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是?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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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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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今社会中公司一般都会有自己的章程,因为章程就如同国家的法律法规一样,是为了更好的约束和管理公司内的事物,以方便公司内部高效有序运行。既然普通公司如此那么国有独资的公司更需要有自己的章程,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则、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等多项内容。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是?

为了规范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_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

第四条 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条 公司类型: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第五章 出资人名称(股东)

第十条 出资人名称: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______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______万元(注:没有该项的请自行删除),实缴出资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七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订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__人,其中______人由出资人委派,______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________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2、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可由董事兼任,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不是董事的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______名监事组成,其中______人由出资人委派,______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

监事会负责人由出资人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5、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费用有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任期为三年,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2、检查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按时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规、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计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解散;

4、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______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出资人确定的人员组成。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__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__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______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出资人所有。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须报出资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出资人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自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出资人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上述内容已经详实的列出了,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如果有性质相同的国有企业可参照其制定本公司章程,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制定时应结合公司特点,制定符合自己公司情况的章程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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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是由 单独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出资方式为 。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人缴纳出资计划如下:
(一)首次缴纳出资情况:
出资人名称缴纳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二)
第二次缴纳出资情况:
出资人名称缴纳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出资人
第十三条 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四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监事会;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
(注:前款第
(一)、第
(六)项可以根据情况,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五条 出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 人组成,其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董事每届三年(注:不超过三年),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 名,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出资人批准,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由 人组成(注:监事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监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由出资人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每届为三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由出资人在监事中指定或罢免。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形成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才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出资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出资人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有前款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三条 公司因章程前条第
(一)、
(二)、
(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由出资人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或:董事会)解释。本章程如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章程由出资人制定。(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出资人批准)。
出资人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出资人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带有下划线处,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的比例或者人数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样本所设定的比例或者人数。
五、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括号”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然后去掉括号。
六、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然后去掉所“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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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文怎么样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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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是由 单独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出资方式为 。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人缴纳出资计划如下:
(一)首次缴纳出资情况:
出资人名称缴纳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二)
第二次缴纳出资情况:
出资人名称缴纳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出资人
第十三条 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四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监事会;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
(注:前款第
(一)、第
(六)项可以根据情况,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五条 出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 人组成,其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董事每届三年(注:不超过三年),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 名,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出资人批准,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由 人组成(注:监事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监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由出资人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每届为三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由出资人在监事中指定或罢免。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形成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才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出资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出资人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有前款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三条 公司因章程前条第
(一)、
(二)、
(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由出资人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或:董事会)解释。本章程如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章程由出资人制定。(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出资人批准)。
出资人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出资人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带有下划线处,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的比例或者人数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样本所设定的比例或者人数。
五、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括号”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然后去掉括号。
六、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然后去掉所“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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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是由 单独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出资方式为 。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人缴纳出资计划如下:
(一)首次缴纳出资情况:
出资人名称缴纳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二)
第二次缴纳出资情况:
出资人名称缴纳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出资人
第十三条 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四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监事会;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
(注:前款第
(一)、第
(六)项可以根据情况,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五条 出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 人组成,其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董事每届三年(注:不超过三年),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 名,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出资人批准,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由 人组成(注:监事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监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由出资人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每届为三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由出资人在监事中指定或罢免。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形成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才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出资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出资人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有前款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三条 公司因章程前条第
(一)、
(二)、
(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由出资人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或:董事会)解释。本章程如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章程由出资人制定。(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出资人批准)。
出资人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出资人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带有下划线处,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的比例或者人数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样本所设定的比例或者人数。
五、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括号”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然后去掉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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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是由 单独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出资方式为 。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人缴纳出资计划如下:
(一)首次缴纳出资情况:
出资人名称缴纳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二)
第二次缴纳出资情况:
出资人名称缴纳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出资人
第十三条 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四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监事会;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
(注:前款第
(一)、第
(六)项可以根据情况,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五条 出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 人组成,其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董事每届三年(注:不超过三年),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 名,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出资人批准,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由 人组成(注:监事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监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由出资人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每届为三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由出资人在监事中指定或罢免。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形成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才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出资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出资人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有前款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三条 公司因章程前条第
(一)、
(二)、
(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由出资人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或:董事会)解释。本章程如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章程由出资人制定。(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出资人批准)。
出资人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出资人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带有下划线处,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的比例或者人数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样本所设定的比例或者人数。
五、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括号”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然后去掉括号。
六、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然后去掉所“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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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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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国有独资企业章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注意、非专业人士严禁擅自以法律条文或者法学专业文章作为实际案件的处理依据,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限制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决定重大事项的书面形式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如自行处理法律问题、企业应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或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公司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需要 、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律风险。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所列决定时,适用本节规定、遇到法律问题应委托律师处理。
第六十四条 【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公司都得有章程、设立。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节没有规定的 、
第二节的规定,适用本章第一节。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3,后果自负《公司法》 。第六十条 【公司登记与营业执照中的投资者身份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第六十三条 【年度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有限公司制定章程范本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公司制定章程范本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主营:(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填写)
兼营: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__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说明:按出资人数逐一填写)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
一)对公司合并、分立以及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
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决议,应由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____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在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__名监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__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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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章程范本?
总则、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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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前老板的公司要修改一些章程和制度,因为我对这些比较了解所以他问我,但我不知道具体的注意事项,想问一下国有独资企业章程修正案范本是什么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国有独资企业章程修正案范本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限公司于





