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诉讼如何确定主体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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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企业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这样的企业诉讼如何确定主体,实体法和诉讼法上划定不一,应分情况区分看待其原告或被告地位。
个人独资企业诉讼如何确定主体

一、个人独资企业诉讼如何确定主体

确定个人独资企业诉讼的主体,应分情况看待。当其处于原告地位时,企业或投资人为原告,具体视发生争议的主体而定;但如果发生争议后,企业被解散、注销,则可以投资人为原告。当其处于被告地位时,以原告的诉请为准。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在我国的诉讼法和实体法上划定是不一致的。学术界一般以为,诉讼法上主体资格的享有是以实体法上享有实体权利为条件的,但是个人独资企业诉讼地位的确立是有违这一原则的。个人独资企业在实体法上没有独立法律人格,也就是不能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诉讼法上却赋予了其独立的诉讼地位。在《民诉意见》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作了明确划定“经由工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其他经济组织”,这一司法解释的划定,同时也为实务中准确处理个人独资企业案件增添了搅浑因素。

1、个人独资企业和企业投资人处于原告地位时,如果是企业发生的争议应以企业为原告;如果是企业投资人发生的争议应以投资人为原告;但如发生的争议后,企业被解散、注销的,则可以以企业投资人为原告。

2、个人独资企业和企业投资人处于被告地位时,以原告的诉请为准。原告诉请企业为被告的,直接列企业为被告;原告诉请企业投资人为被告的,直接列企业投资人为被告;原告既诉请企业又诉请企业投资人为被告的,可将企业和企业投资人共同列为被告。

上述观点的法律依据是:

1、上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形并不包括在《民诉意见》规定的十种必要共同诉讼中,所以一般以原告的诉请为准,人民法院不应随意的追加被告。

2、虽然实体法中规定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原告仅诉请企业为被告时,可以不追加企业投资人为被告来承担责任的理由是:企业投资人可以通过其他程序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无限责任,在《执行规定》第七十六条中规定了“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3、原告起诉企业和企业投资人时,列企业和企业投资人为共同被告是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所以可按普通情况共同诉讼对待。

二、个人独资企业依法转让、继续时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划定企业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可以依法转让或继续,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第27条划定的法定清算和自愿清算情形不包括企业被转让和被继续,等于说企业被转让或被继续后是不需要进行清算的。那么被转让或被继续后企业债务如何承担?按照法人企业承担债务的基本原理,企业债务是跟随企业财产的,企业财产不灭失,企业法律人格不消亡,企业始终要为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此时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已经发生了转让,受让人已经支付了对价,企业投资人也发生了变化,再让受让人承担原企业的债务即是加重受让人的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目前在这一题目上尚未有法律条文直接划定,只能根据法理判定:

1.企业发生转让时,原企业产生的债务直接由原企业投资人承担责任;现企业产生的债务由现企业和现企业的投资人承担责任;

