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能活动及声誉。
该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该财物一般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财物,而非某个人的财物。同时,也包括一些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如国内外旅游等。
( 二 )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人员以 " 回扣 " 、 " 手续费 " ,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单位行贿行为主要有:
(1)经单位研究决定的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
(2)经单位主管人员批准,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
(3)单位主管人员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施的行贿行为。
( 三 ) 主体要件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 " 单位 " ,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单位受贿罪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
( 四 )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二、单位行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的区别
一般来说,单位行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的区别界限在两个方面。
一是犯罪主体不同。
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二是给予财物的对象不同:
单位行贿罪是单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回扣、手续费;
对单位行贿罪则是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回扣、手续费。
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这里所讲的单位,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应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界限。区别在于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个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用单位的财物或者以单位的名义给国家工作人员等个人行贿,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应当以行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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