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根据担保物权依附于主债权的法理,因为丙与乙方之间无债权关系所以抵押权不存在。如果主张抵押权系根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债权而设立的,则存在以下矛盾: 1、既然债权系发生在甲乙之间,丙享有抵押权有何依据? 2、甲乙系公司之间借贷,如否定其效力,抵押权还存在吗? 以上只是举了现实中常见的例子,原告在诉讼之前一定要审查借贷合同主体同抵押关系主体是否一致,并认真研究抵押权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如发现有漏洞,应及时补正。 (2)、如保证人。在审判中经常听到保证人抗辩公章不是公司所盖或对外保证没有经过股东会批准等抗辩。对于公章是否为保证人所盖的问题,一般会启动鉴定程序,如鉴定公章为真,则推定为保证人所盖,如保证人主张为他人所盗盖,要承担举证责任。对于保证人称对外担保没有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抗辩,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事先知悉保证人对外担保审批程序事宜,一般不会支持保证人的如上抗辩。 综上,在审查抵押权以及保证是否合法有效的时候,一定不要局限于只是审查是否签章问题,一定要从抵押权及保证成立的实质构成要件上进行研究。如有漏洞,应尽可能及时补正。 二、诉讼前财产调查 1、对于抵押财产的调查,拥有抵押权并不意味着可以高枕无忧。谨慎起见,要调查如下内容: (1)、抵押的顺序,是第一顺位还是排在后面; (2)是否为最高额抵押,最高额为多少; (3)是否存在被查封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情况。 关于抵押顺序很简单,抵押顺位在前要优先受偿。 关于最高额抵押是实践中经常会出现问题的地方,如最高额抵押的最高额指的是本金最高额还是全部债权的最高额?实践中,青岛目前认为最高额为全部债权的最高额,如最高额抵押设定为1000万,那么本金、利息以及违约金等加起来在1000万以内享有优先受偿权,1000万以外的部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该问题要明确。 关于抵押财产被查封问题,也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根据我国现有的执行法律规定,对于查封的财产由首封进行处置,即如果甲拥有抵押权,但乙首先对该抵押财产进行了查封并进行了诉讼,那么对于该抵押财产的处置由乙方进行。由此,虽然在处置时甲方依然拥有抵押权即优先受偿权,但在程序上却受制于人,如果乙方发现抵押财产在偿付甲方后没有剩余,则乙方有可能会故意拖延执行,这样就使得甲方的抵押权长时间无法得到实现。实践中对待上述抵押权的困境,一般由甲方于乙方进行沟通,如协商未果,可申请共同的上级指定执行管辖,但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 2、对于债务人财产信息的调查。这里的财产包括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知识产权等的调查。实践中对于银行账户的调查在诉前是非常困难的,目前人民银行是不接受律师及个人调查他人银行信息的。另提醒要注意调查债务人的工商档案,笔者在实践中曾遇到这样的案例,在调查甲的工商材料时,发现甲有过名称变更,笔者记录下了甲之前的名称丙,之后去房地产部门调查时,输入丙的名字进行查询时,发现丙名下有房地产。这是什么现象呢?很简单,即有些公司名称发生变化了,名下财产按理也应该做相应更名,但该公司却故意不去办理财产更名,目的当时是为了防范自己的风险。 3、对于保证人财产的调查。对于保证人财产的调查不要掉以轻心。首先,如果保证人有财产,则如果保证人承担偿债责任,则多了一层保险;如果经查询保证人没有什么财产,那么也会根据该情况调整相应的诉讼策略。 三、准备 1、首先要确定管辖。对于大额诉讼来说,首先要确认的是在基层还是中院审理。青岛地区,1000万以上在中院审理,500万以上如果被告之一在外地,也要在中院审理。 2、确定债权数额,债权数额直接关系诉讼费,这个问题不同的要求不一样,有的要求严格,在诉状中必须写明利息并计算诉讼费,有的要求可以不写利息数额,交由审判法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补缴诉讼费。因此对于是否写明利息,最好是事先询问立案庭。 3、关于诉讼主体的确定,主要是被告的确定。对于被告的确定,要根据证据材料来确定,在此基础上要抱着“宁多勿少”的原则进行。有的原告看到案件有抵押权了,就以为高枕无忧了,对于其他被告觉得可列可不列,但当庭审发现抵押权是否存在都要进行严格审查时可能就会傻眼了。 4、对于律师费、违约金等,一般大额借款合同都会列明由违约的债务人承担。因此在诉状中要列明。 四、庭审审理焦点 (一)债权是否合法存在 1、如债权是否是公司与公司之间借贷,如系公司与公司之间借贷,现在有逐步认可其效力的趋势,但之前常见的判例是判决合同无效,但债务人要偿还债权人本金,有的判决支持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利息。 另外债权如果是转让而来,还要审查转让及通知等事宜。另债权是否已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也是要审理的常见问题。 2、债权是否实际发放。因为借贷合同为要物合同,要在借款发放后才产生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大额诉讼,在借款合同、收据之外,重点审查的是是否有交付的证据,大额诉讼往往要求有银行汇款材料。庭审中,如果原告主张是现金给付的,如果只是有合同及收据,没有其他证据,对于大额诉讼,原告诉求往往得不到支持。这点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本金以及利息数额 实践中重点审理的是利息数额问题,因为民间借贷中普遍存在高利息的情况,有的为了进行规避,采用了利息+违约金+管理费等方式,但在审理中,的原则还是很明确的,以上各项费用加起来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另外,民间债权人有时贪图小利,采用“息转本”的方式将利息转化为本金。其实,早就对该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会谨慎审查款项交付证据进行认定。 (三)抵押权及保证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对于该问题,前已述及,兹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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