2.企业发生继续时,按《继续法意见》第62条的划定处理,等于法定继续优先以继续财产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遗嘱继续和受遗赠的第二顺序以继续财产为限按比例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总结,个人独资企业诉讼如何确定主体,实体法和诉讼法上划定不一,应分情况看待。另外,个人独资企业依法转让、继续时法律责任如何承担,目前也尚未有法律条文直接划定,只能根据法理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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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第一款第
(一)项作了明确划定“经由工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具有诉讼地位的其他经济组织”,这一司法解释的划定,同时也为实务中准确处理个人独资企业案件增添了搅浑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涉及个人独资企业为被告的案件,在诉讼主体的确定上可谓五花八门:有的案件原告了企业,主动追加投资人为被告;有的案件原告了投资人,又主动追加企业为被告;有的案件原告既了企业,又了投资人,却以企业有法律人格,判断原告对投资人的不准确。以上题目的泛起说明对待这类案件实务界理解还不够一致。
笔者暂时肤浅地表明个人意见: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企业投资人处于原告地位时,如是企业发生的争议应以企业为原告;如是企业投资人发生的争议应以投资人为原告;但如发生的争议后,企业被解散、注销的,则可以以企业投资人为原告。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企业投资人处于被告地位时,以原告的诉请为准。原告诉请企业为被告的,直接列企业为被告;原告诉请企业投资人为被告的,直接列企业投资人为被告;原告既诉请企业又诉请企业投资人为被告的,可将企业和企业投资人共同列为被告。前述观点的法律依据是:
1、前述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形并不包括在《民诉意见》划定的十种必要共同诉讼中,所以一般以原告的诉请为准,人民不应随意的追加被告。
2、固然实体法中划定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穷责任,但原告仅诉请企业为被告时,可以不追加企业投资人为被告来承担责任的理由是:企业投资人可以通过其他程序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法》划定的无穷责任,在《执行划定》
第七十六条中划定了“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3、原告企业和企业投资人时,列企业和企业投资人为共同被告是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第三十一条和《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关于共同诉讼的划定,所以可按普同诉讼对待。
假如企业和企业投资人都作为被告参加了诉讼,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实务界也很困惑。其症结仍旧在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作出了不一致的划定,这一矛盾只有等待立法的同一才能终极化解。现阶段,笔者倾向于作实体判决时不判令企业和企业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或增补责任为宜,由于法律关于连带责任和增补责任的划定都是针对两个以上主体而言的,但考虑到企业和企业投资人两者有的诉讼地位,可以恍惚地判决企业和企业投资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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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发生转让时,原企业产生的债务直接由原企业投资人承担责任;现企业产生的债务由现企业和现企业的投资人承担责任;
二、企业发生继续时,按《继续法意见》第62条的划定处理,等于法定继续优先以继续财产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遗嘱继续和受遗赠的第二顺序以继续财产为限按比例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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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将个人独资企业定义为“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在立法上将个人独资企业这一企业主体与投资人这一个人主体严格界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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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属民诉意见中的“私营独资企业”,系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 “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属于主体适用范围,在民事诉讼中涉及个人独资企业应以该企业作为原告或被告,而不应以投资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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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算义务人应按照主管或投资关系确定: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非公司制的集体企业法人为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法人型联营企业为其联营各方,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为合资各方,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为其投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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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表决权效力发生争议的,以公司为被告,其他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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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会依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或者不按时召开股东会,股东要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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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补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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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违法抽回出资或股本的股东返还出资或股本的,可列帮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经理等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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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进入破产宣告程序后由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人民宣告企业破产后,应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等等。 正是基于类似上述法律依据,所以,在破产清算的法律实践中,在不少地方,破产企业清算组拥有公章,直接以自己作为机构的名义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催收债务、对外签订让破产企业承担法律义务的合同、向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分配财产或提起有关民事诉讼等。 很显然,这等于将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法律地位或主体资格放到了与破产企业的法律地位或主体资格相等同的位置;而且,从形式上看,破产企业清算组作为一个机构或组织在主体资格方面已完全替代了破产企业本身。 企业破产清算的程序是怎样的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人民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企业破产诉讼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进入破产宣告程序后由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人民宣告企业破产后,应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等等。 正是基于类似上述法律依据,所以,在破产清算的法律实践中,在不少地方,破产企业清算组拥有公章,直接以自己作为机构的名义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催收债务、对外签订让破产企业承担法律义务的合同、向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分配财产或提起有关民事诉讼等。 很显然,这等于将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法律地位或主体资格放到了与破产企业的法律地位或主体资格相等同的位置;而且,从形式上看,破产企业清算组作为一个机构或组织在主体资格方面已完全替代了破产企业本身。 企业破产清算的程序是怎样的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人民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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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诉讼地位的确定
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对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而不直接将投资人纳入到诉讼主体中,除非作为被告且个人独资企业明显财产不足时,可以追加投资人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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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公司诉讼主体该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诉讼主体该如何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诉讼主体的确定
一、股东权确权纠纷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1、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股东权争议的一般情况下,以股东及公司为诉讼主体,即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如果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列争议双方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可以将公司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2、在公司成立后拒绝交付出资证明或者股票,股东提起股票交付请求权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
