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中常见的职业病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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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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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常见的职业病包括尘肺,森林脑炎,接触性皮炎,职业性哮喘,职业性肿瘤和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眼病等。在被鉴定成职业病的情况下,员工是可以享受到工伤待遇的,但是不是职业病,需要由职工所在地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鉴定。
劳动关系中常见的职业病都有哪些

一、劳动关系中常见的职业病都有哪些?

1、尘肺。有硅肺、煤工尘肺等 。

2、职业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内照射放射病等。

3、职业性化学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5、职业性传染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6、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8、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

9、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其他职业病。有职业性哮喘 、金属烟热等

二、职业病属于工伤吗?

职业病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业病的类型是很多的,简单理解职业病的话,就是员工患病的原因跟本人所从事的职业有关,比如煤矿工人患有尘肺病的可能性就很大,很多职业病属于长期慢性疾病,在整个治疗过程中,相关的治疗费用都由工伤保险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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