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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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生产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为了降低职员患职业病的概率,单位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啦防范、甚至是消除这些可能会导致职业病发生的因素。
生产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什么?

一、生产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什么?

1、生产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2、生产环境可以是大自然的环境,也可以是按生产过程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人工环境,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包括:

①自然环境中的因素,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

②房屋建筑或布置不合理,如有毒工段与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

③由不合理生产过程所致的环境污染,如氯气回收、精制、液化岗位产生的氯气泄液,有时造成周围10~20m环境的污染。还有其他因素。

如果是在面粉厂,职业危害因素是粉尘。粉尘分为两种,有机粉尘和无机粉尘。大部分情况下,劳动者都是被无机粉尘所侵害,比如石墨粉尘,煤尘。有机粉尘分为两种,一是生物性粉尘:来自动物植物的微小型颗粒,如来源于植物的材料:棉,木,茶,谷物,来源于动物的皮毛,骨为材料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二是化学合成性粉尘:人工合成的有机材料产生的粉尘,如有机的染料,塑料,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等等。

二、为了防范职业病的发生,单位需要做什么?

《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职员若是被鉴定为患了职业病,那么职员是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单位为了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一般都会采取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职业病发生的概率。这里的措施包括寻找、并防范生产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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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环境中氨的主要来源及危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室内环境中氨的主要来源及危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室内氨的来源  在我国北方地区,建造住宅楼、写字楼、宾馆、饭店等的建筑施工中,常人为地在混凝土里添加高碱混凝土膨胀剂和含尿素的混凝土防冻剂等外加剂,以防止混凝土在冬季施工时被冻裂,大大提高了施工进度。这些含有大量氨类物质的外加剂在墙体中随着湿度、温度等环境因素的变化而还原成氨气从墙体中缓慢释放出来,造成室内空气中氨浓度的大量增加。  同时室内空气中的氨也可来自室内装饰材料,比如家具涂饰时使用添加剂和增白剂大部分都用氨水。烫发过程中氨水作为一种中和剂而被洗发店和美容院大量使用。  另外随着人们对氟氯昂类物质破坏臭氧层的认识加深,目前世界范围内已开始禁止使用氟氯昂做为制冷剂。曾一度退出主导制冷剂地位的氨这种已经使用了一个半世纪的制冷剂,又被重新开始利用。这也是一种潜在的污染源。  
2、室内环境中氨的主要危害  按毒理学分类,氨属于低毒类化合物。氨是无色气体,当环境空气中氨达到一定浓度时,才有强烈的气味。人对氨的嗅阈值为0.5~1.0mg/m3.氨是一种碱性物质,进入人体后可以吸收组织中的水分,溶解度高,对人体的上呼吸道有和腐蚀作用,减弱人体对疾病的抵抗力。氨进入肺泡后易和血红蛋白结合破坏运氧功能。短期内吸入大量的氨可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头晕、恶心等症状,严重者会出现肺水肿或呼吸窘迫综合症,同时发生呼吸道症状。制造化学师协会规定,允许工作人员在低于100ppm的氨浓度下工作8小时。
环境污染损害损害赔偿的责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条件,加了诸多的限制。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且由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才可以免责。这样,构成污染环境的免责条件, 一是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二是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损害。具备了这样两个条件的不可抗力,才可以免责。对免责条件限制严格,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得到赔偿,这样的规定是有积极意义的。 2、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 第三人过错造成受害人污染损害,构成免责条件, 一是要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 二是加害人要对第三人过错举证; 三是这种免责条件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 3、其他免责条件 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为免责条件;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的,为免责条件;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场合,为免责条件。 (四)复杂性,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在环境中,首先有各个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交融,再者有各种物质、运动尤其是污染物之间、污染物与其它物质和能量之间的交融,使得环境污染损害的发生呈现多因一果或一因多果的现象。 (五)因果关系模糊性,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局外人和事后研究者会觉得事情是如此清楚明白,简直不言而喻,但事实上,要确定赔偿责任者是如此之艰难,它不仅是从事审判的法官公正、谨慎的职业要求所致,也因为让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虽非“与虎谋皮”亦似“与虎谋毛”,还因为许多环境污染事件与损害结果之间是一种间接的、可能的因果关系,存在一种叫做“科学不确定性”的模糊区。 (六)遗传性,环境污染损害的遗传性广义上是属于其长期性特点的,但我们还是将其另列出来,因为它已不同于长期性,它似乎已“脱离了”环境污染损害。 (七)面广人众, 从环境污染侵害发生的空间看,污染物往往在空气、水、土壤、生物等环境介质中进行复杂的物理、化学或生物、化学乃至核变化,通过迁移、扩散、交叉、接触及吸收和富集等,使人们的身体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或导致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致人损害,故环境污染损害在空间上具有广阔性,导致环境侵害受害方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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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工程质量的环境因素是什么
影响工程质量的环境因素较多,有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噪音、通风、振动、照明、污染等。环境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具有复杂而多变的特点,如气象条件就变化万千,温度、湿度、大风、暴雨、酷暑、严寒都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往往前一工序就是后一工序的环境,前一分项、分部工程也就是后一分项、分部工程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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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环境砍坏会对人类有什么危害,请回答。
[律师回复] 环境犯罪又称为危害环境犯罪、公害犯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因各国的社会发展、法律历史背景等实际情况的不同,各国的环境犯罪概念的内涵也不同,它主要取决于该国刑事立法的具体规定。
1、危害环境罪是指通过恶化环境而危害人身健康和财产等的犯罪
2、危害环境罪是指以破坏环境媒体的形式而危害人身健康、财产和环境的行为
3、危害环境罪是指危害生态系统自身的犯罪
4、任何人实施了法律所不许可行为或未履行某项法定义务,如果这种作为或不作为的结果危害了公众生命、健康、财产、道德或福利,或者妨碍公众行使或享有公众共有的权利,就构成了一项普通法上的罪刑,即公害罪
5、公害犯罪是指环境污染,或者是由于各种有害的制品对公众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威胁和危害,具有明显犯罪性质的行为等。
国外环境犯罪的概念的不同反映了各国环境刑事立法状况的不同。英美等适用单一刑事处罚的国家将一切程度不同的危害环境的行为都规定为环境犯罪,不要求危害环境需造成严重结果或情节严重,其对环境犯罪的规定只有“质”的要求,没有“量”的限制,所以反映在概念上也比较实用。而德国、日本等适用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国家,仅将严重的危害环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反映在概念上有“量”的限制,如果环境违法行为危害性较小,或者情节不甚严重的则不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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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条件,加了诸多的限制。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且由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才可以免责。这样,构成污染环境的免责条件, 一是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二是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损害。具备了这样两个条件的不可抗力,才可以免责。对免责条件限制严格,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得到赔偿,这样的规定是有积极意义的。 2、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 第三人过错造成受害人污染损害,构成免责条件, 一是要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 二是加害人要对第三人过错举证; 三是这种免责条件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 3、其他免责条件 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为免责条件;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的,为免责条件;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场合,为免责条件。 (四)复杂性,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在环境中,首先有各个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交融,再者有各种物质、运动尤其是污染物之间、污染物与其它物质和能量之间的交融,使得环境污染损害的发生呈现多因一果或一因多果的现象。 (五)因果关系模糊性,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局外人和事后研究者会觉得事情是如此清楚明白,简直不言而喻,但事实上,要确定赔偿责任者是如此之艰难,它不仅是从事审判的法官公正、谨慎的职业要求所致,也因为让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虽非“与虎谋皮”亦似“与虎谋毛”,还因为许多环境污染事件与损害结果之间是一种间接的、可能的因果关系,存在一种叫做“科学不确定性”的模糊区。 (六)遗传性,环境污染损害的遗传性广义上是属于其长期性特点的,但我们还是将其另列出来,因为它已不同于长期性,它似乎已“脱离了”环境污染损害。 (七)面广人众, 从环境污染侵害发生的空间看,污染物往往在空气、水、土壤、生物等环境介质中进行复杂的物理、化学或生物、化学乃至核变化,通过迁移、扩散、交叉、接触及吸收和富集等,使人们的身体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或导致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致人损害,故环境污染损害在空间上具有广阔性,导致环境侵害受害方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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