二、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或者以股东会议决议强制转让股权的或者强行代转让方决定股权转让价格、付款时间或者其他条件的,认为股东权利受到侵犯的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2、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为由提讼的,应列股权转让方为被告,股权受让方为第三人。
3、股份有限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以及股东大会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4、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务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权之诉,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转让方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三、公司会议效力纠纷主体的确定
1、因表决权效力发生争议的,以公司为被告,其他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
2、以为股东会议侵害股东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3、董事会依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或者不按时召开股东会,股东要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4、认为公司股东会议、董事会决议受到侵害的公司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列公司务被告。 
四、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补缴出资。
2、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公司可以以该股东和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违法抽回出资或股本的股东返还出资或股本的,可列帮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经理等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出资合同或者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成立后或者设立失败的,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告提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实有资本不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公司债务的。有权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追偿。
6、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不成或募股批准被撤销的,已经缴纳出资的认股人可以以发起人为被告提讼,要求其返还出资及利息。
五、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应列股东及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六、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诉讼应列股东及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七、股东董事经理损害公司权益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以发起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人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的,应当受理,但董事长以被股东大会罢免的除外。
3、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公司可以以董事、经理为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给付应竞业禁止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或者赔偿损失。 
八、股东代表诉讼主体的确定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公司现任股东,被告应当是作出不当行为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以及相关交易的相对人,另外,公司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九、公司解散请求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出现《公司法》第180条规定的公司应当解散的情形时,股东提起公司解散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2、公司债权人认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未履行清算义务而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的,公司未注销的,应列公司及清算义务人被告;公司已经注销的,应列相关清算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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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主体怎么样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诉讼主体怎么样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诉讼主体的确定
一、股东权确权纠纷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1、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股东权争议的一般情况下,以股东及公司为诉讼主体,即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如果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列争议双方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可以将公司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2、在公司成立后拒绝交付出资证明或者股票,股东提起股票交付请求权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
二、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或者以股东会议决议强制转让股权的或者强行代转让方决定股权转让价格、付款时间或者其他条件的,认为股东权利受到侵犯的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2、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为由提讼的,应列股权转让方为被告,股权受让方为第三人。
3、股份有限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以及股东大会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4、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务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权之诉,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转让方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三、公司会议效力纠纷主体的确定
1、因表决权效力发生争议的,以公司为被告,其他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
2、以为股东会议侵害股东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3、董事会依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或者不按时召开股东会,股东要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4、认为公司股东会议、董事会决议受到侵害的公司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列公司务被告。 
四、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补缴出资。
2、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公司可以以该股东和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违法抽回出资或股本的股东返还出资或股本的,可列帮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经理等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出资合同或者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成立后或者设立失败的,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告提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实有资本不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公司债务的。有权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追偿。
6、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不成或募股批准被撤销的,已经缴纳出资的认股人可以以发起人为被告提讼,要求其返还出资及利息。
五、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应列股东及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六、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诉讼应列股东及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七、股东董事经理损害公司权益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以发起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人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的,应当受理,但董事长以被股东大会罢免的除外。
3、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公司可以以董事、经理为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给付应竞业禁止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或者赔偿损失。 
八、股东代表诉讼主体的确定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公司现任股东,被告应当是作出不当行为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以及相关交易的相对人,另外,公司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九、公司解散请求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出现《公司法》第180条规定的公司应当解散的情形时,股东提起公司解散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2、公司债权人认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未履行清算义务而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的,公司未注销的,应列公司及清算义务人被告;公司已经注销的,应列相关清算人为被告。
公司诉讼主体该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诉讼主体该怎样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诉讼主体的确定
