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公告费300元,公告期60天。
如果被告失踪,法院需要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开庭传票的,公告所需的费用按规定是要先由申请人(原告)承担的,申请人可以将其列入诉讼费用,请求被告承担。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诉讼离婚律师委托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注意事项: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我国生效须先申请
对外国法院涉及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须由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承认后,才在我国生效。
如果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须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
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国内受理法院,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国外的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想在我国生效必须先进行申请,还有国外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必须让我国的人民法院对国外离婚判决进行判定之后,此判决才可以在中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