日召开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变更公































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

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

条原为:




















现修改为: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2013






注意事项:

1
.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
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
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
不涉及的不需提交;
如涉及
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

“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
等。

3
.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
.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
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
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
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
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
.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若提交的是新章程,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
盖章或签名。

6
.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
30
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
30
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
生变动
30
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
45
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7

要求用
A4
纸、
四号(或小四号)
的宋体
(或仿宋体)
打印,
可双面打印;
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公司设执行董事)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各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广州市区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每届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 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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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章程范本是怎样的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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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公司章程的范本(一)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名称:海口贸易有限公司
(二)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区路号
二、经营范围:、的销售(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
三、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
股东:张身份证号:
46,以货币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于公司注册之日起(时间)内缴足。
五、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不设股东会,设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公司秘书。
㈠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⑴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⑶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⑷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⑸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⑹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⑺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⑻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⑼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⑽修改公司章程
⑾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以上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二)执行董事
1、股东任命1名执行董事。
2、执行董事每届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⑵执行股东的决定
⑶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⑸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⑺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⑻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⑽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⑵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⑷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⑹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⑻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1、股东任命(1-2名)名监事。
2、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⑴检查公司财务
⑵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⑶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⑷向股东提出议案
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讼
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公司秘书
1、公司秘书由股东任命和更换。公司设一名公司秘书。
2、公司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2)负责向社会公众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
(3)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询公司的相关情况
(4)筹备公司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5)管理股东材料和公司文件、档案
(6)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命执行董事(经理)张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七、财务管理制度与利润分配形式。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⑵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作为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⑶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营业期限: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年月日)
九、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⑴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⑵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⑶本章程一式贰份,股东壹份,公司登记机关壹份。
法定代表人签名:
股东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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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叔叔,去年投资了一家国有企业,现在是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份2%,我现在想要帮忙给问一下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股东权利,股东公司有什么权利?
[律师回复]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有谁制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注意、非专业人士严禁擅自以法律条文或者法学专业文章作为实际案件的处理依据,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限制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决定重大事项的书面形式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如自行处理法律问题、企业应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或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公司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需要 、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律风险。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所列决定时,适用本节规定、遇到法律问题应委托律师处理。
第六十四条 【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公司都得有章程、设立。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节没有规定的 、
第二节的规定,适用本章第一节。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3,后果自负《公司法》 。第六十条 【公司登记与营业执照中的投资者身份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第六十三条 【年度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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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是由 单独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出资方式为 。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人缴纳出资计划如下:
(一)首次缴纳出资情况:
出资人名称缴纳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二)
第二次缴纳出资情况:
出资人名称缴纳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出资人
第十三条 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四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监事会;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
(注:前款第
(一)、第
(六)项可以根据情况,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五条 出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 人组成,其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董事每届三年(注:不超过三年),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 名,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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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是由 单独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出资方式为 。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人缴纳出资计划如下:
(一)首次缴纳出资情况:
出资人名称缴纳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二)
第二次缴纳出资情况:
出资人名称缴纳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出资人
第十三条 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四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监事会;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
(注:前款第
(一)、第
(六)项可以根据情况,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五条 出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 人组成,其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董事每届三年(注:不超过三年),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 名,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出资人批准,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由 人组成(注:监事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监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由出资人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每届为三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由出资人在监事中指定或罢免。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形成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才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出资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出资人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有前款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三条 公司因章程前条第
(一)、
(二)、
(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由出资人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或:董事会)解释。本章程如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章程由出资人制定。(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出资人批准)。
出资人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出资人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带有下划线处,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的比例或者人数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样本所设定的比例或者人数。
五、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括号”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然后去掉括号。
六、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然后去掉所“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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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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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每届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
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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