一、股东权确权纠纷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1、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股东权争议的一般情况下,以股东及公司为诉讼主体,即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如果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列争议双方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可以将公司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2、在公司成立后拒绝交付出资证明或者股票,股东提起股票交付请求权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
二、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或者以股东会议决议强制转让股权的或者强行代转让方决定股权转让价格、付款时间或者其他条件的,认为股东权利受到侵犯的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2、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为由提讼的,应列股权转让方为被告,股权受让方为第三人。
3、股份有限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以及股东大会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4、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务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权之诉,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转让方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三、公司会议效力纠纷主体的确定
1、因表决权效力发生争议的,以公司为被告,其他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
2、以为股东会议侵害股东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3、董事会依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或者不按时召开股东会,股东要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4、认为公司股东会议、董事会决议受到侵害的公司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列公司务被告。 
四、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补缴出资。
2、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公司可以以该股东和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违法抽回出资或股本的股东返还出资或股本的,可列帮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经理等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出资合同或者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成立后或者设立失败的,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告提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实有资本不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公司债务的。有权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追偿。
6、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不成或募股批准被撤销的,已经缴纳出资的认股人可以以发起人为被告提讼,要求其返还出资及利息。
五、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应列股东及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六、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诉讼应列股东及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七、股东董事经理损害公司权益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以发起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人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的,应当受理,但董事长以被股东大会罢免的除外。
3、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公司可以以董事、经理为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给付应竞业禁止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或者赔偿损失。 
八、股东代表诉讼主体的确定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公司现任股东,被告应当是作出不当行为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以及相关交易的相对人,另外,公司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九、公司解散请求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出现《公司法》第180条规定的公司应当解散的情形时,股东提起公司解散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2、公司债权人认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未履行清算义务而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的,公司未注销的,应列公司及清算义务人被告;公司已经注销的,应列相关清算人为被告。
公司诉讼主体要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诉讼主体的确定
一、股东权确权纠纷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1、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股东权争议的一般情况下,以股东及公司为诉讼主体,即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如果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列争议双方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可以将公司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2、在公司成立后拒绝交付出资证明或者股票,股东提起股票交付请求权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
二、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或者以股东会议决议强制转让股权的或者强行代转让方决定股权转让价格、付款时间或者其他条件的,认为股东权利受到侵犯的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2、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为由提讼的,应列股权转让方为被告,股权受让方为第三人。
3、股份有限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以及股东大会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4、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务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权之诉,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转让方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三、公司会议效力纠纷主体的确定
1、因表决权效力发生争议的,以公司为被告,其他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
2、以为股东会议侵害股东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3、董事会依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或者不按时召开股东会,股东要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4、认为公司股东会议、董事会决议受到侵害的公司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列公司务被告。 
四、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补缴出资。
2、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公司可以以该股东和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违法抽回出资或股本的股东返还出资或股本的,可列帮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经理等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出资合同或者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成立后或者设立失败的,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告提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实有资本不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公司债务的。有权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追偿。
6、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不成或募股批准被撤销的,已经缴纳出资的认股人可以以发起人为被告提讼,要求其返还出资及利息。
五、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应列股东及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六、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诉讼应列股东及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七、股东董事经理损害公司权益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以发起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人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的,应当受理,但董事长以被股东大会罢免的除外。
3、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公司可以以董事、经理为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给付应竞业禁止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或者赔偿损失。 
八、股东代表诉讼主体的确定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公司现任股东,被告应当是作出不当行为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以及相关交易的相对人,另外,公司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九、公司解散请求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出现《公司法》第180条规定的公司应当解散的情形时,股东提起公司解散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2、公司债权人认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未履行清算义务而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的,公司未注销的,应列公司及清算义务人被告;公司已经注销的,应列相关清算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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